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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進一步促進*金融業發展,根據《關于印發*市支持金融業發展若干規定的通知》(深府〔*〕30號)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金融機構總部,是指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準,在*注冊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信托投資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經營性金融企業。
本細則所稱金融機構總部的一級分支機構,是指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信托投資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金融機構總部的*市級分行(分公司)。
本細則所稱金融機構,是指隸屬于金融機構總部單獨設立的金融后臺服務機構,如信息技術和數據處理中心、信用卡中心、支付結算中心、業務營運中心、客戶服務中心等,以及專業從事金融服務外包業務的法人機構。金融配套服務機構參照金融機構總部的一級分支機構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本細則所稱金融機構高管人員,是指獲得相關金融監管部門資格認定,并在任現職的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金融配套服務機構的高管人員以總部任命文件或有關法定文件為準。
第三條*市金融發展決策咨詢委員會(以下簡稱“咨詢委員會”)是為市政府金融決策提供咨詢意見的非常設性議事機構。咨詢委員會由有關專家、學者組成,每屆任期3年。咨詢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市人民政府金融發展服務辦公室(以下簡稱“市金融辦”)負責。
咨詢委員會委員由市金融辦在征求各金融監管部門、行業協會意見的基礎上提名,報市政府審定后,以市政府名義聘任。
第四條自*年度開始,在市政府產業發展資金中統籌安排金融發展專項資金。
金融發展專項資金主要用于:獎勵金融機構在*設立總部和金融機構總部的一級分支機構;補貼在*的金融機構購地建設或新購置總部、一級分支機構自用辦公用房;補貼在*的金融機構總部、一級分支機構新租賃本部自用辦公用房;給予在*的金融機構高管人員住房補貼;市政府金融創新獎的獎勵經費;市政府批準的金融業發展調研課題、深港金融合作調研及交流、金融論壇等專項經費;市政府批準的促進我市金融業發展的其他支出。
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的使用,由市金融辦會同市財政局審核,市政府批準。專項資金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市財政局牽頭,會同市金融辦制定,經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金融機構申請一次性落戶獎勵和購地、購房補貼,應按要求提供有關材料,并承諾10年內不遷離*。
第五條*市金融創新獎每年評選一次,由市金融辦接受申報和組織評選,咨詢委員會審定,以市政府名義頒發。
金融創新獎常規獎項設一等獎3名,獎金各100萬元;二等獎7名,獎金各50萬元;三等獎11名,獎金各30萬元;另設特別獎2名,每名獎金各100萬元,獎勵金融監管機構的監管創新。若當年沒有符合條件的獎勵對象,相應獎項可以空缺。
第六條對在*新設立或新遷入*的金融機構,按照以下原則給予獎勵:
(一)對金融機構總部,注冊資本在10億元以上(含10億元,以下按此類推)的,一次性獎勵2000萬元;10億元以下、5億元以上的,一次性獎勵1000萬元;5億元以下、2億元以上的,一次性獎勵800萬元;2億元以下的,一次性獎勵500萬元;對市政府希望重點引進的上述金融機構總部可單項申請、適度提高獎勵制度。
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準且已在*注冊成立經營性金融機構總部的金融類控股(或集團)公司,如在*注冊,可參照上述標準享受一次性落戶獎勵。
(二)對銀行、證券、保險類公司的金融機構總部的一級分支機構,一次性獎勵200萬元;對其他金融機構總部的一級分支機構,一次性獎勵50萬元。
(三)注冊地不在*的證券公司、基金管理、期貨公司等金融機構,但其總部在*運作的(指機構綜合管理、核心業務、資金清算等業務部門設在*),可享受金融機構總部一級分支機構的待遇;公司注冊地遷到*后可再根據金融機構總部標準補足獎勵差額。
(四)對金融配套服務機構,人員達到100人以上、營業面積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給予一次性獎勵200萬元;對大型金融配套服務機構,最高給予500萬元的獎勵;對市政府希望重點引進的特大型金融配套服務機構可單項申請、適度提高獎勵額度。
(五)保險經紀、保險公估、保險公司嚴格依法納稅且上年度在*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納稅額達到50萬元以上的,按以下標準給予一次性獎勵:納稅額達到500萬元以上(含500萬元,以下按此類推)的,獎勵500萬元;500萬元以下、400萬元以上的,獎勵400萬元;400萬元以下、300萬元以上的,獎勵300萬元;300萬元以下、200萬元以上的,獎勵200萬元;200萬元以下、100萬元以上的,獎勵100萬元;100萬元以下、50萬元以上的,獎勵50萬元。
(六)對在*新設的專業金融培訓機構,給予一次性獎勵50萬元。
(七)國內外機構參與*風險性金融機構重組,以優質資產置換或增資方式注入資金達到1億元且重組后機構仍留在*的,可一次性對重組后的機構獎勵100萬元;在此基礎上注入資金每增加1億元,獎勵金額相應增加100萬元,獎勵總額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第七條在*的金融機構,因業務發展需要購地建設本部自用辦公用房(含本部配套經營用房)的,需按照國家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并繳交地價款。
市政府參照金融機構所繳地價款(含配套費等)的30%。由市政府給予項目建設獎勵金。申請金融用地并享受優惠政策的金融機構,其建筑面積自用率必須達到60%。
第八條在*的金融機構因業務發展需要新購置本部自用辦公用房(含本部配套經營用房)的,對金融機構總部按購房房價給予5%的補貼,對金融機構總部的一級分支機構按照購房房價給予3%的補貼。享受補貼的辦公用房5年內不得對外租售。
第九條在*的金融機構總部,其本部新租賃自用辦公用房(含本部配套經營用房)的,連續5年給予租房補貼,其中前3年內每年按房屋租金市場指導價的30%給予補貼。后2年按房屋租金市場指導價的15%給予補貼。在*金融機構總部的一級分支機構,其本部新租賃自用辦公用房(含本部配套經營用房)的,連續3年給予租房補貼,每年按房屋租金市場指導價的30%給予補貼。若新租賃自用辦公用房的價格低于房屋租金市場指導價,則按其實際租價為基準給予租房補貼。
第十條在*的金融機構總部副職待遇以上、一級分支機構正職待遇的高管人員,按每人每月1000元的標準給予住房津貼,同上可申報產業發展和創新人才獎。
第十一條政府各有關部門將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納入我市大企業便利直通車服務范圍,并按市政府為我市大企業提供便利直通車服務的有關規定,為其提供優質、便利的服務。
第十二條在*的金融機構可根據對外業務需要,確定具備條件的適量業務人員,經市外事或公安部門批準,優先辦理出國護照以及赴香港、澳門商務活動的有關手續。
屬于直通車企業的金融機構,在辦理員工赴港澳商務簽注時,可按需申請,名額不限。
第十三條在*的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按照《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高層次專業人才隊伍建設的意見》(深發[2008]10號)及配套文件的規定、經市人事、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符合條件的,可享受我市關于高層次專業人才引進、配偶就業、子女教育、醫療保障等方面的相關政策。
第十四條市政府規劃建設或購置部分辦公用房作為金融創新發展基地,以優惠條件出租給在*的中小金融機構,支持其創新發展。具體由市金融辦會同市發展改革、規劃、國土房產等部門和各區政府落實。
第十五條對注冊地在*、以中國保監會每年公布的營業收入為標準排名前10的保險經紀、公估、公司,以及對我市金融業發展有特殊貢獻的金融服務性法人機構,如信用評估(評級)機構、金融行業評級機構、造幣及押運企業等,經市政府批準可參照金融機構總部或一級分支機構待遇享受除落戶獎勵以外的其他相關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