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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充分調動社會各方參與**市新寧科技園異地招商區招商引資工作的積極性,鼓勵各鎮、市直部門、企業和中介機構或人員將更多的企業引入我市新寧民營科技園異地招商區,加快我市經濟的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獎勵的對象
凡國內外企業、社會團體、國內行政事業單位及其它經濟組織及個人(以下統稱“引資人”),符合本辦法獎勵條件的,均可享受本辦法的獎勵。
第二條獎勵的范圍
引進的投資,必須是在我市新寧科技園異地招商區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性項目。
第三條獎勵的確認
成立**市新寧科技園異地招商區招商引資獎勵評審小組,由園區管委會主任擔任獎勵評審小組組長,有關部門負責人為評審小組成員。招商引資項目經獎勵評審小組確認后,即可認定引資人具備獎勵資格。
第四條獎勵的標準
按下列兩種地類計獎,獎勵引資人:
(一)引進項目購買工業用地的,引進的投資項目以低于土地出讓基礎價成交的,不予計獎;以土地出讓基礎價成交的,按500元/畝的標準計獎;以高于土地出讓基礎價成交的,除按500元/畝的標準計獎外,并將成交價與基礎價差額的10%作為特別獎金。
(二)引進項目購買商住用地或其他配套用地的,按項目土地購置費(不含辦證費用部分)的2%計獎。
第五條獎金的兌付
引資人引進的項目成交后,經園區管委會獎勵評審小組確認,按照引資項目的實際付款進度,兌付相應比例的獎金:
(一)引資人是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獎金全額獎勵給該組織。
(二)引資人是個人的(包括國內外公民),獎金全額獎勵給個人;引資人獲得獎金后,應按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本辦法自**年2月1日起試行,試行期為兩年。在試行過程中遇到相關問題,由新寧民營科技園管委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