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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實施《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號),進一步深化企業投資項目管理制度改革,根據《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暫行辦法》(國家發改委第19號令)、《廣東省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暫行辦法》、《廣東省企業投資項目備案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企業投資項目,是指企業利用自有資金、融資等非政府性資金進行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分基本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實行核準制、備案制的內資企業投資項目。不包括境外投資項目。
第四條市發展和改革部門和市經濟貿易部門是市政府負責企業投資項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是企業投資項目的核準、備案機關。市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辦理我市基本建設投資項目和非工業、交通、商業領域技術改造投資項目核準、備案;市經濟貿易部門負責辦理工業、交通、商業領域技術改造投資項目核準、備案。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核準,是指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對于企業投資建設重大項目和限制類項目,從維護經濟安全、合理開發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優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現壟斷等外部性影響方面進行審核的行政行為。
本辦法所稱備案,是指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對符合備案范圍的企業投資項目及有關內容予以確認,并進行信息收集管理的行政行為。
第六條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可委托各鎮政府(含火炬區管委會、區辦事處)負責受理本鎮、區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備案業務的申請,并按有關程序上報。
第二章核準、備案的范圍和權限
第七條企業投資項目實行核準制(以下稱核準項目)的范圍和權限按國務院《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廣東省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年本)》和《*市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年本)》(見附件1)執行。
第八條對于企業投資核準項目,主要審核以下內容:
(一)是否符合國家和省的有關法律法規和宏觀調控政策;
(二)是否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行業規劃、產業政策、行業準入標準、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三)地區布局是否合理;
(四)是否影響經濟安全;
(五)是否合理開發并有效利用資源,特別是自然資源和公共基礎設施;
(六)生態環境和自然文化遺產是否得到有效保護;
(七)對公眾利益,特別是項目建設地的公眾利益是否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第九條企業投資項目除以下投資項目外,依照本辦法實行備案制(以下稱備案項目):
(一)國務院公布的《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廣東省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年本)》和《*市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年本)》所列項目;
(二)使用政府性資金以直接投資和資本金注入方式建設的項目;
(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省政府專門規定必須審批或核準的項目;
(四)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專門規定限制禁止投資的項目。
第十條對于備案項目,主要審查以下內容:
(一)資料是否齊全;
(二)是否屬于政府核準或審批而不應進行備案的項目;
(三)是否符合產業政策;
(四)是否符合行業準入標準;
(五)是否符合國家的其他相關法律法規。
第十一條市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辦理企業總投資2億元以下(不含本數,下同)基本建設投資項目,及總投資2億元以下非工業、交通、商業領域技術改造投資項目備案。企業總投資2億元及以上(含本數,下同)基本建設投資項目,以及總投資2億元以上非工業、交通、商業領域技術改造投資項目的備案由市發展和改革部門上報省發展和改革部門辦理。
市經貿部門負責辦理總投資3000萬元以下的工業、交通、商業領域技術改造投資項目備案。總投資3000萬元以上的工業、交通、商業領域技術改造投資項目的備案由省經貿部門辦理。
第三章項目核準、備案申報內容
第十二條企業投資項目申請核準的,投資者應向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提交項目申請報告,不再需要經過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開工報告等批準程序。
第十三條項目申請報告應由具備資質的咨詢機構編制。需報省級以上企業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其項目申請報告應由具備乙級以上工程咨詢資格的機構編制。
第十四條企業投資項目申請報告按照《企業基本建設投資項目申請報告提綱》(見附件2)、《企業技術改造投資項目申請報告提綱》(見附件3)編制。國家公布示范文本的行業,項目申請報告按照國家示范文本編制。
項目估算總投資3000萬元以下的基建項目,可免編寫項目申請報告,按照《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備案申請表》(見附件4)填寫有關申請。
第十五條企業投資項目申請核準時應提交以下書面材料:
(一)《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備案申請表》;
(二)項目申請報告(總投資3000萬元以下的基建項目不用提供);
(三)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意見;
(四)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項目土地使用證或用地預審意見;
(五)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城市規劃意見;
(六)根據法律、法規應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條企業投資項目申請備案,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備案申請表》;屬工業、交通、商業領域技術改造投資項目,提交《廣東省企業技術改造投資項目備案申請表》(見附件5);
(二)項目發起人及合作單位的法人證書等書面材料。
第十七條需報省級企業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意見按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分級審批規定的要求出具;項目用地預審意見由省國土資源部門出具;城市規劃意見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由市規劃部門出具。
第十八條項目申請單位對所有申請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四章核準、備案程序
第十九條企業投資項目申請核準、備案,實行網上申請方式。
基本建設項目,非工業、交通、商業領域的技術改造項目申請程序如下:
(一)項目申請人(可以委托他人或鎮區登記部門)登陸“*市行政服務在線”,根據項目類型選擇填寫《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備案申請表》;
(二)鎮區經辦部門對投資者申報材料在2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并在網上提交市發展和改革部門;
(三)市發展和改革部門按照規定程序對申報項目進行核準、備案。
工業、交通、商業領域的技術改造項目申請核準、備案申請程序如下:
(一)屬備案項目,項目申請人登陸“廣東省企業技術改造投資項目網上備案信息系統”填寫《廣東省企業技術改造投資項目備案申請表》;
(二)屬核準的項目,將申報材料直接送市經貿局辦事窗口。
(三)市經貿部門按照規定程序對申報項目進行核準、備案。
第二十條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按以下程序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
(一)對核準項目申請,應在受理項目申請材料后20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核準的決定,并向社會公布,或向上一級企業投資項目主管機關提出審核意見。由于特殊原因確實難以在規定時限內做出核準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5個工作日,并應及時書面通知項目申請單位,說明延期理由。
如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有關要求,應在收到申請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項目申請單位需澄清、補充的相關情況和文件或對相應內容進行調整。對按要求已進行澄清、補充或調整,符合申請要求的項目申請材料,應予以受理,經核對書面資料無誤后,發放項目核準通知書(核準證)。對不予核準的項目,由投資主管部門發放不予核準通知書,說明理由,并抄送相關部門。
(二)對備案項目,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應及時辦理、答復。對符合備案條件的項目,在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向申請單位發放項目備案證。對資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有關要求的項目,在3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單位澄清、補充的有關情況或文件,或對相關內容進行調整。對不同意備案的項目,在3個工作日內出具不予備案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上述規定的時限,不包括委托咨詢評估、征求公眾意見和進行專家評議所需時間。
第二十一條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審核項目申請報告時,可根據需要征求相關部門的意見或者按照有關規定委托有資質的咨詢機構進行評估。對可能對公眾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項目,應采取適當方式征求公眾意見,特別重大的項目,可以實行專家評議制度。
需征求行業主管部門意見的,應向行業主管部門出具征求意見函并附相關材料。行業主管部門應在接到上述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提出書面意見。
需要進行評估論證的項目,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在受理項目申請報告之日起4個工作日內委托有資質的咨詢機構進行評估論證。接受委托的咨詢機構應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評估報告。
第二十二條項目申請單位對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的核準、備案決定有異議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章批準文件效力
第二十三條項目申請單位憑項目核準、備案文件,依法辦理城市規劃、土地使用、環境保護、資源利用、質量監管、安全生產、設備進口和減免稅確認等手續。
對應辦理核準、備案手續而未申請辦理的項目,或者雖然申請辦理但未獲得核準或備案的項目,規劃、國土、環保、質量監督、安全生產監管、證券監管、水資源管理、海關等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金融機構不得發放貸款。
第二十四條項目核準、備案文件有效期2年,自發放之日起計算。項目在核準、備案文件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的,項目申請單位應在核準、備案文件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申請延期。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應在核準、備案文件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期的決定。項目在核準、備案文件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也未向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申請延期的,項目核準、備案文件自動失效。
第二十五條已經核準、備案的項目,如需對項目核準、備案文件規定的內容進行調整,項目申請單位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向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提出變更或注銷申請。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應根據項目調整的具體情況,出具書面確認意見或要求其重新辦理核準、備案手續。其中,項目規模、主要建設內容、產品技術方案發生重大變化或建設地址發生變更,項目申請單位應重新辦理核準、備案手續。
第六章監督
第二十六條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應嚴格執行國家和省的法律法規以及本辦法的有關規定,不得變相增減核準事項,不得拖延核準時限,不得無理拒絕企業的申請;對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不具備核準、備案條件的項目,不得辦理核準、備案。
第二十七條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項目核準、備案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咨詢評估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評估過程中違反職業道德、造成重大損失和惡劣影響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受委托對轄區內網上申請核準、備案的項目進行初審的鎮區有關部門,應接受投資主管部門的監管和業務指導。
第三十條項目申請單位以拆分項目、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項目核準、備案文件的,一經發現,相應的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應依法撤銷對該項目的核準、備案,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一條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應會同城市規劃、建設、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安全生產、銀行監管等部門,加強對企業投資項目的監管。對違反本辦法規定進行建設的項目,一經發現,相應的職能部門應立即責令其停止建設,并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應建立全市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備案信息系統,及時向有關部門通報有關信息,并加強對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備案情況的動態監測,分析項目總規模和產業結構、布局等變化趨勢,為政府宏觀調控提供決策依據,在國家保密規定允許的范圍內向社會有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