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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總則
1.1編制目的
提高我市處置水源和供水突發事件的能力,規范和指導我市水源和供水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最大程度地減少水源和供水突發事件對我市造成的損害,保障公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秩序穩定,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1.2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經濟特區城市供水用水條例》、《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市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
1.3工作原則
以人為本,以防為主;法規完善,責任明確;統一領導,屬地管理,分級響應;統籌安排,協調配合,資源共享;常備不懈,快速反應;公眾參與,群策群力。
1.4供水現狀
至2005年底,全市已形成以東深、東江水源工程兩大工程為主、本地水源為輔,較為完善的水源供應體系。全市共有主要供水水庫100宗,其中中型水庫10宗,在97%保證率下可供水量為15.73億立方米,可基本保障全市供水需求。全市共有供水企業27家,自來水廠59座,日供水能力達535.5萬噸。2005年全市自來水供水總量為13.95億立方米,全市供水普及率99.5%,供水水質綜合合格率符合國家規定標準。
1.5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全市范圍內水源和供水突發事件的預防和應急處置工作。
2分類和分級
2.1水源和供水突發事件分類
根據水源和供水突發事件發生的原因,*市水源和供水突發事件分為兩類,一是由自然災害引起的供水中斷,二是由事故災難引起的供水中斷。
2.2水源和供水突發事件分級
按照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的用戶范圍、用水人口,將*市水源和供水突發事件分為四級。
2.2.1特別重大水源和供水突發事件(Ⅰ級)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即屬于特別重大水源和供水突發事件(Ⅰ級):
(1)東江流域遭遇特大干旱年,來水量小于或等于臨界流量,造成我市主要引水工程取水口無法取水;
(2)東江水體或*水庫、西瀝水庫、鐵崗水庫、石巖水庫水體受到生物、化學、毒劑、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質等嚴重污染,且已有水廠工藝無法去除污染物,導致水廠供水中斷時間超過24小時、影響范圍超過一個行政區;
(3)因停電、供水設施發生故障等,導致供水中斷時間超過24小時、停水范圍超過一個行政區的;
(4)因地震、洪災、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災害導致引水工程(東深供水工程、東江供水工程)和輸水干管工程(主要為供水網絡干線工程、北線引水工程、北環輸水干管)發生大面積爆管導致供水中斷或減壓、影響超過一個行政區,且在短時間內難以修復;
(5)處于居民生活密集區的水廠出現嚴重泄氯事故;
(6)戰爭、恐怖活動等原因導致水廠出廠水水質發生嚴重毒性污染;
(7)其它突發原因造成10萬戶以上居民連續停止供水36小時以上,或造成死亡人數超過10人以上,或中毒(重傷)50人以上,或因事件需要轉移人數超過5萬人以上。
2.2.2重大水源和供水突發事件(Ⅱ級)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即屬于重大水源和供水突發事件(Ⅱ級):
(1)*水庫、西瀝水庫、梅林水庫、鐵崗水庫、石巖水庫、羅田水庫、茜坑水庫、赤坳水庫、松子坑水庫、清林徑水庫等10座中型水庫之一大壩、取水涵管等發生垮塌、斷裂致使水源枯竭;
(2)全市調蓄庫容在100萬立方米以上水庫(不包括*水庫、西瀝水庫、鐵崗水庫、石巖水庫)水體受到生物、化學、毒劑、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質等嚴重污染,且已有水廠工藝無法去除污染物導致水廠供水中斷時間超過24小時、影響范圍超過一個街道;
(3)因地震、洪災、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災害導致主要水廠取水受阻,泵房(站)淹沒,機電設備毀損,引起水廠供水中斷時間超過24小時、影響范圍超過一個街道;
(4)水廠消毒、輸配電、凈化構筑物等設施設備發生火災、爆炸、倒塌、嚴重泄漏等事故導致水廠供水中斷時間超過24小時、影響范圍超過一個街道;
(5)主要水廠調度、自動控制等計算機系統遭受入侵、失控、毀壞,影響水廠正常生產;
(6)戰爭、恐怖活動等原因導致水廠出廠水水質發生中度毒性污染,引發水廠停產,造成超過一個街道供水區域減壓,部分地區供水無法保證;
(7)其它突發原因造成5萬戶以上、10萬戶以下居民連續停止供水36小時以上,或造成死亡人數達到3人以上、10人以下,或中毒(重傷)人數達到20人以上、50人以下,或因事件發生需要轉移人數達到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
2.2.3較大水源和供水突發事件(Ⅲ級)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即屬于較大水源和供水突發事件(Ⅲ級):
(1)全市調蓄庫容在100萬立方米以上水庫(不包括上述10座中型水庫)大壩、取水涵管等發生垮塌、斷裂致使水源枯竭,個別水廠水源無法保證;
(2)由于某種原因導致全市調蓄庫容在100萬立方米以上的水庫水體發生嚴重污染,但已有水廠工藝可以去除污染物的;或導致調蓄庫容在100萬立方米以下并承擔城市供水任務的水庫水體發生嚴重污染,且已有水廠工藝無法去除污染物;
(3)由于某種原因導致水廠出廠水水質發生輕度毒性污染,造成水廠供水中斷或減壓范圍較大但未超過一個街道;
(4)其它突發原因造成2萬戶以上、5萬戶以下居民連續停止供水36小時以上,或造成死亡人數達到1人以上、3人以下,或中毒(重傷)人數達到10人以上、20人以下,或因事件發生需要轉移人數達到1000人以上、1萬人以下。
2.2.4一般水源和供水突發事件(Ⅳ級)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即屬于一般水源和供水突發事件(Ⅳ級):
(1)全市調蓄庫容在100萬立方米以下、承擔城市供水任務的水庫或供水范圍較小的水廠遭到破壞引起停水,引起一般群體性影響;
(2)由于某種原因導致全市調蓄庫容在100萬立方米以下、承擔城市供水任務的水庫之一水體發生污染,但已有水廠工藝可以去除污染物;
(3)由于某種原因導致已聯網水廠水質發生輕度毒性污染,供水中斷或供水減壓范圍較小;
(4)其它突發原因造成5000戶以上、20000戶以下居民連續停止供水36小時以上;或中毒(重傷)人數達到2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事件發生需要轉移人數達到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3組織機構與職責
3.1應急組織機構與職責
3.1.1市處置突發事件委員會是負責和管理我市突發公共事件的領導機構,市應急指揮中心是市處置突發事件委員會日常辦事機構。
3.1.2市防制水源和供水突發事件指揮部是我市處置重大、特大水源和供水突發事件的專業應急機構。總指揮由分管副市長擔任,副總指揮由分管副秘書長、水務局局長擔任,成員由市環境保護局、衛生局、財政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民政局、建設局、城市管理局、氣象局、*局、交通局、質量技術監督局、發展和改革局、貿易工業局、市政府新聞辦等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組成。
市防制水源和供水突發事件指揮部主要職責:制定完善水源和供水突發事件處置專項預案;及時確定重大或特別重大水源和供水突發事件等級與預警級別,啟動相關預案,組織指揮有關方面力量參與處置工作。
3.1.3市防制水源和供水突發事件指揮部在市水務局設置辦公室。主任由市水務局局長擔任,副主任由市水務局主管供水副局長擔任,成員由市水務局供水管理處、水資源處、綜合計劃處、市三防辦、市節水辦、各區水務局、市水質檢測中心以及各水源工程管理單位、各供水企業等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組成。
市防制水源和供水突發事件指揮部辦公室主要職責:制定完善水源和供水突發事件處置專項預案;及時為市防制水源和供水突發事件指揮部提供確定重大或特別重大水源和供水突發事件等級與預警級別的相關信息,啟動相關預案,組織指揮有關方面力量參與處置工作;核定應急期各類用水標準,監測供水、用水環節的節水措施;協調和監督重點水源和供水應急項目的實施;組織指導水務系統各單位開展應急演練和應急宣傳教育等工作。
3.1.4*市水源和供水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有關部門(機構)職責如下:
(1)市環境保護局:調查事件突發地原水水體污染事故原因;對受污染水體水質進行全面的監測;經授權后事件突發地水質狀況。
(2)市衛生局:負責制定受傷人員治療和救護應急預案;確定受傷人員專業治療與救護定點醫院,培訓相應醫護人員,指導定點醫院儲備相應的醫療器械和急救藥品;負責事故現場調配醫務人員、醫療器械、急救藥品,組織現場救護及傷員轉移。
(3)市財政局:負責保障Ⅰ、Ⅱ級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所需的各項經費,制定相應預案所需處置經費的開支范圍、內容并確定其開支渠道,做好經費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4)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指導、協調和監督建設、質量技術監督、*、交通、環保、水務等有關部門在應急期間承擔的安全監察、監督工作。
(5)市民政局:負責對獲救人員的善后救助和接濟工作;協助對應急過程中傷亡人員的處置和身份確認工作;協助做好傷亡人員家屬的接待和安撫工作;接受和管理社會各界捐贈,協調災后重建工作。
(6)市建設局:協助做好工程搶險工作。
(7)市城市管理局:協助維護全市社會秩序;協助做好應急知識普及工作。
(8)市氣象局:負責制定應急氣象服務預案;負責干旱、暴雨等氣象災害預警工作;為事故現場提供附近區域的雨情、風向、風速等氣象監測資料,制作事故現場及周邊地區1-3小時專題預報和氣象因素對污染擴散的影響評估,為應急救援提供氣象技術支持。
(9)市*局:協助當地政府組織危及區域內的人員疏散、撤離、救援工作,維護現場治安秩序;擔負危及區域內外的警戒和封鎖;對危及區域內外的道路進行交通管制;對水庫、水廠出現的嚴重毒性污染事件或泄氯事故進行排查分析,對人為案件進行偵查;做好危及區域內外人員的維穩工作。
(10)市交通局:指定搶險運輸單位,負責監督搶險車輛的保養、駕駛人員的培訓,負責組織事故現場應急處理人員及藥品、器械等應急物資的運送。
(11)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協助處置部門對水質狀況進行檢驗。
(12)市發展和改革局:負責應急救援等相關硬件設施建設的立項和資金安排。
(13)市貿易工業局:負責救援過程中所需生活必需品(包括飲用水、食品等)的供應。
(14)市政府新聞辦:收集、跟蹤輿論情況;針對突發事件實際情況提出新聞處置工作意見;指導突發事件主管單位撰寫新聞通稿和新聞;協調本市媒體正確把握輿論導向。
3.1.5各區處置水源和供水突發事件組織機構是負責處置和管理本區一般、較大水源和供水突發事件的區一級領導指揮機構,其主要職責:制定、完善水源和供水突發事件處置專項預案;及時確定一般、較大水源和供水突發事件等級與預警級別,啟動相關預案,組織指揮有關方面力量參與處置工作;提供現場指揮部運作的相關保障;指導開展轄區水源和供水的應急演練和應急宣傳教育等工作。
3.2現場指揮部
重大和特別重大水源和供水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指揮系統啟動后,負責處置單位應立即成立由分管副市長任總指揮、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市水務局局長任副總指揮、參與現場處置的各相關單位負責人、相關應急處置技術專家為成員的現場指揮部,負責處置水源和供水突發事件現場的全面指揮工作。
為提高處置效率,迅速展開工作,根據水源和供水突發事件處置要求,可成立11個基本應急行動組。各應急行動組職責如下:
(1)綜合協調組。由市應急指揮中心牽頭,市水務局和其它供水應急機構參與。主要職責是綜合信息,及時向上級部門和領導匯報事件動態,傳達上級部門和領導指示精神,協調市水務局等應急機構、專家和應急隊伍以及相關單位開展工作等。
(2)專家咨詢組。由市水務、環保、衛生、建設、安監等相關部門或專業專家組成。主要職責是對水源和供水突發事件的危害范圍、發展趨勢做出科學估計,為市水源和供水突發事件處置部門和現場指揮部的應急決策提供科學依據;參與污染程度、危害范圍、事件等級的判定,對污染區域的隔離和解禁、人員撤離和返回等重大事項的決策提供技術依據;對應急行動方案進行可行性分析,提出意見或建議;指導水源和供水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3)治安救助組。由市*局牽頭,事件發生地區政府等相關單位參與。主要職責是迅速組織警力對水源和供水突發事件危害地區和危險源實施警戒,維持社會治安,實行交通管制,疏散和撤離受災人員等。
(4)工程搶險組。由市水務局牽頭,市建設、城管、安監以及水務系統相關單位參與。主要職責是負責供水設施的修復工作,搶修重點放在黨政首腦機關及要害部門、醫療部門、人員疏散點及市區主干管道。
(5)醫療救護組。由市衛生局牽頭,事件發生地區政府等相關單位參與。主要職責是組織專業救護機構、人員開展現場救護、院前急救、專科醫救、衛生防疫等工作。
(6)送水服務組。由市水務局牽頭,水務系統相關組成單位參與。主要職責是負責臨時征用各相關單位水車、汽車,組建送水隊伍為急需用水的黨政首腦機關、要害部門、單位、居民區提供送水服務。
(7)信息報送組。由市委辦公廳牽頭,市水務局等相關單位參與。主要職責是實時記錄水源和供水突發事件發生、發展及處置工作情況,組織起草有關公告、通報、簡報等文字材料,按規定向各級政府部門及其有關部門報送信息等;向水源和供水突發事件涉及的毗鄰地區及時通報有關信息,并根據處置工作需要,承擔本區域和相關區域的聯系、溝通和協調工作。
(8)新聞宣傳組。由市政府新聞辦牽頭,市水務局、市應急指揮中心等相關單位參與。主要職責是組織有關單位起草新聞稿、開展新聞報道、分階段新聞以及統籌協調事發地區政府或相關部門的新聞發言人第一時間基本信息以及做好記者接待和管理等工作。
(9)物資保障組。由市貿工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局及事件發生地區政府等相關單位參與。主要職責是根據水源和供水應急處置負責機構以及現場指揮部要求,負責提供應急處置所需的生活必需品。
(10)調查評估組。由市水務局牽頭,市環保、衛生、質監、安監等相關單位參與。主要職責是根據具體水源和供水突發事件性質及工作需要,及時跟進調查事件誘因、處置單位履行職責情況并提出獎懲、評估損失和援助范圍等方面的意見。
(11)善后處理組。由市民政局牽頭,事件發生地區政府等相關單位參與。主要職責是安置受災人員生產生活、接受和管理社會各界捐贈、協調災后重建等。
現場指揮部負責人可根據實際處置工作需要,啟動若干相關應急行動組。
4監測、報告和預警
4.1信息監測
4.1.1市、區水務部門應認真執行國家、省、市有關突發事件信息報送有關規定,對水源和供水突發事件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
4.1.2各水源工程管理單位、各供水企業應通過強化管理、加強巡查、完善監測網絡、拓寬公眾參與等途徑,收集本供水區域內、外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有關水源和供水突發事件信息。
4.2報告
4.2.1任何個人、社會團體及機關企事業單位,一旦發現水源和供水突發事件,應立即向事發地水源工程管理單位、供水企業、區水務局或市水務局報告,其中水源工程管理單位、供水企業在接警后30分鐘內向轄區水務局或市水務局報告,市、區水務局同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東深、東部兩大水源工程取水源頭發生水源和供水突發事件,相關個人和單位應立即向工程主管單位報告,由工程主管單位依程序向相關單位報告。緊急情況下,可以越級上報。初步確認屬于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水源和供水的突發事件,市水務局應在事發30分鐘內向市應急指揮中心報告事件主要情況,并在2小時內書面報告詳細情況,同時向市新聞辦通報。
4.2.2各接警單位向有關單位報告水源和供水突發事件時采用初報和續報兩種形式。初報可用電話直接報告,主要內容包括:水源和供水突發事件的類型、發生時間、地點、主要污染物種類、人員及財產受損情況、事件潛在的危害程度、轉化方式趨向以及突發事件發生報告單位、聯系方式等初步情況。續報可通過網絡或書面報告,在初報的基礎上報告有關確切數據,事件發生的原因、過程、進展情況及采取的應急措施等基本情況。
4.2.3各級水源和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領導機構在處置突發事件各環節中應根據相關規定快速向市、區相關部門報告水源和供水突發事件動態信息。信息報告應及時、真實、規范。屬于重大和特別重大的水源和供水突發事件必須在接警30分鐘內向上級部門報告事件主要情況,并在2小時內書面報告詳細情況。屬于一般和較大的水源和供水突發事件應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和備案。緊急情況下,可以同時越級上報。
4.3預警
4.3.1市水務部門應通過技術手段對水源和供水突發事件的風險系數、發展趨勢等及時分析,科學預測,向市處置突發事件委員會和市應急指揮中心提出一般處置或啟動相應應急預案的建議,并根據相關規定或上級指令及時向社會公布預警信息。
4.3.2預警信息后,市防制水源和供水突發事件指揮部成員單位及有關區政府應根據預警級別及時按照專項預案做出部署,迅速通知有關單位采取行動,防止事件的發生或事態的進一步擴大。
5應急響應及程序
5.1分級響應
按水源和供水突發事件的嚴重性和緊急程度,水源和供水突發事件的應急響應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響應)、重大(Ⅱ級響應)、較大(Ⅲ級響應)、一般(Ⅳ級響應)四級。
5.1.1一般、較大水源和供水突發事件由事發地區水務局按照有關規定啟動相應預案并組織各方面力量進行處置。
5.1.2重大水源和供水突發事件由市水務局提出啟動相應專項預案建議,經市應急指揮中心報請分管市領導批準后,由市水務局啟動相應預案,組織各方面力量處置。
5.1.3特別重大水源和供水突發事件由市水務局提出啟動相應專項預案建議,經市應急指揮中心報請市處置突發事件委員會主要負責人批準后,由市處置突發事件委員會及時啟動相應預案,組織各方面力量處置。
5.1.4超出本級應急處置能力時,應及時請求上一級應急指揮機構啟動上一級應急預案。
5.2基本響應程序
5.2.1先期處理機制
水源和供水突發事件發生后,事發地的水源工程管理單位、供水企業作為第一響應責任單位,應在事發后立即啟動以本單位為主體的先期處置預案機制,并報告區應急指揮中心,請求有關部門人員趕赴現場開展警戒、疏散群眾、控制現場、救護、搶險等基礎處置工作。對初步判定屬于重大或特別重大級別的水源和供水突發事件,區水務局應在事發30分鐘內分別向市水務局和市應急指揮中心報告。
5.2.2一般、較大水源和供水突發事件應急處置
(1)事發地的水源工程管理單位、供水企業作為第一響應責任單位,應立即啟動先期處理機制,并在30分鐘內將事件主要情況向區水務局和區政府報告,同時報市水務局備案。
(2)區水務局接到水源和供水突發事件報告后,應立即啟動相應應急預案,組織專家趕赴應急現場,成立現場指揮部,組織各方面力量進行應急處置。
(3)區政府接到水源和供水突發事件報告后,視具體情況派出督導組趕赴應急現場,指導各水源工程管理單位和各供水企業做好應急處置工作。
(4)在應急過程中,對經區水務局初步判定為重大、特大的水源和供水突發事件,事發地區政府應在30分鐘內向市水務局和市應急指揮中心報告。
市水務局對事發地區政府報送的初步判斷為重大、特大的水源和供水突發事件,應及時做出綜合分析。對確定屬于重大、特大的水源和供水突發事件,則按相應級別開展應急響應。
現場指揮部根據水源和供水突發事件的具體情況,及時啟動相關應急組。參與處置工作的先期應急行動組應快速趕到現場開展工作。
5.2.3重大水源和供水突發事件應急處置
(1)事發地的水源工程管理單位、供水企業、區水務局作為第一響應責任單位,應在事發后立即啟動先期處理機制,并在30分鐘內將事件主要情況向市水務局、市應急指揮中心和市政府報告。
(2)市水務局接到水源和供水突發事件報告后,初步判斷屬于重大的事件,應在60分鐘內提出啟動相應專項預案建議,經市應急指揮中心報請分管市領導批準后,由市水務局啟動相應預案,組織各方面力量處置。
現場指揮部根據水源和供水突發事件的具體情況,適時啟動相關應急組。參與處置工作的先期應急行動組應快速趕到現場并開展工作。
(3)在應急過程中,對經市水務局判定屬于特大的水源和供水突發事件,市應急指揮中心應立即向市處置突發事件委員會報告,并按相應級別開展應急響應。
5.2.4特大水源和供水突發事件應急處置
(1)事發地的水源工程管理單位、供水企業、區水務局作為第一響應責任單位,應在事發后立即啟動先期處理機制,并在30分鐘內將事件主要情況向市水務局、市應急指揮中心和市政府報告。同時按程序上報省水利廳及省政府。
(2)市水務局接到水源和供水突發事件報告后,初步判斷屬于特大的水源和供水突發事件,應立即提出啟動相應專項預案的建議,經市應急指揮中心報請市處置突發事件委員會主要負責人批準后,由市處置突發事件委員會及時啟動相應預案,組織各方面力量處置。
現場指揮部根據水源和供水突發事件的具體情況,適時啟動相關應急組。參與處置工作的先期應急行動組應快速趕到現場開展工作。
5.3擴大應急
因水源和供水突發事件次生或衍生出其它突發事件,目前所采取的應急處置工作不足以控制事件嚴峻的發展事態,需要有多家專業應急機構、多個部門主管單位參與處置工作的,先期負責處置工作的市、區水務局應及時向市處置突發事件委員會報告,由其協調和指揮其它相關單位參與應急。
因水源和供水突發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自身控制能力,或者事態隱患將要波及周邊地區,需要周邊地區、廣東省或國家提供援助支持的,應在規定時間內上報市處置突發事件委員會,由市處置突發事件委員會負責上報和協調。
5.4響應終止
5.4.1響應終止的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即滿足響應終止條件:
(1)事件現場得到控制,事件影響已經消除;
(2)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經被徹底消除,無繼發可能;
(3)事件現場的應急處置行動已無繼續的必要。
5.4.2響應終止的程序
(1)水源和供水突發事件責任單位提出,經現場指揮部批準;
(2)現場指揮部向所屬應急隊伍下達應急終止命令;
(3)應急終止后,市水務部門應根據廣東省、*市政府等部門有關指示和實際情況,繼續進行供水監測和評價工作,直至其他補救措施無需繼續進行為止。
5.5應急結束
按照預案“誰啟動,誰結束”的原則,四個等級的應急結束工作分別由相應部門宣布。
6后期處置
6.1善后處理
應急工作結束后,市、區水務局應及時會同市、區相關政府部門做好善后處置工作。
6.2調查和總結
(1)各級水源和供水應急處置部門指導有關部門及水源和供水突發事件單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類似問題的重復出現。
(2)市、區水務局負責編制水源和供水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總結報告,應急終止后上報。
(3)根據實踐經驗,市、區水務局負責組織對水源和供水應急預案進行評估,并及時修訂相關應急預案。
6.3社會救助
善后處置組應做好安置場所設置、救濟資金的接收、使用和發放等政府救濟工作;組織好慈善會、紅十字會、義工聯等社會團體和國際性慈善組織的社會救助工作,并及時向社會公布救濟物資的接收、使用和發放情況。
6.4補償
在水源和供水應急期間,對緊急調用的各類物資、設備、人員和占用場地造成損壞或者無法歸還的,市、區政府應根據各種水源和供水突發事件社會補償的規定,按程序進行補償。
6.5保險
應建立水源和供水突發事件社會保險機制。對相關應急工作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可能引起水源和供水突發事件的企業事業單位,要依法辦理相關責任險或其他險種。
6.6獎勵和責任追究
市、區水務局對水源和供水突發事件處置過程中做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進行表彰或提請相應人民政府表彰。
在對水源和供水突發事件的預防、報告、調查、控制和處置過程中,有玩忽職守、失職及瀆職等違法違紀行為的,由監察部門和司法機關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7保障措施
7.1應急隊伍保障
市、區水務部門和相關職能部門應成立應急搶險工作隊或專業應急隊伍,并根據應急工作需要,提高裝備水平,增強隊伍實戰能力;同時充分發揮機關、企事業單位、志愿者團體等社會力量,做好供給保障等輔助工作。
7.2技術儲備和保障
市、區水務部門應開展水源和供水應急技術研究,建立水源和供水安全預警系統,建立水源和供水應急數據庫,組建專家組,確保在啟動預警前、事件發生后相關供水專家能迅速到位,為指揮決策提供服務。
7.3物資保障
市各應急職能部門應按照厲行節約、確保重點的原則,配足搶險物資、機械設備、機具、車輛等,確保在應對突發事件時搶險物資的供應。
7.4資金保障
市、區財政部門要保障應急處置所需費用。各級財政部門要在年度預算中安排預備費,用于應急處置工作。同時設立應急專項資金并建立應急經費快速撥付機制。
7.5通信保障
應急期間,市電信運營部門要保障市處置突發事件委員會、各級應急機構以及現場指揮部等機構的通訊暢通,并制定應急保障方案,確保實現應急信息雙向傳遞。
8宣傳、培訓與演練
8.1宣傳教育
市、區水務局,各水源工程管理單位、各供水企業要有組織、有計劃地向社會公眾廣泛開展水源和供水應急宣傳教育活動,增強公眾的應急心理準備。要向社會公布水源和供水應急值班電話,在電視、電臺、報刊、網絡等媒介開辟相關應急知識公益欄目,在大、中、小學普及水源和供水突發事件應急知識,讓公眾掌握發生相關突發事件的科學避險、互救、自救、減災等基本知識和技能,提高公眾的應急能力。
8.2培訓
市、區水務局,各水源工程管理單位、各供水企業及相關部門應加強相關技術人員日常應急培訓和重要目標工作人員的應急培訓和管理,要定期或不定期舉辦應急管理和救援人員培訓班,向水務系統及相關單位職工提供水源和供水應急培訓和知識講座。市水務系統各單位和相關部門要將水源和供水突發事件應急教育列入干部學習培訓的內容。
8.3演練
市(區)水務局負責制定全市(區)水務系統水源和供水應急工作演習方案、計劃,主動組織或配合市(區)應急指揮中心進行應急隊伍與各應急單位的合成演練和協同演習。演練要從實戰角度出發,深入發動水源和供水應急相關單位干部群眾參與,提高防范和處置水源和供水突發事件的技能,增強實戰能力,同時達到普及應急知識和提高應急技能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