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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央、國務院指示和全省林業工作會議精神,各地穩定山林權、劃定自留山、確定林業生產責任制(以下簡稱“三定”)的工作,正在由點到面推開。為了把這一工作搞得更好,省委、省人民政府特作如下規定:
一、穩定山權林權
(1)穩定山權林權,應以現在的權屬和經營范圍為基礎,由縣人民政府發給山權、林權證。少數有爭議的,應以“四固定”確定的權屬為依據,主要由爭議雙方從實際出發,本著有利于生產,有利于團結的原則和互諒互讓的精神,協商穩定。協商無結果的,由上一級領導機關出面調解。個別實在解決不了的,提請人民法院裁決。在爭議解決之前,任何一方都不準砍伐有爭議的林木,不準在山場亂開亂種,不準單方面發證。
(2)凡是過去通過協議將集體所有的山場劃給國營林場或經當地政府決定將國有山場劃給社隊經營的,一律予以承認,發給山權林權證。國、社合作造林,其權屬和收益分成仍執行原協議。未設場經營的國有山場,由林業部門向當地縣人民政府登記領證。其中已由社隊造林的,山權歸國家,林權歸社隊。社隊集體和個人擅自在國營林場范圍內開墾種植,都是錯誤的,應根據不同情況認真處理。集體開墾種植的林、茶、桑等,場隊可通過協商調換山場或由林場收回,給予適當經濟補償。個人在國營林場亂開亂種的,一律由國營林場收回。
(3)國家與集體、集體與集體的插花山,可本著有利于集中連片管理,有利于統一規劃,發展林業生產,有利于安定團結的原則,在進行“三定”工作的同時,由有關雙方協商加以調整。
(4)社隊林場使用生產隊山場造林的,林權歸場,山權歸原生產隊,收益分成辦法維持原協議不變,沒有協議的要協商確定。
二、落實社員自留山政策
劃給社員一定數量的自留山,是鼓勵社員植樹造林、加快發展多種經營的一項重大政策,必須認真落實。
(1)自留山的數量,原則是荒山荒地多的多劃,少的少劃,沒有荒山荒地的地方,可適當劃一些灌叢和疏林地。淺山和山外丘陵區凡山場面積不大的,除集體留下必要的牧場和公用山場外,其余可全部劃作自留山。丘陵、平原區可以劃給適量的荒崗、荒灘、隙地給社員植樹造林。自留山一般每戶可劃三至五畝,多的十畝,或按生產隊林業用地總面積的百分之五至十五進行劃分。少數荒山面積大、社員又有經營能力的,也可以適當多劃一些。有的地方過去劃給社員的自留山,已經營多年,即使面積大一些也不要變動。國有山林、社隊林場山林和社隊成片的林山,不準劃作自留山。
(2)劃定自留山,應以生產隊現有農業戶和農業人口為準,已領光榮證的獨生子女可多劃一人的自留山,超生子女不給。現役軍人按社員同樣標準劃給自留山。自留山上的現有樹木,未成材的折價歸戶,已成材的點數估積歸戶管理,付給管理費或收益比例分成。
(3)劃給社員的自留山,只能發展林業,可以植樹造林,種植果木、油桐、油茶,也可以發展茶葉和蠶桑等生產,但不得種植糧食作物,否則集體有權收回。
(4)社員自留山劃定以后,山權歸集體,不準買賣、出租和轉讓,所栽樹木永遠歸社員所有,允許繼承,由縣人民政府發給自留山使用證。
三、抓緊建立林業生產責任制
(1)穩定山權林權,劃定自留山和落實林業生產責任制是一個整體,必須同時進行,不能顧此失彼。
(2)建立林業生產責任制,既要借鑒于農業生產責任制,又要考慮林業本身固有的特點,因山制宜,因林制宜,積極推廣專業承包、聯產(值)計酬責任制,可以承包到組、到勞,也可以承包到戶,不要拘泥于一種形式。具體到一個生產隊實行那種形式的生產責任制,一定要尊重群眾的意愿,由群眾集體討論決定。過去已經建立的責任制,只要符合黨的政策,符合群眾的意愿,而又辦得好的,就不要輕易變動,并在實踐中不斷地總結、完善、提高。
(3)大面積林木、大片荒山造林,一般應建立林場或專業隊(組)專業承包責任制,也可配備專職護林員,分片(段)承包管護,付給合理報酬。封山育林和小片林木、農田林網和路旁、水旁的林木,一般可以承包到組、到戶、到勞,實行聯產計酬,收益分成。田間地邊的零星樹木,樹隨地走,由農田承包者統一管護,收益分成或折價歸戶,以后栽樹,誰栽誰有。防護林、母樹林、風景林、稀有珍貴樹木應確定專人管護,議定合理報酬,制定嚴格的鄉規民約,堅決予以封禁。
(4)荒山造林、跡地更新、四旁綠化(包括育苗),可以由隊統一規劃,責任到組或到戶、到人,包栽、包管、包成林,超獎減賠,國家錢糧補助和間種收入歸承包者所有。林木間伐和成林砍伐收益按比例分成,已經荒鞠的經濟林、竹林承包到戶墾復,收益大部分給群眾。木竹生產實行專業承包,定額計酬。
(5)在落實林業生產責任制的同時,對山區的牧業、漁業和社隊企業,也要建立和完善生產責任制。
(6)不論采用那種形式的生產責任制,都要把權、責、利很好地結合起來,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關系,堅持山權、林權、采伐權、出售權四權歸隊,在受益分配上,堅持按勞分配,多勞多得,克服平均主義。責任制一旦確定下來,隊與組、戶、人要簽訂嚴格的經濟合同,保證兌現,長期不變。
四、繼續辦好社隊林場和國營場圃,積極建設好發展林業的基地
(1)社隊林場是發展林業的重要基地,一定要繼續辦好,不得擅自分林、毀林、撤場。社隊對林場可實行定人員、定任務、定費用、定報酬,由林場包干,聯系成果,實行獎賠。有條件的林場也可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目前少數經濟上困難較大的社隊林場,國家要從資金和物資等方面給予必要的扶持。林場內部要改進勞動計酬辦法,實行專業或專項承包到組、到勞,聯產計酬或定額計酬,并建立獎懲制度。
(2)國營場圃、場隊兩級,都要建立健全嚴格的生產責任制,把經營成果和職工的經濟利益緊密結合起來。有條件的場圃應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目前仍不能自給的,可實行定額補貼,一年一定或一定幾年不變,實行財務包干。場對隊(組)實行定、包和獎賠制度,一般可實行專業承包聯系產量或聯系經營成果計酬;不適合集體作業的生產項目,也可承包到戶、到人。
(3)社隊林場和國營場圃,在建立健全生產責任制時,要廣開生產門路,從實際情況出發,發展林副產品加工業、飼養業(如養牛、兔、蜂等),種植花、草、果木,千方百計增加收入,做到長短結合,以短養長。并積極創造條件,逐步向農工商或林工商綜合經營的方向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