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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貫徹落實《關于實施科技*工程建設創新型城市的意見》(東府〔*〕72號)中關于創新財政科技投入管理機制的要求,不斷優化財政科技投入的管理機制,努力提高財政科技投入效率,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創新財政科技投入管理機制是指建立優化科技資源配置的統籌協調機制,改革和完善科技計劃項目的管理方式,建立科技投入的績效評價體系,實現財政科技投入效益最大化。
第三條財政科技投入采取資助(含無償補助和貸款貼息)、獎勵、資本金投入等方式。
第四條財政科技投入主要用于引導民間與社會資金投資發展科技事業,支持企業、行業開展自主創新活動,加強與高??蒲袡C構合作建立科技創新基地與平臺,促進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提高企業、行業和區域的自主創新能力,推動經濟社會科技健康發展。
第二章建立優化科技資源配置的統籌協調機制
第五條充分發揮市實施科技*工程領導小組在科技資源配置中的統籌協調作用,對全市科技資源配置進行統籌安排,避免重復投入及交叉投入,提高財政科技投入效率。
第六條為確??萍?工程的順利實施,市實施科技*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科技*工程實施的具體工作,協調有關職能部門提出工作建議和方案,擬定實施科技*工程年度工作計劃草案,報市實施科技*工程領導小組討論確定。
第七條科技*工程專項資金年度經費預算,由市財政局編制預算通知,各有關職能部門根據市實施科技*工程領導小組制定的年度工作計劃向市財政局提出預算建議,由市財政局審核后提出科技*工程專項資金年度經費預算方案,報市實施科技*工程領導小組討論,市實施科技*工程領導小組原則通過后,由市財政局按法定程序上報批準。
第八條科技*工程專項資金項目經費安排,由各有關職能部門根據批準的年度經費預算按照各行政職能進行項目受理與評審,并按程序報市政府審批。重大項目評審結果提交市實施科技*工程領導小組討論,經市實施科技*工程領導小組討論同意后報市政府審批。
第九條市財政局會同各主管部門對科技*工程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各主管部門負責對使用科技*工程專項資金的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報告市實施科技*工程領導小組。科技*工程專項資金的使用同時接受市審計局等職能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三章改革和完善科技計劃項目管理方式
第十條改變項目資助方式
由原來單一的事前資助方式改變為事前資助和事后報銷資助兩種方式。根據資助的不同性質,將各類科技計劃項目劃分為兩類:一類是報銷制項目;一類是計劃制項目。
1、報銷制項目:資助方式采取核定報銷制,即:申請單位根據上一年度研發經費實際支出情況,向有關職能部門提出資助申請,經專家評審、社會中介機構審核,有關職能部門根據年度資金安排計劃制定資助方案,經批準后,資助款一次性無償撥付給申請單位。
2、計劃制項目:資助方式采取計劃制,即:申請單位向有關職能部門提出計劃項目資助申請,經專家評審(論證),有關職能部門根據年度資金安排計劃制定資助方案,經批準后,資助款一次性或分數次無償撥付給申請單位。
第十一條規范項目管理流程
在原有項目申報立項程序中(包括申報、受理、評審、立項),增加以下三個環節:
1、現場考察。對專家評審通過的項目,有關職能部門負責組織考察組,對申請單位實際情況進行現場考察。
2、社會中介機構審計。對通過現場考察的報銷制項目,由社會中介機構對企業申請報銷的研發經費實際支出情況進行專項審計。
3、社會公示。經市財政局審核的資助項目,由有關職能部門向社會公示。
第十二條調整項目投入結構
針對不同的創新活動,對科技計劃項目進行調整、優化,設立不同類型的科技計劃項目,使財政科技資金投入由原來注重投入技術項目轉變為投入到創新鏈的不同節點上,注重對創新鏈全過程、全環境進行優化,使各類創新活動和創新鏈的各個環節都能得到財政科技資金的支持,帶動社會資源向創新鏈的各個環節聚集。
第四章建立財政科技投入績效評價體系
第十三條按照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統一性指標與專業性指標相結合的原則,探索建立一套財政科技投入績效評價體系,保證評價結果的科學性和真實性。
第十四條財政科技投入績效評價分為項目績效自評價和績效檢查評價兩個層次。
各有關職能部門要建立項目績效自評價制度,針對不同的計劃項目設計不同的績效評價指標體系,在規定時間內開展已完成項目或中期項目績效自評價工作,并出具項目績效自評價報告。
市財政局會同有關職能部門建立績效檢查評價制度,在有關職能部門提交的項目績效自評價基礎上,通過抽查核實和重點項目評價等方式,對資金管理和資金使用進行檢查評價,加強對有關職能部門運用財政科技資金行為的監督。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項目承擔單位實施的科技項目必須符合國家、省和我市環境保護政策。
第十六條項目承擔單位必須建立專帳管理制度,保證財政科技資金??顚S?。
第十七條對于違反財經紀律,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擠占財政科技資金的行為,市財政局、各有關職能部門可以根據情況采取通報批評、停止撥款、終止項目、收回資助資金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受委托的社會中介機構在審計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或與申請單位串通作弊等行為并出具相關報告的,取消其審計資格。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對相關單位和責任人進行處罰。社會中介機構提供虛假審計報告,造成財政科技資金損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參與評審的咨詢專家利用評審的機會以權謀私或弄虛作假的,一經發現,取消其咨詢專家資格,并在相關媒體上公布;應追究責任的,按有關規定執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條財政科技資金管理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沒有認真履行職責,在管理和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市財政局和監察機關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規定的權限對責任人進行處罰、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