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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對商業特許經營活動的管理,規范特許經營市場秩序,做好本市商業特許經營備案管理工作,根據國務院《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商務部《商業特許經營備案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本市注冊并在本市從事商業特許經營(以下簡稱特許經營)活動的企業。
第三條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遵循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特許人申請備案應具備《條例》規定的條件。
第五條特許人備案采取紙質材料報送和網上填報信息的方式。
第六條申請備案的特許人擬獲取商務部商業特許經營信息管理系統登錄號,應當向市商務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原件(副本和年檢證明)及復印件或其它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原件及復印件。
(二)與特許經營相關的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專有技術等其他經營資源的注冊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如注冊商標、專利、企業標志、專有技術等其他經營資源已由相關部門受理的,須提交受理通知書原件及復印件;如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專有技術等其他經營資源是他人授權使用的,須提交許可使用授權書原件及復印件。
(三)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經批準方可開展特許經營的產品和服務,須提交相關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的原件及復印件。
(四)特許人的名稱、聯系人(職務、電話、傳真)、地址、郵政編碼、電子郵件地址。
(五)20*年5月1日前從事特許經營的特許人應提交特許人與本市被特許人首次訂立的特許經營合同原件及復印件;20*年5月1日后從事特許經營的特許人應提交符合《條例》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的證明文件的原件及復印件。
(六)市商務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七條特許人獲取登錄號和密碼后,須登錄商務部商業特許經營信息管理系統填報備案信息,并向市商務局提供下列紙質備案材料:
(一)特許人備案申請書。
(二)*商業特許經營基本情況備案表(見附件1)。
(三)*商業特許經營企業店鋪分布情況表(見附件2、3)。
(四)特許人的市場計劃書(見附件4)。
(五)特許經營合同樣本。
(六)特許經營操作手冊。
(七)經法定代表人簽字蓋章的特許人承諾書(見附件5)。
第八條特許人應填寫所有備案事項的信息,并確保所填寫內容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九條特許人應當在與本市被特許人首次訂立特許經營合同之日起15日內向市商務局申請備案。20*年5月1日前已經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特許人,應當自《條例》施行之日起1年內,依照本辦法向市商務局申請備案。
第十條市商務局在收到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申請文件、資料之日起10日內對申請企業予以備案,并在商務部商業特許經營信息管理系統上公布。特許人提交的文件、資料不完備的,市商務局可以要求其在7日內補充提交文件、資料。
第十一條特許人備案信息有變化的,應當自變化之日起30日內向市商務局申請變更。
第十二條經市商務局備案的特許人應在每年3月31日前將其上一年度訂立、撤銷、續簽與變更的特許經營合同等事項向市商務局報告(見附件6)。
第十三條已完成備案的特許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市商務局可以撤銷備案,并在商務部網站上公告:
(一)因特許人違法經營,被主管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二)市商務局收到司法機關因特許人違法經營而做出的關于撤銷備案的司法建議書。
(三)特許人隱瞞有關信息或者提供虛假信息經查證屬實的。
(四)特許人自行注銷的。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市商務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