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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上海市青少年保護條例》、《上海市中小學學籍管理辦法》和《內地新疆高中班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奉賢中學內地新疆班學生的入學、轉學;升級、留級、休學、復學;畢業;獎勵、處分等事項均按本細則辦理。
第二章招生
第三條新疆班招生工作,在教育部指導和監督下,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教委負責組織。按照教育部關于新疆班招生的有關規定,堅持德、智、體全面考核,擇優錄取的原則。嚴格把握新生入學關,確保生源質量。
第四條凡報考新疆班的學生,必須按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初中畢業升學考試體檢要求,進行全面身體檢查,嚴格進行肝功能化驗和胸肺透視。體檢表須有縣級以上醫院醫生簽署意見,醫院蓋章后有效。體檢不合格者,不能錄取。
第五條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內各地、州考試、閱卷、體檢工作結束,將預選學生的檔案、中考成績、體檢表等材料統一報送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內地新疆班領導小組高中班工作辦公室審查,再有領導小組審核簽署意見,發錄取通知書。
第三章入學報到
第六條學生持錄取通知書按時到學校報到,學校憑錄取通知書為學生辦理各項入學手續,并建立學生檔案。依據《內地新疆高中班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學生必須交納一定數額的學習、生活和醫療費,并按規定進行學籍注冊。
第七條被錄取學生的檔案(包括初中三年的學習成績表、畢業生登記表、團員證明書、體育合格證和中考材料),都要隨學生送內地該生所在學校。學校應在開學后一個月內,對學生的德、智、體等方面情況進行復查,發現條件不合格或有冒名頂替者,學校與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內地新疆班領導小組高中班工作辦公室聯系后,退回新疆。
第四章學制和學業管理
第八條新疆班預科學生進入學校后,將單獨編班,待條件成熟后再過渡到與當地學生混合編班。新疆班的工作要納入全校工作計劃,統一管理。
第九條新疆班學制四年,含預科一年。新疆班學生不分民族統一編班,使用漢語文授課。預科階段教學計劃執行《內地新疆高中班預科教學計劃(試行的)的通知》,重點補習初中的漢語文、英語和數、理、化課程,以達到初中畢業水平。教材統一使用教育部組織編寫的預科教材。
高中階段的教學按當地教學計劃執行。當地教育部門和學校根據學生實際水平確定新疆班編班形式,不作統一要求。可與當地學生合校分班或混合編班;學習成績優秀,能夠在當地普通高中插班學習的學生,可與當地學生混合編班。
第十條學校將按照德育總體目標和學生成長規律以及少數民族學生的特點,有針對性地把政治思想工作寓于各科教學和校內外各項活動中。加強愛國主義教育、民族團結教育、革命傳統教育、紀律教育和法制教育等。
第十一條新疆班學生必須服從學校的統一領導和管理,嚴格遵守中學生守則和校紀校規。學校應對學生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質、學習和勞動技能等表現進行全面考核和評定,作為對學生獎勵和升留級的依據。每學期進行一次學生操行評定,并將評定意見書面通知家長,畢業時進行全面鑒定。
第五章成績考核
第十二條預科新生入校后,三個月內學習成績很差,跟班學習預科階段確有困難的學生,根據《內地新疆高中班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可退回新疆,并可補錄新生。
第十三條預科結業后,進行結業升學考試,考試合格升入高中學習;成績未達到要求、跟班學習確有困難者,根據《內地新疆高中班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可退回新疆。
第十四條經過考試、考核,成績不合格的學生,要進行補考。補考后仍有2門主課(語文、數學、英語)或相當于2門主課以上課程不及格。跟班學習確有困難者,根據《內地新疆高中班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可實行逐步淘汰,退回新疆,在當地學校就讀。
第六章休學、轉學和畢業
第十五條對在冊但患有疾病不能堅持學習,3個月內不能治愈的學生,學校與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內地新疆班領導小組高中班工作辦公室聯系后,有其安排接回新疆治療:如家長要留子女在內地治療。費用自理。
第十六條因病申請休學的,可休學一次。休學時間最長為一學年。學生休學期間保留學籍。休學期滿需復學者,在休學期滿前半個月,提出復學申請(附區以上醫院證明),經學校批準,報區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即可復學。
第十七條學生在校期間,不能中途轉學。
第十八條新疆班學生在畢業后發奉賢中學高中畢業證書。
第七章獎勵與處分
第十九條對德智體諸方面或某一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可分別授予“三好學生”稱號或其他單項榮譽稱號,給予必要的獎勵。給予學習成績優秀的學生頒發獎學金。學習期間,凡受表彰的學生,均記入本人檔案,作為升學參考。
第二十條對違反校紀校規的學生應加強教育,并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處分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勒令退學、開除學籍。凡對學生作出勒令退學、開除學籍處分的,學校要寫出報告,報教育主管部門審批,同時報教育部民族教育司和新疆自治區教委備案。凡被退學、開除學籍返回新疆的學生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內地新疆班領導小組高中班工作辦公室通知學生家長按時接回。
第二十一條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的學生一學期后,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一學年后,確有悔改表現的,可撤消其處分。
第二十二條處分和撤消處分的決定,均應在校內公布。
第二十三條已撤消的處分,不記入畢業生登記表。留校察看處分未撤消者,不發給畢業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