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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公路工程項目建設管理,統一規范被征用拆遷土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維護公路建設用地單位和被拆遷征用地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省土地管理條例》,參照《**市集體土地征收管理暫行辦法》(政府令〔**〕第28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境內的一般干線公路工程建設(包括新建、改建、養護工程以及養護道班、收費站等公路附屬設施建設)征地拆遷補償標準,適用本規定。
其他公路建設項目征地拆遷補償標準由縣級人民政府規定,也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各級交通管理部門應按規定向市發改委、土地管理部門申報公路用地計劃指標。
第四條市、縣境內公路建設用地必須按照《**省土地管理條例》和本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并進行補償,跨市縣公路建設用地可根據批準的設計文件,由用地單位提出申請按照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的批準權限,經批準后方可施工。
第五條土地補償、安置補助費標準和計算方法由土地管理部門依照有關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文件確定。
一般為土地補償費不得低于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0倍,安置補償費不得低于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倍。
第六條公路用地附著物補償費按附表標準執行。
第七條凡在《**省公路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范圍內的違章建筑(包括房屋、電纜、管道及一切設施)、廢棄建筑物以及在開始協商征地劃定時間內搶建建筑物、搶栽林木的,一律不予補償。
第八條本規定未包括的地面附著物的補償標準,由雙方根據實際情況協商,協商不成的,可由土地管理部門裁決。
第九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市人民政府的《關于印發**市公路建設征地拆遷補償標準暫行規定的通知》(邢政[1998]1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