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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充分發揮測繪工作對城市規劃、經濟建設和科學研究的基礎保障作用,加強城市測繪管理,規范城市測繪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湖南省測繪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城市測繪管理工作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本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從事測繪活動或者涉及測繪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市規劃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本市城市規劃區內的城市測繪工作。
第二章基礎測繪管理
第四條為滿足城市規劃、建設的需求,在*市城市規劃區內應使用與國家坐標系統相統一又相對獨立的*獨立坐標系統;使用年國家黃海高程基準。
第五條從事測繪活動,應當使用國家規定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執行國家規定的測繪技術規范和標準。
第六條市規劃管理局負責編制本市測繪事業發展規劃,制定本市基礎測繪和其他重要測繪項目的計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省國土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組織實施。基礎測繪經費列入市本級財政預算。
第七條市人民政府管理下列基礎測繪項目:
(一)建立、復測和維護本行政區域內國家Ⅲ等(含Ⅲ等)以下平面控制網、Ⅲ等(含Ⅲ等)以下高程控制網,Ⅱ等(含Ⅱ等)以下*市獨立坐標系統;
(二)測制、更新本級等于、大于1∶5000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圖及數字化產品;
(三)建立和更新本級基礎地理信息系統及數據庫;
(四)組織實施全市航空遙感測繪活動;
(五)上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管理和組織實施的基礎測繪項目。
第八條市規劃管理局應當根據城市建設發展的需要,超前組織測繪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大比例尺基本地形圖,并做到系列配套、定期更新或動態更新。本市城市規劃區的最大比例尺基本地形圖按1∶500或1∶1000、1∶2000測制,近期建設規劃區的最大比例尺基本地形圖按1∶500制定,更新周期一般為四年。第九條本市城市規劃區內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由市規劃管理局負責審核。經審核符合國家標準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方可用于建立地理信息系統。第十條除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及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授權的部門公布的本市城市規劃區內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積和長度等重要地理信息數據外,任何部門不得對外公布地理信息數據。
第三章測繪資質資格和測繪市場管理
第十一條從事城市測繪活動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規定,依法取得相應等級測繪資質證書,同時必須在資質證書核準的業務范圍、作業區域和作業限額內承擔測繪任務。測繪工作必須由具有測繪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且必須按國家規定簽訂測繪合同。
第十二條測繪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變更的,應當按原辦證程序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三條測繪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超越測繪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從事測繪活動;
(二)不得以其他測繪單位的名義從事測繪活動;
(三)不得將承包的測繪項目轉包;
(四)不得采用違法競爭手段排擠競爭對手承攬測繪項目;
(五)不得使用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檢定合格的測繪設備和儀器從事測繪活動;
(六)測繪單位承攬任務時,必須嚴格執行《測繪收費標準》,不得壓價競爭、私下交易、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四條從事測繪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取得國家規定的相應執業資格。
第四章測繪成果
第十五條市規劃管理局對本市城市規劃區內的測繪成果質量實施監督,可以委托依法設立的測繪質量監督檢驗機構或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授權的測繪單位對測繪成果進行質量檢驗,測繪單位應當無償提供檢驗樣品,接受測繪質量監督檢驗。拒絕檢驗的,其測繪產品按質量不合格處理。
第十六條本市完成的測繪成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向市規劃管理局無償匯交目錄或者副本。
第十七條測繪成果具有知識產權,受法律保護。未經測繪成果所有人許可,測繪成果使用人不得復制、計算機數字化、轉讓或者轉借測繪成果。涉及國家秘密的依照國家有關保密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測繪單位應按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建立相應的數據庫或信息系統,積累、整合相關信息、資料。
第十九條測繪資料密級的確定、變更和解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依照《湖南省測繪管理條例》的相關條款進行處理。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以外的測繪行為,按照《湖南省測繪管理條例》執行。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縣(市)城鎮測繪管理工作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自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