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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條為促進農業綜合開發“集中投入、規模開發”,提高農業綜合開發的效益和水平,規范農業綜合開發縣的輪換,根據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業綜合開發工作的意見通知》(皖政辦[2004]10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農業綜合開發縣輪換,是指在全省范圍內,以縣為單位根據各縣農業綜合開發資源潛力、項目和資金管理水平,以及工作業績等情況,通過考評或考核的方法,確定下一年度輪換縣的一項制度。
第三條農業綜合開發縣輪換的范圍是指實施土地治理項目的縣,原農業綜合開發縣在被輪換期間可以繼續安排產業化經營項目。
第二章輪換原則及方法
第四條農業綜合開發縣輪換實行全省平衡、指標控制、一年一定、一年一輪換的原則,對同一個縣一般不實行兩年連續輪換。輪換縣調整的投資用于所在市其他縣的開發,市級投資基數原則上保持不變。各市當年被輪換的縣原則上不低于30%。
第五條農業綜合開發縣輪換采用綜合因素法。主要依據下列因素:
(一)資源潛力。資源開發潛力小(包括耕地面積、林地面積、主要農產品產量、農產品商品量等因素),但暫時達不到退出開發條件的縣(市、區)
(二)機構建設。農業綜合開發機構不健全,人員和經費不能保證開發工作正常開展的縣(市、區);
(三)管理水平。農業綜合開發省、市級年度驗收或年度綜合考評工作位次靠后的縣(市、區),項目管理水平低,資金配套不足,資金檢查、審計中發現問題較多,但又達不到暫停或取消開發資格的縣(市、區)
(四)社會影響。因項目和資金管理存在嚴重問題,被新聞媒體曝光,在社會上造成負面影響的縣(市、區)。
第三章輪換程序
第六條農業綜合開發縣輪換必須做到公開、公正、公平,具體輪換程序包括:下達指標,市級初選,省級審定三個步驟。
第七條下達指標。省農業綜合開發局根據驗收結果、各市開發縣數量、全省投資規模、當年被暫停、取消開發縣等情況,下達各市輪換縣控制指標。
第八條市級初選。市農發辦按照綜合因素法確定輪換初選縣,報市農業綜合開發領導小組初審。
第九條省級審定。市農業綜合開發領導小組將初審的輪換縣,報省農業綜合開發領導小組審定。
第四章附則
第十條為促進農業綜合開發事業持續發展,輪換期間,各縣(市區(原有編制和人員要保持不變,保證農業綜合工發機構人員穩定。省對輪換縣繼續安排工作經費,定期組織輪換縣人員業務培訓。
第十一條各市可根據本辦法制定農業綜合開發縣輪換實施細則。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行,由省農業綜合開發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