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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規范道路規劃數據的管理,確保道路規劃數據合理、有效、安全的運行,根據《城市規劃法》及有關電子數據的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道路規劃電子數據是指在*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在規劃管理工作中形成的、與道路有關的各類文檔、圖形、圖象等數字化信息資料。
第三條總工室負責道路規劃電子數據的審查、批準,市政處負責道路規劃電子數據的使用、提供,信息中心負責道路規劃電子數據的保管、維護。
第四條使用道路規劃電子數據,必須規范操作,合理使用。未經正常程序,任何人不得對道路規劃數據庫中的數據進行編輯、修改、刪除等操作。
第五條道路規劃電子數據必須專機專人使用。任何人不得在保存道路規劃電子數據系統的計算機中進行道路規劃管理范疇以外的其他操作,包括使用文件刪除與拷貝等命令、操作外來磁盤(或光盤)、玩非本機游戲、從網絡下載執行軟件等任何可能導致誤操作或帶來病毒的行為。
第六條信息中心負責設置電子數據的密級和可以提供的范圍與對象,并進行登記造冊。
經審查驗收的道路規劃電子資料在局域網上向全局公開,未經審查驗收的資料僅供總工室、市政處及其他業務處室查詢。
道路規劃電子數據系統全部資料應同時存儲在信息中心、總工室、市政處、設計處的專用計算機中,并由信息中心派專人維護。
第七條信息中心負責編制《*市城市道路規劃匯總》,供規劃系統內部使用。
第八條經審查驗收的道路規劃資料原則上不得修改,確需修改的,須嚴格按規定程序進行,經審查通過后,由總工室簽發錄入單,信息中心修改數據庫(包括信息中心、總工室、市政處、設計處的數據)。
道路規劃數據修改后須隨時異名備份,到每年年底再備份保存一次,備份方式為光盤刻錄,備份光盤分別在信息中心、總工室、市政處及局資料室保存。
第九條對外提供道路規劃數據,由信息中心打印道路上線專用圖,經市政處負責人審查同意后,方可對外提供。
因局內規劃管理工作需要使用道路規劃資料的,經市政處同意后,由信息中心無償提供。
第十條凡擅自復制、修改、打印或對外提供道路規劃電子數據的,或未遵守本辦法以及有關計算機安全管理規定而導致道路規劃數據丟失,由局給予有關責任人員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即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