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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的議事制度,提高議事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常務委員會是區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在區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憲法、法律的規定行使職權,并接受其監督。
第三條常務委員會由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組成。
第四條常務委員會及其組成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及時反映人民群眾的意志和要求,密切聯系人民群眾,并接受其監督。
第五條常務委員會審議議案、決定問題,應當充分發揚民主,實行民主集中制。
第六條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第二章會議的舉行
第七條常務委員會會議每兩個月至少舉行一次。根據特殊需要,經主任會議決定,可以臨時召集會議。
常務委員會會議舉行的日期和日程安排,由主任會議決定。
第八條常務委員會會議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或者由主任委托的一名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九條常務委員會會議必須有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出席才能舉行。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出席會議的組成人員人數不足法定人數時,會議主持人應當要求立即通知缺席的組成人員到會;三十分鐘后,仍不足法定人數的,會議主持人應當宣布休會。
第十條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按規定出席會議。因故不能出席會議的,應當通過常務委員會辦公室向常務委員會主任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請假。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出席會議的情況,在《*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刊》上公布。
第十一條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草案,由常務委員會辦公室草擬,經主任會議討論,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決定。
第十二條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一般應當在會議舉行七日前,將會議日期、建議議程及有關文件材料,通知并分發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有關列席人員。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接到會議通知后,應當做好參加會議的必要準備。
臨時召集的會議,臨時通知。
第十三條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區人民政府、區人民法院、區人民檢察院各派一位負責人列席會議。
不是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負責人列席會議。
經主任會議決定,區人民政府、區人民法院、區人民檢察院有關部門負責人和區人大代表以及其他有關人員可列席會議。
常務委員會根據需要,可以邀請新聞媒體參加常務委員會會議的新聞采訪工作。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應當分別簽到。
第十四條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議案或者工作報告時,可以采取分組審議的形式。
第十五條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由常務委員會辦公室做好會議記錄,編印會議紀要。
第十六條根據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進展情況,主任會議可以修改會議日程,決定常務委員會會議休會或者延長會議時間。
第十七條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會議上提出的重要建議、批評和意見,由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整理,經常務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審閱簽發,交由有關部門研究處理。
有關部門應當將辦理情況及時報告常務委員會辦公室,并告知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
第十八條常務委員會會議可設立旁聽席。旁聽辦法由主任會議規定。
第三章議案的提出
第十九條主任會議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于常務委員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由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第二十條區人民政府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于常務委員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委托有關工作委員會初審,提出報告,再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第二十一條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三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于常務委員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委托有關工作委員會進行初審,提出報告,然后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主任會議決定不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議案,應當向常務委員會會議報告,并向提出議案的單位或者人員(以下簡稱提案人)說明。
第二十二條議案由提案人負責草擬。
主任會議提出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交由有關工作機構草擬。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三人以上聯名提出的議案,由該提案人負責草擬,也可以根據提案人的申請由主任會議決定交由有關工作機構草擬。
第二十三條人事任免案的提案人一般應在會議舉行的五日前,其他議案的提案人一般應在會議舉行的十日前,將有關材料送常務委員會辦公室。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三人以上聯名提出的議案,提案人應當在會議舉行五日前提出;屬于會議內容的議案也可在會議期間提出。
第二十四條提案人或者其委托的人員應當向常務委員會會議作議案的說明;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三人以上聯名提出的議案,由聯名人推選的代表作說明。
第四章議案的審議
第二十五條議案經主任會議決定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后,常務委員會會議聽取關于議案的說明,對議案進行審議。
提案人和其他有關部門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審議意見,回答詢問。
第二十六條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議案,主任會議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將議案的全部或者部分內容予以公布,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
第二十七條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提出的臨時動議或者對交付表決的議案提出的修正案經兩名以上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附議后,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將該臨時動議或者修正案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臨時動議或者修正案應當在常務委員會進行表決的會議舉行一小時前提出。
第二十八條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審議議案時,可以就議案中的問題通知有關部門的負責人列席會議,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第二十九條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議案,如果其中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經主任會議提出,并經常務委員會會議同意,可暫不付表決,待有關方面進一步調查研究,提出意見,在下次或者以后的常務委員會會議再審議決定。
第三十條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議案,在交付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經主任會議同意,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三十一條常務委員會會議對屬于其職權范圍內的事項,需要作出決議、決定,但有關重大事實不清的,可以組織關于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
第三十二條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的決定、決議、任免名單及其他議案,應當分別及時通知區人民政府、區人民法院、區人民檢察院,并在《*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刊》上公布;同時,在*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網頁上刊登。
第五章發言
第三十三條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會議上的發言,應當圍繞會議議題,簡明扼要。
第三十四條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會議上就每項議題的發言一般不超過一次,每次發言一般不超過15分鐘,但經會議主持人同意的除外。
第三十五條常務委員會會議列席人員經會議主持人同意,可以在全體會議或分組會上發言。
第六章表決
第三十六條常務委員會會議表決議案采用無記名方式或者其他方式,但人事任免案應當采用無記名表決方式。
第三十七條常務委員會會議進入表決程序后,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因故需要離開會場的,應當征得會議主持人同意。
第三十八條交付表決的議案,有修正案的,先表決修正案。
第三十九條常務委員會會議表決議案、決議和決定,以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過半數贊成通過。
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
第四十條交付表決的議案未獲通過的,該議案即被否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