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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切實保障我市市屬破產和困難企業退休人員的基本醫療待遇,妥善解決破產和困難企業未參加醫療保險退休人員的醫療保障問題,促進社會和諧,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政策,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一條本辦法所稱市屬破產和困難企業是指市屬國有破產和困難企業。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市屬破產和困難企業退休人員是指下列人員:
(一)*1年我市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建立之前,已經法定程序破產、沒有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市屬國有破產企業退休人員;
(二)*1年我市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建立后,沒有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經法定程序已經破產、無力按《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河南省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實施意見的通知》(豫政〔〕38號)規定繳費的市屬國有破產企業退休人員;
(三)因長期虧損、已停產一個自然年度、且連續6個月以上確實無能力為在職職工發放工資并拖欠基本醫療保險費一年以上的市屬國有困難企業退休人員。
第三條基本原則:
屬地管理,個人與單位共同負擔、財政支持。
第四條認定標準:
(一)破產企業以法院宣告破產為準(企業必須提供法院破產裁定書),實行一次性認定。
破產企業需向勞動保障部門提供退休人員基本情況等有關材料。
(二)市屬困難企業每年認定一次,由國資委、財政局、勞動保障局等部門共同認定。
具體認定標準由國資委、財政、勞動保障等部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共同制定。
(三)國有破產和困難企業退休人員參加醫療保險,必須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足額繳納醫療保險費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員的醫療保險待遇。
第五條本辦法第二條所指破產、困難企業退休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不建個人帳戶,單建統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待遇。
第六條籌資標準和籌資渠道:
(一)破產企業。*1年我市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啟動實施以前破產,以及啟動實施以后破產、未參保且確實無力按豫政〔*9〕38號文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破產企業,由財政與個人按當地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5%(其中財政負擔3%,個人負擔2%)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與城鎮職工參保人員在住院、轉診就醫方面享受同樣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二)困難企業。籌資渠道、籌資標準和享受待遇與上述破產企業相同。
(三)破產、困難企業退休人員的醫療補助費由財政每年列入預算,按季度撥入醫療保險經辦機構。
第七條退休人員應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同時,參加所屬統籌地區的大額醫療保險,享受大額醫療保險待遇。
第八條組織管理:
破產和困難企業退休人員由企業主管部門或管理退休人員的單位,統一辦理參保手續,參加醫療保險具體辦法按照城鎮職工醫療保險政策執行。
企業所屬統籌地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退休人員的身份認定、登記參保、保險費征繳及待遇支付工作。
第九條破產和困難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局組織實施,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經辦。
第十條本辦法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8年7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