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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省財政廳、民政廳《轉發財政部、民政部關于印發〈農村醫療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粵財社[**]34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為加強農村醫療救助基金管理,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辦法(試行)。
第一條農村醫療救助基金是用于農民貧困家庭醫療救助的專用基金。基金通過政府撥款和社會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籌集,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專款專用、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進行管理和使用。
第二條基金來源
(一)市財政按農村低保人員的低保金額的14%安排資金;
(二)在社會福利彩票公益金的地方留成部分中提取不超過20%的比例安排作基本醫療救助資金;
(三)社會捐贈資金;
(四)基金的利息收入;
(五)其他幫扶資金。
第三條基金的使用范圍
(一)經市民政局批準的農村低保對象;
(二)農村五保戶;
(三)參加農村合作醫療的大病、重病人員;
(四)特殊大病、重病人員,因病致貧困難戶。
第四條基金管理
(一)建立農村醫療救助基金財政專戶,市民政部門相應建立農村醫療救助基金支出專戶,專款專用;
(二)市民政局負責審批基金使用申請,制定基金分配方案,特殊情況匯同市財政部門研究后報市政府審批,編報基金預決算報表,每季度向市財政局報送收支計劃執行情況;
(三)市財政局負責制定基金管理制度、核算財政專戶,審核基金收支計劃,協助籌集基金核撥基金并監督使用。每季度根據預算計劃,劃撥醫療救助金給市民政局農村醫療救助金專戶。
第五條基金的申請和撥付程序
(一)向所在地民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市農村醫療救助金申請表》,如實提供醫療費用收據(已參加農村合作醫療的,需提供合作醫療補助憑證),經鎮社會事務辦審核后加具意見,將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上報市民政局審批;
(二)市民政局對鎮上報的《**市農村醫療救助金申請表》和有關材料進行復核,并在10個工作日內簽署審批意見,對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困難人員,核準其享受醫療救助金額,對不符合享受醫療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三)醫療救助金由各鎮社會事務辦負責發放。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發放救助金,市財政局根據市民政局報來的收支計劃,每季度預撥醫療救助金到市民政局農村醫療救助金支出專戶,市民政局根據審批的對象和金額,按實撥給各鎮,市財政每年與民政部門結算一次,年終決算。
第六條救助標準
經審核符合救助條件的,視病情和家庭經濟狀況而定,一般情況最高救助限額為:
(一)住院費伍仟元以下的,為叁佰元;
(二)住院費伍仟元以上(含伍仟元),不足壹萬元的,為伍佰元;
(三)住院費壹萬元(含壹萬元)至壹萬伍仟元以下的,為捌佰元;
(四)住院費壹萬伍仟元(含壹萬伍仟元)至貳萬元以下的,為壹仟元;
(五)住院費貳萬元(含貳萬元)至叁萬元以下的,為壹仟伍佰元;
(六)住院費叁萬元(含叁萬元)至四萬元以下的,為貳仟元;
(七)住院費四萬元以上(含四萬元),補助金額超過貳仟元的,匯同財政部門研究核定。
第七條監督和檢查
(一)各鎮社會事務辦應該將審核批準的醫療救助對象、救助金額等情況定期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二)市財政、民政部門下撥的醫療救助金,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民政、財政、審計等部門要定期對醫療救助基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三)發現虛報冒領、擠占挪用、貪污浪費等違法行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對故意虛報而騙取補助的,除責令其立即糾正,追回款項外,并按規定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八條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由市財政局、民政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