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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健全監督機制,增強監督實效,促進“一府兩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省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條例》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審議意見,是指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在聽取和審議“一府兩院”執法情況和工作情況的報告后,對不作決議、決定而確需“一府兩院”辦理的,以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文件形式作出的,交由報告機關辦理的一種書面意見。
審議意見的行文,內容應明確具體,有可操作性,并注明承辦機關或者部門,以及辦理情況的報告方式。
第三條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一府兩院”執法情況和工作情況報告的時候,辦公廳和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委員會應認真收集和整理組成人員的意見,起草審議意見初稿,提交主任會議審議后形成審議意見草案,印發組成人員征求意見。
審議意見草案根據組成人員的意見進行修改后,經市人大常委會秘書長審核,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或者分管副主任簽發,交由報告機關辦理。
第四條審議意見的交辦由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負責;交辦工作應在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五條“一府兩院”對審議意見應及時研究、認真辦理,并按要求如實報告辦理情況;市人大常委會直接要求有關部門辦理的,由該部門負責報告。
辦理情況的報告,其主要內容應是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效果及其他有關問題,并由承辦機關或者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簽署。
第六條對審議意見的辦理情況,應在接到辦理通知后60個工作日內報告;有特定期限要求的,應在要求的期限內報告。
在辦理過程中,因特殊情況不能如期完成的,承辦機關或者部門應在規定的最后期限前1O個工作日書面報告,說明原因。
第七條對審議意見的辦理情況,承辦機關或者部門采取的報告方式為:向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委員會報告或者書面在市人大常委會會議、主任會議、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會議、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委員會會議上報告的,承辦機關或者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應到會報告,聽取意見,回答問題。
第八條對審議意見辦理情況的監督,由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委員會采取檢查、調查的方式進行。
檢查、調查時,有關機關或者部門的負責人及有關人員應如實匯報,提供情況,回答問題。
第九條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委員會應加強與承辦機關或者部門的聯系,掌握審議意見辦理情況,及時向主任會議報告。
第十條市人大常委會或者主任會議對辦理情況不滿意的,承辦機關或者部門應繼續辦理,并報告辦理情況。
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對辦理情況不滿意的,可以提出議案,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在市人大常委會會議期間,組成人員對辦理情況不滿意的,5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市人大常委會書面提出對承辦機關或者有關部門的質詢案。質詢案的形成及答復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市人大常委會應每年對審議意見的辦理情況進行總結、通報。
第十二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予以追究:
(一)在規定期限內不報告審議意見辦理情況的;
(二)不如實報告審議意見辦理情況的;
(三)不到會報告辦理情況、聽取意見、回答問題的;
(四)拒不接受質詢的;
(五)對辦理情況監督不力的。
第十三條對本辦法第十二條所列的行為,市人大常委會可以區別不同情況,采取以下方式處理:
(一)責令限期改正;
(二)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三)通報批評;
(四)責成或者建議有關機關對有關人員予以批評或者行政處分;
(五)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的權限,決定撤銷或者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罷免有關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
第十四條被處理的機關或者人員對市人大常委會的處理決定認為不適當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書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市人大常委會或者上一級人大常委會提出報告,要求變更或者撤銷。市人大常委會審議認為有關處理決定不適當的,應予以變更或者撤銷。在沒有變更或者撤銷以前,原處理決定仍然有效。
第十五條主任會議聽取和審議“一府兩院”的工作匯報所形成的審議意見,其執行和辦理參照本辦法。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年1月1日其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