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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化進程的加快使進城務工人員的數量一直呈現上升趨勢,大規模的人口遷移流動,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的受教育問題受到廣泛關注。為滿足隨遷子女能夠參加異地高考的公共訴求,2012年8月,國家教育部等相關部委下發《關于做好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后在當地參加升學考試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要求全國各省、市、自治區都應于2012年年底前出臺有關隨遷子女異地高考的方案,從而切實有效地推進隨遷子女的考試工作。目前為止,全國已有31個省(區、市)相繼頒布了異地高考方案并逐步開始實施。
一、 異地高考政策的局限性
異地高考作為高考制度改革的一項重大舉措,緩解了外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的教育與升學問題,但是從部分省、市的政策文本透析來看,其局限性使其解決跨地區高考難題的能力大打折扣。
1.準入條件縮小了政策覆蓋面
從各省、市異地高考政策的條件限定來看,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若要獲得就地報考資格,其父母需要在流入地擁有合法穩定的職業和居所、合法穩定的收入并繳納社會保險,如果不是戶籍地人口,也需要是當地的常住人口;考生本身也需要滿足當地一段時間的學習經歷和學籍等條件。不同地區,準入條件設置的差異性較大,以安徽、江西為代表的中部地帶往往準入門檻較低,反之,作為進城務工人員稠密、高校資源富集的京滬粵等東部地帶,開放異地高考的壓力較大,準入門檻較高。多種政策條件的限制,使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無權享有與其他群體同等的政策待遇,異地高考的理想很難實現。例如,廣東省出臺的具體方案規定:隨遷子女考生需要具有廣東省高中階段學校學籍滿3年,其父母則被要求除擁有穩定的工作收入外,還需繳納社會保險、持本地居住證連續超過3年,才可參加高考。這表明,進城務工人員的家庭背景、文化資本、經濟資本以及社會資本的積累對其子女能否參加異地高考起到至關重要作用。由于進城務工人員多租住沒有合法穩定性保障的廉租房甚至棚戶區,一些用人單位為避免承擔法律責任、節約企業成本不予繳納社會保險,更有大量沒有單位依托的農民工缺乏參保意識,不能及時參加社會保險[1]等因素制約,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的異地高考權仍被排斥在政策外,他們只能重返故土參與高考甚至提早進入勞動力市場。
2.報考院校限制違背了公平選擇
從各省、市對異地高考考生開放的院校類型看,共計26個省對符合條件的異地考生實行流入地報考且與本戶籍地考生享有同等的錄取待遇。而縱觀西部,在青海、云南及內蒙古僅放開部分高職或本科院校的異地報考錄取工作。部分省、市限制異地考生報考院校類型的行為,違反了異地高考“有條件的準入,無條件的高考”[2]的基本原則,背離了社會不同階層群體享有的報考不同院校類型的權利。如相關政策規定:“外來務工人員需在本區擁有合法穩定的住所、合法穩定的職業且繳納社保均滿3年,隨遷子女具有內蒙古中等職業學校3年學籍,均可在流入地參加考試,但僅限于高職高專院校的報考;另外滿足以上條件外且取得內蒙古戶籍滿3年,可參與本專科院校錄取。”備受關注的北京、天津等地,僅逐步開放職業院校。其中,北京的異地高考政策明確指出“進城務工父母及其子女在滿足相關準入條件的情況下,有且只有參與高等職業院校的招考機會,待高職院校教育畢業后,才可通過優秀應屆畢業生獲得推薦和考試錄取資質升入本科階段學習”。若把本戶籍地考生看作擁有大量政治資源和經濟資源的強勢群體,把隨遷子女看作各方面資源相對匱乏的弱勢群體,那么面對不平等的院校選擇,只會減少弱勢群體向上流動的機會,造成代際流動固化,使社會走向封閉,加劇進城務工人員這一社會群體的邊緣化。
3.政策漸進實質是改革保守
一項政策執行往往受到多種因素的制約,譬如,政府管理以及政策執行者對于同一問題不同價值觀的限制,政策文本本身的局限性等等,而目標群體由于無法與政策主體的要求完全一致,就容易造成執行限度[3]。從各省、市公布的執行方法步驟看,京、滬、粵東部地區及陜、甘、寧等西部地區共計10個省份對異地高考開放強調過渡與漸進,采取“逐步實施”的策略,這種漸進性政策策略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異地高考政策的實效性,體現了管理者的保守心態。如天津當前對隨遷子女僅開放了高職高專院校的就地報考政策;上海市更強調外地務工人員手持《上海市居住證》、積分達到120分對隨遷子女就地報考的重要性;廣東到2016年才放開隨遷子女參加本科院校的招生錄取。以上政策內容的制定一方面受教育部等部委《意見》文本的模糊性影響,另一方面則是由于政策執行者不同價值觀的曲解,對戶籍地階層群體考生利益的保護等,政策執行限度給社會公眾以政策期望與政策實際執行之間極大的落差,引來諸多抱怨與質疑聲。“逐步實施”的執行戰略尚且不能滿足廣大異地考生的要求,而以隨遷子女為代表的弱勢群體將會成為這場等待的受害者,進而誘發階層間的矛盾與猜忌。
二、異地高考政策能力限度誘發的問題
異地高考政策是為了實現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的就地高考,進一步推進高等教育的均等化。然而,政策的能力限度從一定程度上造成反效果。
1.政策門檻引發相對剝奪感
相對剝奪理論指通過某個社會階層和群體與有關的其他社會階層與群體的比較,來說明這個特定階層與群體對某一題的態度。或者說,“人們把重要他人的標準作為自我評價的基礎”[4]。異地高考通過準入條件的限制將進城務工人員及其子女化分為了兩種不同的階層群體,一種為可參加異地高考的階層群體,另一種為不可參加報考的階層群體。隸屬群體本身的規模發生了變化,出現了一定的分化,會使依然留在這一群體中的人們對教育,特別是對高質量教育的需求更加迫切和旺盛,對教育公平的要求也表現得更加強烈和突出,固然相對剝奪感就會增強[5],教育問題上升到社會問題,引發社會階層的不滿,造成社會認同感和社會向心力的渙散,而相對剝奪感的產生也將會有損社會治理的合法性基礎。
2.報考限制導致社會不公
在異地高考政策的報考院校限制條件下,優質高等教育入學機會傾向于那些擁有較多經濟和文化資源的社會上層子女;而處于社會中下層的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只能獲得那些具有實用性、地域性且學費較低的公立高職院校的入學機會,造成高等教育起點的不公。以北大、清華為代表的優質資源聚集地為例,北京大學從2000年到2011年間,農村考生所占招生比由原來的三成滑落至一成,而清華大學在2010年的農村生源比例也僅為17%。與此形成對比的是,中國在校大學生中,農村生源卻要占到總學生數量的六成左右[6]。因此,異地高考政策會進一步拉大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社會差距,加劇了社會的不平等。
3.政策遲滯引發階層固化
由于異地高考政策的執行缺乏公平合理性考量,既得利益團體對政策的執行設置了諸多阻礙,將導致中上階層家庭子女與下層家庭子女的受教育程度逐步拉開,而以廣大進城務工人員為主要代表的下層階級,其子女獲得優質教育資源、實現向上流動的機會就顯得更為渺小了。
從社會分層的角度看,一個地區社會經濟的和諧穩定發展需要不同階層間良性有序的合理流動,而階層固化的趨勢將會導致不同階層間矛盾和沖突的加劇,尤其是弱勢群體與強勢群體之間收入分配、資產擁有量等方面的差距矛盾將繼續激化。
三、異地高考政策能力限度的根源
針對異地高考政策能力限度的問題,筆者認為主要原因由政策文本缺乏廣泛參與、既得利益者使政策趨于保守和優質教育資源依舊稀缺三部分組成。
1.政策文本缺乏廣泛參與
追溯各省、市異地高考方案的制定過程,我們不難發現大部分地區政策制定都屬于關門立法,很少對外公開消息,缺乏社會不同階層群體的廣泛參與,尤其是弱勢群體的參與。據統計,在出臺異地高考政策的31個省、市、自治區中,只有上海、安徽、湖南和云南在政策出臺過程中通過網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征集了意見和建議,其他省份尚未進行利益相關者意見征集的舉措。針對農民工對異地高考政策反響的調查報告顯示,僅有17.8%的農民工了解并且十分關注異地高考政策,高達60%多的農民工不清楚異地高考政策,甚至從未聽說[7]。這表明,占進城務工人員絕大多數的農民工群體對異地高考政策的了解度和關注度極低,其知情權、決策權和參與權可見一斑。而就采取意見征集工作的上海和安徽兩地來看,公眾的參與效果亦難以保證。上海市政府就異地高考方案的制定只進行了11天的對外信息征集工作,而安徽省則僅以電子郵件意見稿的形式進行了為期6天的對外信息征集工作。可見,對外征集意見時間的短暫性和征集形式的片面性使征集意見環節流于形式。因此,以進城務工人員為代表的弱勢群體無從發表自己的看法,成為當前異地高考政策能力限度的重要原因。
2.既得利益者使政策趨于保守
各省教育廳、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廳、發展改革委等政府部門均扮演著各地區異地高考政策文本的制定者和執行者角色。同時,各部官員大多來自社會中上階層強勢群體,是本地戶籍地居民的利益代表者和維護者,還兼具地區性高等教育優質資源的提供者和高校招生名額分配者等多重身份。由此看來,在中上階層強勢群體組成的利益集團中不免會參雜多種政策之外的公共的、部門的或是個人的利益訴求。改革開放讓我國的社會分層結構發生了巨大的變遷,階層之間懸殊明顯,面對市場經濟的轉型,教育已成為社會競爭的重要手段。然而,教育資源“僧多粥少”使不同階層之間的競爭成為必然。異地高考政策的提出勢必會沖擊中上階層子女因享有戶籍地教育政策優惠而獲得的相對其他地^考生多得多的教育資源機會,導致以中上階層為代表的各省級政府在制定本地區的政策文本中趨于保守。此外,中上階層為了實現階層再制和自身優勢地位的傳遞,會將地位取向更為明確、效用更高的重點院校的受教育機會分配給自身所在的階層子女,導致政策文本的公平性備受質疑。根據路徑依賴理論,政策體制的執行往往受到協調效應、適應性預期和既得利益約束等因素的影響沿著既定的方向不斷得以自我強化,使異地高考的政策調整愈發艱難,政策推進層層受阻。
3.優質教育資源依舊稀缺
根據勞動力市場分割理論,接受高等教育是進入“一級勞動力市場”就業的敲門磚,因此也是社會各階層爭奪最為激烈的教育資源戰場。然而,隨著上世紀90年代末掀起的高校擴招熱潮,進入該階層職業的門檻已經越來越傾向于重點院校或研究生學歷,原因是以重點院校為依托的優質高校資源依然稀缺。《2015年全國教育事業發展統計公報》顯示,以進入“985工程”或“211工程”的高校代表著我國當今位于象牙塔最尖端的那部分優質高校教育資源,僅占到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的前5%。在39所“985工程”院校中,位于東部地區的有26所,位于中部地區的有6所,位于西部地區的有7所;在116所“211工程”院校中,位于東部地區的有74所,位于中部地區的有18所,位于西部地區的有24所[7]。由此可見,優質的高校教育資源主要分布于經濟較為發達的東部沿海地區,而中西部地區的優質高校資源相對匱乏,甚至有近53%的中西部省份沒有“高水平研究型大學”(主要指“958”工程高校)。另有數據顯示,上海和北京等戶籍地考生人口占不到全國的1%,卻集中了全國10%以上的大學,而很多考生已近千萬的貧困地區卻沒有一所大學[8]。上述表明,重點院校的分布狀況與省考生人口占全國比例嚴重失衡。這也成為異地高考考生流向與各省份重點本科院校數量成正相關的重要原因。此外,重點院校所在的優質高校資源配置由于長期受到經濟、文化發展、國家相關政策引導等因素的綜合作用,具有了稀缺性和固定性的特點,從而嚴重影響了異地高考政策文本制定的公平性和“高考資源”分配額度的均衡性。
四、完善異地高考政策的對策
異地高考政策給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就地高考和升學帶來了一定的福祉,讓上萬名滿足準入條件的隨遷子女就地參加高考[9]。但該政策仍處于探索階段,在解決異地高考問題上仍有能力限度。為提升該政策對跨地域高考問題的解決能力,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繼續努力。
1.加強弱勢群體對政策文本制定的廣泛參與
異地高考政策的制定是一個較為復雜的過程,除涉及政府官員、大眾媒體、專家教授和本地居民的參與之外,更應關注進城務工人員的利益去向。因此,在異地高考方案修訂的前期工作中,要做到廣泛宣傳,從社會各界征求意見,如通過匿名信函、網絡提議和調查采訪等形式,積極推進包括弱勢群體和強勢群體在內的多方參與和利益表達,然后在相互溝通中明確何為正當與應當設置的條件[10]。中央和地方政府要努力協調好不同利益雙方之間的關系,提升隨遷子女異地高考的政策效益。此外,在政策修訂中還應減少因身份等因素造成的教育資源不平等分配對隨遷子女發展水平的影響[11]。破除異地高考的門檻限制,還原異地高考政策的公共性、公益性,如重新考慮農民工工作的特殊性,降低對社會保險的要求等等。異地高考政策改革本身就是破除門檻的改革,解決進城務工群體子女的高考問題,若改革中再次設立諸多門檻,則實際是在異地高考道路上的迂回不前,無法實現既定目的。
2.打破地方主義保護思想
面對異地高考政策實施的漸進性,應啟用一系列改革的配套措施,科學整改,破除地方保護主義的思想。首先,上級政府相關各部門應加強對下級異地高考政策執行工作的監督,發揮中央政府的主導作用,適當加大對流入地教育經費的投入,可設立隨遷子女專項指標和專項撥款,通過對中小學基礎教育和高等教育資源的增加,加快破除地方主義改革的保守。地方應以常住人口為統計依據,將隨遷子女納入到本地的教育規劃當中,并通過衡量當地政治、經濟、文化的發展狀況來科學預測該地區高中階段就讀人口的變化趨勢,對所需供給的教育資源變動狀況作出科學判斷,進而滿足外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在流入地的教育需求。其次,還需改變高校分配招生名額的方式,緩解由于高等教育入學機會的不公平而產生的對異地高考的阻力[12]。高校錄取應當以各省、市作為一個考區,以該考區的考生數量作為名額分配和錄取的基本參照基數,再輔以屬地優惠,以及少數民族優惠和各項獎勵加分優惠政策等進行招生和錄取[13]。這樣不僅可以改變當前高考錄取指標分配不公平的現象,還可以平衡戶籍考生和非戶籍考生之間的利益關系。針對地方高校由于受地方財政支持,而將招生名額向本地考生傾斜難以實施的問題,筆者認為,可先從由中央財政撥款為主要來源的重點高校試點,然后再逐步落實到省屬高校,形成一個公正良好的高校招生體系和招生制度。由此,異地高考政策才能從保守趨向開放。
3.大力發展優質的高等教育資源并輻射至全國
當前優質的高等教育資源存在兩大問題――稀缺性和不平衡性。在高等教育大眾化時代,高考的矛盾已經從“有書讀”轉向“讀好書”,對高等教育資源的獲取有個更高的要求。顯然,在每個省區建立1~2所全國性的部屬高校是不太現實的,理智的做法就是應該抓住當前信息技術革命對高等教育的沖擊,利用信息技術與網絡技術對教學模式帶來的變革,例如建設MOOCs課程(大規模開放在線教育),來增強優質教育資源的覆蓋面。而對于地區之間教育資源不平衡的問題,要提高中西部偏遠地區的高等教育吸引力,滿足戶籍地家長與學生對優質的中小學基礎教育和高等教育的需求。進一步強化各級政府的責任,增加對該地區教育的財政投入和支持,對中西部地^的薄弱高中和地方高校進行改造計劃,如引進新型的教學設備儀器、優質的師資團隊和優惠政策,逐步提高該地區的生源質量及教育質量。當然,也要積極推進“一帶一路”等惠及中西部經濟發展的國家政策,以經濟促教育,從而緩解東部發達城市教育發展與異地高考的壓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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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我省戶籍人員,具備報名資格:
1.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
2.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
3.身體狀況符合相關要求。
(二)符合《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教育廳等4部門的通知》(浙政辦發〔2012〕160號)規定條件,同時符合(一)中規定條件的外省籍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以下簡稱隨遷子女),具備報名資格。隨遷子女不得在“流入”和“流出”兩地同時參加高考報名。
隨遷子女在我省可報考普通院校、軍隊院校(軍隊院校地方計劃除外),不能報考公安院校、浙江警官職業學院、北京電子科技學院等需政審或按戶籍實行定向招生的院校(專業),具體以浙江省教育考試院公布的招生計劃為準。
(三)在中國定居、持有我省公安機關簽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同時符合(一)中所列條件的外國僑民,具備報名資格。
附:
關于做好外省籍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接受
義務教育后在我省參加升學考試工作的實施意見
省教育廳省發改委省公安廳省人力社保廳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等部門關于做好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后在當地參加升學考試工作意見的通知》(〔2012〕46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就做好外省籍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后在我省參加升學考試(以下簡稱隨遷子女升學考試)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充分認識隨遷子女升學考試工作的重要性
多年來,我省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的決策部署,較好地解決了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就地接受義務教育的問題。但隨著進城務工人員規模不斷擴大,隨遷子女完成義務教育人數不斷增多,隨遷子女升學考試問題日益突出。做好隨遷子女升學考試工作,是保障隨遷子女受教育權利、促進教育公平的客觀要求,對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引導外來人口合理有序流動和穩定就業、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維護社會和諧,具有重要意義。
二、隨遷子女升學考試工作的總體要求
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圍繞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和產業轉型升級,引導人口合理有序流動,對在我省具有穩定住所和職業的外省籍進城務工人員,積極而有條件地解決其隨遷子女升學考試問題。既要積極研究隨遷子女就地升學的要求,又要充分考慮流入地教育資源的承載能力;既要努力解決隨遷子女升學問題,又要堅持辦學標準,切實保證本省戶籍學生受教育機會和教育條件不受影響。要充分發揮市、縣(市、區)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根據地方實際,立足當前,把握趨勢,有序解決隨遷子女升學考試問題。
三、合理制訂隨遷子女升學考試的基本條件
通過我省初中畢業生學業水平考試(中考)或符合我省流入地初中升高中條件,進入我省高中階段學校學習,并具有完整的我省高中階段連續學習經歷和學籍的隨遷子女,同時符合我省高考報名的其他條件的,從2013年起可在我省報名參加高考。隨遷子女參加高校招生錄取與我省戶籍學生享受同等政策。
初中升高中的條件,由各市、縣(市、區)根據本地外省籍進城務工人員數量、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產業結構布局和教育資源承載能力,根據外來進城務工人員在當地的合法穩定職業、合法穩定住所、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年限以及隨遷子女在當地連續就學年限等情況,在動態測算教育資源承載能力的基礎上,因地制宜研究制訂。各市、縣(市、區)有關隨遷子女升學考試的實施方案,應于2013年中小學招生工作開始前向社會公布,并提前10日報省教育考試院備案。省教育廳要盡快研究制訂外省籍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初中升高中政策的指導意見,加強政策指導,加大統籌力度。
關鍵詞 高考政治 復習 策略
中圖分類號:G633.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2-7661(2013)14-0068-02
對于高三學生來說,高考近在眼前。如何能在有限的時間里全面有效地做好高考的復習工作,成為畢業班教師不得不面對,同時也是必須解決好的難題所在,在筆者平時的教學實踐中,追尋學生做題丟分的原因時,我們發現學生無論是做選擇題還是做主觀題,其丟分往往是由這樣幾個“不足”造成的,一是基本概念、定義不清;二是學科基礎知識不扎實;三是基本的解題技能不通曉、不熟練。所以,針對學生的實際情況,高三政治備考復習的第一輪就顯得尤為重要。
那如何確定第一輪復習的策略呢?首先要確定這一輪復習的基本目標與總體要求。具體來說,在第一輪復習中要做到并實現四個目標,這四個目標分別是:學科基礎知識——全面化;學科知識要點——系統化;解答問題——合理化;書寫答案——規范化,即“四化”。
一、學科基礎知識——全面化
所謂“學科基礎知識全面化”,就是指學生在高考政治的第一輪復習當中,一定要把政治學科的基礎知識全面而扎實地加以掌握。這是第一輪復習中要完成的最重要的任務。要完成這個最重要的任務,需要師生從以下幾方面加以努力。
1.扎實背誦,全面記憶基礎知識
比如說,政治常識中諸如“我國獨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經濟常識中的諸如“市場經濟的一般特征”“市場調節的缺陷與弱點”“國家宏觀調控的必要性”;哲學常識中諸如唯物論、辯證法的相關原理及方法論等等,這些知識都需要學生下苦工夫掌握。這些知識是解答問題的基本工具,必須加以準確、如實地掌握。當然,記憶必須要在理解的基礎上進行。但理解知識并不等于掌握了知識。原理的表述需要科學、需要規范。然而在學習的過程中,相當多的學生由于不愿下功夫背誦、記憶基礎知識,既不重視記憶,在記憶不準的基礎上,理解當然也就不到位。這樣的惡性循環,就造成了學生在答題時,因基礎知識把握不到位,在表述或分析說明理論依據時,往往容易出現丟三落四、甚至張冠李戴的情況。這也是很多學生主觀題得分一直不高的根本原因。在高考中要想取得很好的成績,前提條件就是必須扎實背誦,全面記憶基礎知識。
2.進行有針對性的強化訓練
高中政治由經濟常識、哲學常識、政治常識三個部分組成,每個部分又由若干個小部分組成。如哲學常識就分成四個部分:即唯物論、辯證法、認識論、人生觀和價值觀。每個部分都自成體系,這也就增加了學生記憶、背誦的難度。與此同時,學生的畏難情緒也會隨之水漲船高。如何在緊張的高考復習中幫助學生系統、全面、有效地把握基礎知識,克服學生的畏難情緒?我認為應該“仁者見仁,智者見智”,集思廣益,針對不同情況采取不同的策略。無論采取何種策略,有一點可以肯定,那就是在復習過程中教師一定要對學生進行基礎知識的強化訓練。比如傳統的訓練方法如直接針對基礎知識設計填空題、是非題、改錯題、簡答題等等。這些問題設置的目的非常明確,就是要夯實學生的基礎。
3.加強提問
俗話說“學而不思則罔,思而不學則怠”。在復習課的教學過程中,往往容易出現這樣一種情況:老師在課堂上講得口沫橫飛,學生在下面聽得卻是興趣缺缺,復習課變成老師個人演義的“獨角戲”。如何將老師的“獨角戲”變成師生的“同臺演出”呢?提問就是良方一劑。具體操作如下:一方面教師要進行經常性的提問,并且把提問堅持下去。經常性的提問可以督促學生,給學生施加一份壓力,使學生緊張興奮起來,從而產生學習的動力,提高記憶的效率和速度。另一方面教師最好實行滾動式提問,通過這種提問方式,使學生不斷回顧并進一步鞏固復習過的知識,溫故而知新,從而更好地展開下一步的復習。
二、學科知識要點——系統化
所謂“學科知識要點系統化”,是指學生要在全面扎實掌握基礎知識的基礎上,進一步把這些具體知識的要點、重點串聯起來,進行系統化掌握。通俗地講也就是要打破書本原有的框架結構,根據知識點之間的內在聯系,重構知識體系。這一步對于學生鞏固基礎知識,運用基礎知識來說具有重要意義。將學科知識系統化有何意義呢?其意義在于——學科知識系統化既有利于記憶基礎知識,也有利于運用基礎知識,學以致用。因為把握各知識點的內在聯系的過程,就是進一步深化理解這些知識的過程,而只有在理解的基礎上才能真正把這些基礎知識切實掌握。另一方面,課本知識就如同我們所要使用的工具,即使我們擁有了這些工具,但是如果任其胡亂堆放,一旦需要使用它們的時候,能否尋找到合適的工具就成為一個大的問題。解決的方法只能是把這些知識按其內在的聯系,合理地、有序地存放起來,只有這樣才能在解答問題時,做到根據材料與知識點之間的內在聯系,迅速準確地找到所需要運用的原理和知識,既能學以致用,又省時省力。所以,學科知識要點系統化的工作是非常必要的。
三、解答問題——合理化
所謂“解答問題合理化”,是指學生在解答問題尤其是主觀題的時候,一定要有明確的方法,有合理化的步驟。如何達到這一目標呢?
在學習中,學生丟分的另一個重要原因是不懂得運用恰當的解題方法來解答不同類型的題目。只有找出解答不同類型試題的正確思路、總結出相應的解題方法,引導學生潛心研究并加以恰當運用,才能提高學生的得分率。在全面掌握基礎知識的前提下,學生只有掌握并熟練運用正確、有效的解題方法解題,才可能寫出完整、合理的答案。其實,不同的題型有不同的特點,解答的思路與方法也各有不同。只要根據這些題型的特點,細心研究,總能找到一些通用的辦法。
比如在解答主觀題時,首先,應根據設問來區分題目的不同類型,是“意義型”“為什么型”“怎么辦型”還是“認識型”。如“意義型”——主要是針對某一“做法”或某一“事件”有什么意義(作用)來設問。回答這種設問的題目時:一要明確是經濟意義、還是政治意義、或者是經濟、政治意義。二是答案要點要緊緊結合所學的知識點和題目所提供的材料(抓住材料中的關鍵詞、關鍵句),有些題目作答時還必須結合黨和國家提出的最新精神。其次,要區分設問的范圍,是要求運用經濟常識、哲學常識還是政治常識的知識來解答。
關鍵詞:高考改革;異地高考;現實困境
中圖分類號:G630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4-9324(2015)26-0163-02
近年來,隨著城鎮化進程加快,進城務工人員規模不斷擴大,我國流動人口規模高達2.6億,其中跨省流動人口0.85億。隨遷子女“異地考試”已成為政府必須應對和解決的合理訴求。隨遷子女在流入地參加高考的問題,被社會稱為“異地高考”。全國除外的各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都按照國務院要求出臺了具體實施方案。但是,異地高考的問題依然沒有獲得根本性的解決。如隨遷子女最多、家長呼聲最高的北京、上海、廣東“重災區”不僅在最后才提交方案,并且方案的內容也未從實質上解決問題。異地高考“遇冷”風潮席卷全國,進入極大的現實困境。那么我國要如何順利地走出此種困境?因此,為了更好地進行“破冰之旅”,對異地高考現實困境的思考就顯得尤其重要。
一、異地高考的門檻設置問題
異地高考是指在一定條件下,擁有高級中學學籍的學生跨省份、跨戶籍所在地,取得高考所在省、區考生資格,且以當地考生身份參加當地高考,并享有與當地考生同等和平等高考權利的一種高考制度。異地高考是現行高考制度的合理補充,是促進高考招生公平的重要表現。但是,異地高考政策出臺后,全國出現了“遇冷”風潮,異地高考改革舉步維艱,出現教育公平堅冰。
首先,異地高考的門檻設置就存在問題。從國家政策中的準入條件上看,隨遷子女參加高考須滿足三項條件,一是家長必有穩定工作、穩定住所、穩定收入,繳納各種保險,系常住人口;子女要在遷入所在地就讀;城市的發展需這個行業群體。如果有其中一項不滿足的話,隨遷子女便無法享受參加異地高考的機會,那么受教育機會公平也就無從保障。另外,這三項條件的存在是否具有合理性也是一個問題。為什么如此說?以上設立的準入條件使得異地高考的方向指向了隨遷父母的經濟實力、社會地位,而不是教育公平。這種高要求的有限開放反而將我們要解決的主要問題對象――進城務工的社會中下層群體給排除在外,這種大的方向性的錯誤可能會導致異地高考政策實施走向精英化,與“應然目標”相距甚遠。
另一方面,通過查閱各地的異地高考方案,可以總結我國異地高考方案大致可以分成四類:一類是以北京為代表,出臺了過渡方案,設置的開放門檻相當高,且只開放了高職;二是以上海、廣東為代表,推出了與居住證政策結合的異地高考;三是以黑龍江、浙江等為代表,推出以隨遷子女的學籍為主,只對父母工作、居住場所提出了一定要求;四是以江西為代表,只對學籍提出了要求,不對隨遷子女父母的職業、住所、社保等做出要求。而作為人口流入量大、流動頻率快、教育資源豐富的北京、上海、廣東等省市,在異地高考設置門檻方面被指過高,被網友戲稱相當向中央交了一份“白卷”。
在筆者看來,這個問題是地方保護主義思想盛行的強烈表現。改革開放后,我國嚴密的戶籍管理整體上有稍許松動,但是就經濟發展速度較快、水平較高的北京、上海、廣東等省市的戶籍管理反而不斷加強。而我國的高考制度建立在戶籍制度基礎之上,分省下達招生計劃的數量和質量差距較大。加上我國是一個城鄉差異比較顯著的二元社會國家,高度集中的計劃資源配置模式,造成了我國高等教育發展在很長時間內持續面對地域差距擴大的嚴峻現實,且這種現實進一步直接體現為教育需求和利益的城市中心取向,即公共政策反映體現甚至優先滿足城市居民的利益,教育的主流話語權執掌于城市,尤其是一些特大城市。因而,異地高考受教育既得利益集團阻抗,他們的子女在擁有優質基礎教育資源的基礎上,還希望盡可能使其子女獲得優質高等教育資源,以實現自身教育利益的最大化和最優化。
二、流入地與流出地利益協調問題
異地高考確實是改革開放以來大范圍觸動城鄉、城際不同利益人群的一個兩難命題。實施異地高考,不僅可以突破戶籍制度的桎梏,減少更多的留守兒童問題,推行高考同城待遇,將實現更公平、更合理的教育資源分配,是“有教無類”的理想寫照。但是,流入地利益代表者表示擔憂,因為異地高考的政策松動,會給他們帶來一系列新問題,一方面是給城市治理帶來更大的壓力。另一方面是流入地利益代表面對著本地優質資源總量有限、人數急劇增多,擔心本地與外來生源利益失衡、高升學率會遭到破壞,進而可能引發新一輪的“高考移民”風潮等。異地高考改革實際上需要兩者間的博弈,這種改革不是所有人都滿意的改革,不是增量改革,而是重新切割蛋糕的改革。而如何切蛋糕,保證整個社會的公平,這是一個艱巨的任務。
三、政策執行與落實問題
高考改革是一個系統工程,異地高考改革只是高考改革里面的一部分,并且異地高考不僅是一個教育問題,更是一個社會問題,它涉及到國家的各項制度,所以只是單一允許隨遷子女有在異地參加高考的資格根本只是改革中的皮毛,絲毫沒有解決更為本質性的問題。實行異地高考,設計操作很復雜,這是對有關戶籍制度的破除和招生資源的重新分配的問題。高校的招生指標都要重新洗牌和分配,必須根據每個地方考試的人數進行再分配才合理,否則對流入地的戶籍人口又是沖擊和不公。值得注意的是,異地高考關鍵是教育資源的配置不均衡,前幾年被嚴查的“高考移民”現象,就是鉆了招生政策的空子。實行異地高考,確實會促進公平,但必須強調可操作性,包括法律層面上有很多問題要做。
而在異地高考實施的過程中,卻遇到重重阻礙,其在于教育改革缺乏頂層系統設計。改革是一個系統性的工程,尤其是教育領域的改革,更是需要具有全局的視野。而國家卻沒有樹立整體、全面的改革理念,沒有從其他層面來保證異地高考的穩步前進,配套改革跟不上,丟失了宏觀調控的責任,只是放手讓各地去制定方案。
四、破除異地高考現實困境的幾點建議
針對我國目前推行異地高考政策的現實困難,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著手改革:
第一,倡導公平教育理念,保障公民接受高等教育的機會平等。美國哲學家約翰?羅爾斯主張對處于社會不利地位的群體在資源分配方面進行補償,通過對先天不利者和有利者使用不同的尺度,使得兩者最終能獲得相同的生活。這就是被后來廣泛用于經濟、教育等社會領域“補償原則”。
第二,加大教育財政投入,實現區域教育均衡發展。不管教育有無力量減少它自己領域內個人之間和團體之間這種不平等的現象,但是,如果要在這方面取得進步,它就必須事先采取一種堅定的社會政策,糾正教育資源和力量上分配不公平的狀況。教育資源配置的公平性是教育財政的一個重要原則。而異地高考真正矛盾之處就在教育資源分布不均,而破除此困境,最根本的就要加大教育投入。如何進行教育財政支出,這是擺在政府面前的一個大問題。但是我們可以從兩條思路展開:一方面以國家為主體向西部地區和農村地區等教育資源相對匱乏之地傾斜,改變這些地區投入不足、辦學條件差、高考招生名額少等問題;另一方面實行以流入地政府為主的財政供給制度,創造更為豐富的教育資源。因為大批的進城務工人員為這個城市創造了財富,所以他們的子女應同當地居民一樣享受平等的“市民”待遇,本著“利益均沾”原則,有權享受由政府提供的公共資源和服務。通過這兩個方向的努力,實現區域教育的均衡發展。
第三,統籌全局整改,設立國家督導機構保證教育公平。異地高考改革是教育綜合領域改革的一部分,它依靠于整體改革力量的發揮,因此,它的成效顯現需要一個長期過程,國家必須有廣闊的視野和全局意識,應跳出自定的教育領域圓圈,當務之急就是需要做好頂層設計,做好清晰的時間表,明確改革的責任主體和推進機制,有序地推進改革進程。其中,改革過程中,需要特別注意以下幾點:
首先,加快戶籍制度改革,逐步消除城鄉差別。戶籍制度的背后是與之掛鉤的公共服務、社會資源等,而目前我國城鄉、大城市與中小城市的公共服務水平相差較大。在新型城鎮化的背景下,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已經刻不容緩。因此,要真正實現人口的“自由遷徙”,也需對癥施策,推進公共服務的均等化,讓更多的人在中小城市,甚至在農村都有更多的發展機會和生活保障。戶口的“含金量”相對均等后,戶籍制度的改革才能水到渠成,那阻礙異地高考實施的一塊“硬骨頭”才真正被啃碎。
其次,改革高考招生制度。我們可以改變過去按照各地高等教育資源劃定錄取名額的辦法,而根據各地的考生人數確定大致相同的錄取比例。或者,逐步實現高考和高校招生地方化,即主要由各地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因地制宜地確定考試科目和考試水平,實行積極的差別對待原則,繼續實行高考錄取中傾斜政策,保證弱勢群體高等教育入學機會公平的關鍵。但是,對于違規或非法獲取的利益,無論面臨多大阻力,都要堅決予以取締。如嚴厲打擊高考移民、胡亂加分、藝術與體育特招作弊等情況,實行“陽光招生”,接受全社會監督。
最后,加強法制建設,構建促進教育公平的監管機制。十八屆三中全會中在教育改革中專門提出“強化國家教育督導,委托社會組織開展教育評估監測”,有必要設立專門的教育公平監管機構,從異地高考的制度和組織體系上保障教育督導部門履行對各級政府的教育督導責任,協調相關部門對異地高考中的不適方案予以盡快調整,定期向社會公布。
參考文獻:
1、要看當事人(孩子)的就讀地,是否開通了異地高考政策;
2、如果所就讀的省份或城市已經開通異地高考政策的,要看當事人及家長是否符合異地高考政策的要求;
3、如果以上的答案都是肯定的,就可以異地參加高考;
4、當事人及父母可以咨詢就讀地的教育部門,以對方的答復為準。
已經開通異地高考政策的省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