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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做好全民所有制企業廠長(經理)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根據《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廠長工作條例》和《國務院關于審計工作的暫行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實行廠長(經理)負責制,任期目標責任制或承包(租賃)經營責任制的全民所有制企業,均實行廠長(經理)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第三條本辦法審計的對象是全民所有制企業任職一年以上的廠長(經理)。
第四條廠長(經理)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是對廠長(經理)任職期間的經濟行為進行監督、評議和鑒證,確定或解脫其經濟責任的一項重要制度。
第五條大中型企業和地方政府確定的骨干企業,按照其財政、財務隸屬關系分別由各級審計機關審計;其他企業由主管部門內部審計機構審計。上級審計機關可以授權下級審計機關審計。審計機關和企業主管部門均可委托社會審計組織審計。
第六條廠長(經理)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包括任期期中審計、中間離任審計和任期終結審計。
第七條審計的依據是國家的有關經濟法規和依法成立的承包(租賃)經營合同。
第八條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審查任期目標的實現或承包(租賃)經營合同的執行情況;
二、檢查國家資產是否完整,有無短期經營行為;
三、檢查財務收支是否合乎規定、合法,有無違反財經法紀和損失浪費;
四、檢查各項專用基金的提取和使用是否合乎規定、有效;
五、審查企業橫向經濟聯合中的投資方向和效益分配情況;
六、審核企業盈虧的真實性;
七、其他需要審計的內容。
第九條廠長(經理)任期終結或中間離任,應由企業主管部門或會同干部管理部門提前一個月書面申請審計機關進行審計,或者由企業主管部門責成部門內部審計機構進行審計。
廠長(經理)的任期期中審計,應結合企業財務收支審計、經濟效益審計和其他專頂審計進行。第十條審計前,被審計單位應認真清查財產、物資、債權、債務等,做好各項準備工作,根據審計要求,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一條審計工作結束后,應及時提交審計報告,對廠長(經理)任期經濟責任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地作出審計結論,并附有被審計廠長(經理)簽署的書面意見,報送企業主管部門,同時抄送有關干部管理部門和監督監察部門。
第十二條對審計中發現違反財經紀律的,由審計機關按照國家有關經濟法規進行處罰,對貪污盜竊、行賄受賄、以權煤私或玩忽職守造成重大損失浪費等,需立案查處的,由審計機關提請有關部門處理;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由審計機關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處理決定可另行下達。
第十三條被審計的廠長(經理)對審計結論或處理決定如有異議,可在接到審計結論或處理決定十五日內向申請審計的部門提出書面復審要求,申請審計的部門可以向作出審計結論或處理決定者的上一級審計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由上一級審計機關進行復審。
受理復審的機關應當在接到復審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進行復審,復審期間,原審計結論或處理決定照常執行。
受理復審的機關有權糾正不適當的審計結論或處理決定。
第十四條集體企業的廠長(經理)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省審計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