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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快**市電子信息產品制造業的發展,鼓勵、擴大重大項目的引進,推動電子信息產品結構調整,促進信息產業園區建設,市政府決定設立**市電子信息產品制造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稱專項資金)。為規范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專項資金是指由市本級財政在振興老工業基地專項基金中安排,專項用于支持我市電子信息產品制造業發展的政府性資金。
第三條專項資金的支持方向應符合國家、省、市電子信息產業發展規劃,重點用于支持:
(一)能夠加快**市電子信息產品制造業結構調整并能迅速形成產業規模,具有廣闊市場潛力和競爭力以及較高的投入產出比,對經濟增長和產業發展有明顯拉動作用的項目;
(二)能夠形成自主知識產權和自主創新能力,提高企業核心競爭力的項目;
(三)有利于替代進口、擴大出口和填補國內空白的項目;
(四)為形成產業集群而實施的信息產業園區公共研發平臺建設項目。
第四條專項資金的安排主要包括貼息和補助兩種方式:
(一)對技術改造項目給予貸款貼息。貼息資金一般按照項目實際貸款總額的6%計算,貼息期限為一年。
(二)對具有高技術含量、高市場容量、高附加值的技術開發項目,研發中心和公共研發平臺建設給予一次性資金補助,補助額度不超過項目投資總額的10%;
(三)為爭取國家和省政府專項資金的優先安排與落實,對國家和省政府有明確配套要求的重點項目,視專項資金規模,結合項目的具體情況,給予一定比例的補助;
(四)對為開展招商引資工作,由政府相關部門統一組織參加的國內外交流、宣傳、出版刊物和公益性活動,以及為電子信息產業發展規劃、管理、調查研究所發生的經費,視實際支出情況給予適當補助。
第五條已通過其他渠道獲得的國家、省、市資金支持的項目,除國家、省政府有明確的配套要求及屬于國家、省、市要求集中重點支持的項目外,專項資金一般不再重復安排。
第六條申請專項資金的企業具備較強的電子產品設計開發能力和手段,擁有一定規模的專業人才隊伍及軟、硬件設施。
第七條新成立的企業注冊資金的50%以上已經到位,并有中介結構出據的驗資證明。
第八條技術改造項目投資中,固定資產投資所占的比例不超過70%,且銀行貸款已經落實。
第九條技術研發項目已經通過專家論證并開始實施,且資金已經落實。
第十條專項資金申報指南由市信息產業局在網上,申報單位按照指南的要求統一開展申報。
第十一條申請專項資金的企業需提供以下資料:
(一)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二)**市電子信息產品制造業專項資金申報表;
(三)可行性研究報告;
(四)經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一年度會計報表和審計報告;
(五)已落實或已投入項目建設的自有資金證明、銀行貸款承諾函、貸款合同及貸款到賬憑證等;
(六)項目相關的其他證明材料。
以上書面資料一式三份,上報市信息產業局(二份)及市財政局(一份)。
第十二條市信息產業局對申報進行初審后,會同市財政局等有關部門組織專家,按照項目評審程序和要素條件對初審入圍的項目進行技術經濟論證,并根據評審結果,提出專項資金安排意見。市財政局與市信息產業局聯合下達專項資金使用計劃。
第十三條市信息產業局承擔以下職責:
(一)編制提出專項資金年度預算;
(二)組織項目的申報和評審;
(三)會同市財政局審核并下達項目資金計劃;
(四)監督檢查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五)編制專項資金年度決算;
(六)會同市財政局對專項資金進行績效評價。
第十四條市財政局承擔以下職責:
(一)核批年度專項資金預算;
(二)會同市信息產業局審核并下達專項資金計劃,根據項目進度撥付資金;
(三)監督檢查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四)審批專項資金年度決算。
第十五條技術改造項目貸款貼息項目,貸款合同簽訂并開工,且企業自籌資金實際到位達到30%以上,先撥付貼息資金的50%;項目完成投資80%以上,一次性撥付剩余資金。
第十六條技術開發項目補助項目開始實施后,企業自籌資金實際到位達到30%以上,先撥付補助資金的50%;項目完成80%以上,一次性撥付剩余資金。
第十七條其他形式的項目補助資金可根據實際情況按進度撥付資金。
第十八條專項資金計劃下達一年后仍未達到撥款條件的,市財政局作核減處理。
第十九條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實行合同管理制。合同中應確定項目實施的進度、時限、效果,以及項目承擔企業的法人代表對項目建設、資金使用、完成目標等應承擔的責任。
第二十條項目承擔企業要按照項目合同規定的內容實施,確保按期完成。若因特殊原因,確需對項目進行重大調整時,需報市信息產業局和財政局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一條專項資金要單獨設賬、單獨核算,并接受資金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和檢查。企業收到補助資金后作為“專項應付款”處理,其中:形成資產部分轉入“資本公積”,消耗部分予以核銷;貸款貼息項目承擔企業,在收到貼息資金后作為沖減當期財務費用處理。
第二十二條市信息產業局、市財政局將不定期對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收回部分或全部資金、取消申報資格等處罰措施。對情節嚴重的,將提請有關部門對相關責任人追究行政和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市信息產業局會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