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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審計監督工作,加大對審計查出問題的處理和整改力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經濟特區審計監督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作出本決定。
一、*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區人大常委會)聽取和審議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區政府)提交的下列審計工作報告:
(一)區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
(二)績效審計工作報告;
(三)依法應當聽取和審議的其他審計工作報告。
二、在區人大常委會會議舉行前,區政府應當提前二十個工作日向區人大常委會提交審計工作報告。由區人大常委會財政經濟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區人大財經工委)對區政府提交的審計工作報告進行初步審查,并向區人大常委會提交初審報告。
區人大財經工委在進行初步審查時,可以就審計報告中的相關問題采取聽證會、專家咨詢會、委托社會專業機構等形式進行調查,也可以組織人大代表或財經工委委員對有關問題進行專門調查。
三、區人大常委會對審計工作報告和相關議題進行專題審議,提出審議意見。對違反財經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情節嚴重的,應當作出有關決議,
責成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并立即采取措施進行整改。
四、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區人大常委會的審議意見或者有關決議,按照下列要求,切實做好整改工作。
(一)明確整改責任。區政府應當全面部署整改工作,提出整改工作方案,對涉及重大體制和跨部門的問題,由區政府負責整改;對區政府有關部門存在的問題,由區政府分管負責人督促其整改;對區政府有關部門所屬單位存在的問題,由區政府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督促其整改。
(二)落實整改措施。被審計單位應當執行審計決定,落實審計報告,采取有效措施立即進行整改。
(三)完善相關制度。對審計決定和審計報告中指出的問題,有關部門在進行整改的同時應當查找原因,改進管理,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強化自我約束機制。
五、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區人大常委會的審議意見或者有關決議,在四個月內向區人大常委會報告處理和整改情況,報告的形式由區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確定。
對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存在問題的整改情況由區長或者其委托的副區長報告;對區政府有關部門所屬單位存在問題的整改情況由區政府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報告;審計機關移送監察機關或者司法機關的涉嫌違法犯罪問題的處理情況,由監察機關或者司法機關主要負責人報告。
六、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向區人大常委會所作出的整改情況報告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情況;
(二)責任人的處理情況;
(三)尚未處理和整改的情況以及原因;
(四)結合整改工作所提出的制度和措施等。
七、審計工作報告、區人大常委會的審議意見或者有關決議,應當在區人大常委會會議結束后的十日內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通報并向社會公布。
八、區人大常委會根據需要,采取下列方式對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落實審議意見或者有關決議的工作進行監督:
(一)組織人大代表對相關工作進行檢查或者調查;
(二)由區人大財經工委負責督促審計機關跟蹤落實整改情況,或者組織聽取有關部門的處理和整改情況的專題報告,并提出意見。
(三)將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落實審議意見或者有關決議的工作情況向社會公布。
九、區人大常委會認為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處理和整改情況不符合要求的,可責成限期進行糾正,并再次向區人大常委會報告。
十、違反本決定,未向區人大常委會報告整改情況或者整改不力的,由區人大常委會視其情況責成有關機關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