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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發展農村、牧區經濟、促進畜牧業的全面發展,本著合理負擔的原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牧業稅實行以牲畜頭(只)數計征的定額稅制。
第三條自治區內飼養下列牲畜的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是牧業稅的納稅人:
(一)大畜:牛、馬、駱駝;
(二)小畜:綿羊、山羊。
第四條牧業稅的納稅人應當按本辦法規定,每年繳納一次牧業稅。
第五條下列牲畜免征牧業稅:
(一)當年仔畜;
(二)良種公畜(畜牧部門認定的);
(三)耕役畜(包括乘馬);
(四)配種站的種畜和科研單位專門用作科學試驗的牲畜;
(五)殘疾人飼養的牲畜;
(六)牧區學校勤工儉學飼養的牲畜。
第六條牧業稅按應稅牲畜定額征收,實行下列統一稅額:
(一)每頭大畜每年的稅額為:牛15元、馬10元、駱駝2元;
(二)每只小畜每年的稅額為:山羊3.50元,綿羊3元。
第七條牧業稅每年以6月末牧業普查數字作為計稅依據。
第八條牧業稅由旗縣或者蘇木鄉鎮地方稅務機關在牲畜出售季節征收。
第九條牧業稅一律征收貨幣。
第十條牲畜因遭受自然災害和疫病死亡5%以上的,由納稅人提出申請,經蘇木鄉鎮地方稅務機關審查,報旗縣地方稅務機關和財政部門批準,按下列規定給予減稅或者免稅:
(一)牲畜死亡50%以上、10%以下的,減征稅額40%;
(二)牲畜死亡超過10%、20%以下的,減征稅額70%;
(三)牲畜死亡超過20%的,免稅。
牲畜死亡比例為當年6月末以前牲畜死亡數占上年牧業年度實有牲畜數的比例。
第十一條納稅人應當向地方稅務機關如實申報牲畜數字和死亡損失情況。
第十二條生產、生活有困難的農牧民,可以提出申請,經蘇木鄉鎮地方稅務機關審查,報旗縣地方稅務機關批準,適當給予社會減免照顧。社會減免的總體比例,控制在當地應征稅額5%以內,最高不超過8%。
第十三條地方稅務機關從牧業稅實征稅額中,提取不高于5%的征收經費,用于征收業務費支出。
第十四條本辦法所稱“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數。
第十五條牧業稅的征收管理,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本辦法具體應用的問題,由自治區地方稅務機關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