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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我省外派勞務培訓管理,提高外派勞務人員素質,保障外派勞務人員合法權益,促進對外勞務合作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商務部《外派勞務培訓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有關規定,特制定我省外派勞務培訓及考試工作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適用于省境內(不含市,下同)執行外派勞務培訓管理。
第三條具有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的企業(以下簡稱“經營公司”)須承擔對外派勞務人員的培訓義務。培訓可采取自行組織培訓或委托培訓方式進行,自行組織培訓的,經營公司應指定2名以上的專職勞務培訓管理人員,并將人員名單報省外經貿廳備案;委托培訓的,應委托可進行培訓業務的機構進行,并將培訓機構的名稱報省外經貿廳備案。
第四條省外經貿廳委托省外經企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作為我省的外派勞務考試中心,考試中心可根據本地區實際需要,以方便勞務人員為原則,在勞務人員較集中的地級市設立分考點,考試中心派員監考。
第五條外派勞務考試費包含在培訓費中,培訓費由經營公司按商務部設立的標準向勞務人員一次性收取,不得超標收費。經營公司須在與勞務人員簽訂的外派勞務合同中列明有關培訓的條款。省外經貿廳向社會公布培訓收費的有關標準及投訴方式,接受勞務人員對經營公司多收費、亂收費問題的投訴。
第六條培訓教材采用由中國對外承包工程商會統一編寫的教材。
第七條《外派勞務人員(研修生)培訓合格證》由考試中心向經考試合格的勞務人員發放,《合格證》加蓋經營公司、考試中心公章后有效。
第八條考試中心收取考試費的標準由經營公司與考試中心協商制定。
第九條經營公司和考試中心接受省外經貿廳的監督管理,并須于每年1月31日前將上年外派勞務培訓和考試工作情況形成詳細的工作報告報省外經貿廳。
第十條省外經貿廳將于每年的1月1日至3月1日對全省外派勞務培訓和考試工作進行檢查,檢查結果作為經營公司年審及考試中心委托續期的重要依據。
第十一條本細則由省外經貿廳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