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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激勵義務兵獻身國防事業,弘揚擁軍優屬傳統,增強全民國防觀念,促進部隊建設,根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省擁軍優屬暫行辦法》以及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入伍時戶籍在城區的義務兵的家屬和革命烈士家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病故軍人家屬、革命傷殘軍人、在鄉老復員軍人的優待金社會統籌工作。
第三條凡具有本市城區常駐戶口的公民,除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以外,都應當履行繳納義務兵家屬優待金的義務。
第四條各區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門負責本區義務兵家屬優待金的籌集、管理和發放工作。
城區范圍內的所有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應當協助實施義務兵家屬優待金的社會統籌工作。
第五條義務兵家屬優待金按下列標準和辦法籌集:
(一)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公民按每人每年10元,由所在單位在每年7月一次性收取后繳所在區民政部門;
(二)從事個體經營和無固定職業的公民,按每人每年10元,由街道辦事處組織居民委員會在每年7月一次性收取后繳所在區民政部門;
(三)郊區農民仍按上年農民人均純收入0.2%的比例,由鄉、辦事處統籌提取后在每年11月繳所在區民政部門。
第六條下列公民免繳義務兵家屬優待金:
(一)義務兵的家屬;
(二)持有合法證件的革命傷殘軍人和殘疾人;
(三)民政部門實施定期定量撫恤、補助、救濟的人員;
(四)郊區“五保”人員;
(五)達到法定離退休年齡并已辦理離退休手續的人員。
第七條應當履行、已經履行義務兵家屬優待金繳納義務的公民,由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在每年8月張榜公布。
第八條義務兵家屬優待金由各區民政部門實行專戶儲存、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審計、財政部門依法對義務兵家屬優待金管理使用實施監督。
區民政部門每年向區人民政府報告義務兵家屬優待金的籌集、管理和發放情況。
第九條義務兵家屬享受基本優待金。其計發標準為:
(一)義務兵家屬為農業戶口的,每年為所在鄉、辦事處上年人均純收入數。
(二)義務兵家屬為非農業戶口的,每年為500元。
(三)享受國家撫恤補助后其家庭生活仍低于當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革命烈士家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病故軍人家屬、革命傷殘軍人、在鄉老復員軍人,由各區人民政府酌情確定基本優待金的計發標準。
本辦法施行前在職入伍義務兵的家屬,按本辦法享受優待金后,與原標準所計發優待金的不足部分,仍按原《**市義務兵家屬優待暫行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條義務兵在部隊獲得榮譽稱號和立功的,按下列標準增發獎勵優待金:
(一)大軍區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1000元;
(二)榮立一等功的800元;
(三)榮立二等功的600元;
(四)榮立三等功的300元。
第十一條義務兵家屬基本優待金的使用計劃由各區民政部門編制,報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在當年12月底以前兌現,義務兵家屬憑區人民政府頒發的優待證領取優待金。獎勵優待金由各區民政部門在接到義務兵立功受獎通知書的一個月內頒發。
第十二條對拒不履行義務兵家屬優待金社會統籌義務的公民,依照《**省擁軍優屬暫行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處罰。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三條享受優待金的人員因優待金給付引起爭議的,由**市民政局依照國家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本辦法應用中的問題,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除本辦法有特別規定的外,1990年市人民政府的《**市義務兵家屬優待暫行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