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國土局土地儲備制度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有效提高政府對土地的宏觀調控能力,加強土地資產管理,優化土地資源配置,促進城市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隊省府辦公廳《關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土地儲備制度的通知》(粵府辦【*】34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市區規劃區范圍內的固有土地儲備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土地儲備,是指市土地儲備中心依據本辦法的規定,并根據土地市場供求現狀和城市規劃要求,對依法征用、收回和需收購盤活的土地進行儲備,經前期開發后,為建設項目用地提供前期服務的行為。
第四條市國土資源局主管全市的土地儲備工作;市土地儲備中心具體承辦*市市區規劃區范圍內的土地儲備的相關工作,包括土地征用、收回、收購、儲備以及土地出讓前期準備工作。
第五條國有土地的儲備范圍:
(一)為實施城市規劃而批準征用和農地轉用的土地。
(二)為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土地。
(三)因單位撤銷、解散、破產、產業結構調整、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的行政劃撥土地。
(四)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準報廢的土地。
(五)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土地。
(六)為實施城市規劃收回的土地。
(七)市政府依法收回的閑置土地。
(八)土地使用權轉讓中申報價格比標定地價低20%以上,市政
府行使優先購買權而取得的土地。
(九)土地使用者向市政府申請收回的土地。
(十)市區規劃區范圍內的無主土地。
(十一)其他需要儲備的土地。
非工業區的現有工業用地及工業廠房用地,無論是出讓地還是劃撥地,不改變用途轉讓或補辦出讓手續的,以及所出讓用地閑置兩年以上的,在進入土地交易市場前,一律先由市土地儲備機構進行可行性研究,認為值得盤整收回或收購的,經報市政府討論同意后,依法有償收回,進入市土地儲備中心儲備。
第六條市區規劃區內未征(轉)用的農用地,列入土地儲備規劃,進行規劃控制。
市區規劃區內的農用地需要儲備的,市土地儲備中心必須依法辦理征用手續。
第七條土地儲備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實施的需要,符合城市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依法保護土地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第八條儲備的土地應優先用于符合城市規劃的建設項目。進行房地產開發、商業、旅游、娛樂等經營性項目建設使用儲備土地的,須通過有形土地市場公開交易。
第九條納入儲備范圍的固有土地,由市土地儲備中心統一收回、收購儲備,原土地使用權人不得自行處置和拒絕收回、收購。
土地使用權被依法收回或收購的單位或個人,必須按期、按規定交付土地。
第十條市土地儲備中心應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土地市場供求狀況,擬定土地儲備計劃。土地儲備計劃經市國土資源局報市政府審批后,由市土地儲備中心具體組織實施。
經批準列入土地儲備計劃范圍內的土地,應向社會公告。
第十一條市土地儲備中心應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通過招標,選擇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對儲備的土地進行前期開發。
第十二條土地收購儲備應依法辦理土地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市計劃、經貿、建設、規劃、財政、房產等管理部門應按各自職責,協助做好土地儲備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土地儲備
第十四條土地儲備可采用下列方式:
(一)征用。根據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將集體土地征收轉為固有建設用地。
(二)收購。根據原土地使用權人的投入情況進行貨幣補償,同時收回土地使用權。
(三)異地置換。根據原土地使用權人的投入情況,在另一地段置換同等價值的土地,同時收回原土地使用權。
(四)收回。依法應收回的土地,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收回。
土地儲備機構在對前款規定的土地進行收回或征用時,應當對原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進行補償并辦理有關土地權屬變更手續后,對土地予以儲備。
第十五條收賄、收回儲備土地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儲備土地的認定。
1、對土地使用權人申請收賄的用地,申請人攜有關資料向市國土資源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由市土地儲備中心具體組織實施。
2、經市政府批準收購、收回的用地,由市國土資源局向原土地使用權人發出收賄、收回通知,原土地使用權人按通知要求向市土地儲備中心提供有關資料,由市土地儲備中心具體組織實施。
(二)權屬核查。市土地儲備中心對擬儲備的土地的權屬、土地面積、四至范圍、土地用途及地上建筑物、附著物等情況進行實地調查和審核。
(三)征詢意見。市土地儲備中心根據實際調查的情況,向市規劃、建設、房產等部門征求意見。
(四)確定規劃條件。由市規劃部門根據批準的城市規劃方案,提出擬儲備地塊的規劃設計條件及附圖。
(五)費用測算。市土地儲備中心根據調查結果和地塊的規劃使用條件,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土地收購補償費用的測算評估;實行土地置換的,進行相應的土地費用測算。
(六)方案報批。市土地儲備中心根據土地權屬情況、規劃使用條件、及補償費用測算結果提出土地收購的具體方案,經市國土資源局報市政府審批。
(七)簽訂合同。收購方案經批準后,由市土地儲備中心與原土地使用權人簽訂《固有土地使用權收購合同》。
(八)收購補償。市土地儲備中心根據《固有土地使用權收購合同》約定的金額、期限和方式,向原土地使用權人支付土地收購補償費用;實行土地置換的,按照土地置換的差價進行結算。
(九)權屬變更。原土地使用權人與市土地儲備中心按規定申辦土地、房產權屬變更或注銷手續。
(十)交付土地。根據《固有土地使用權收購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原土地使用權人向市土地儲備中心交付土地和地上建(構)筑物。被收購的土地使用權一經交付,即納入土地儲備。
第十六條土地使用權人申請土地收購須提供下列資料:
(一)土地收購申請書。
(二)法人資格證明書和營業執照副本(屬個人的,應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明),委托他人辦理的應提供授權委托書。
(三)土地使用權合法憑證。
(四)房屋所有權合法憑證。
(五)宗地圖。
(六)主管部門意見。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資料。
第十七條《固有土地使用權收殉合同》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合同雙方當事人。
(二)收殉土地的位置、面積、用途及權屬依據。
(三)由規劃部門提供的規劃設計條件及附圖。
(四)土地收胸補償費用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五)交付土地的期限和方式。
(六)創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九)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實施收購的土地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原《固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從《固有土地使用權收購合同》生效之日起自行解除;由市國土資源局依法收回原《國有土地使用證》,并予以注銷。
第十九條土地收購補償費一般按收胸土地的開發成本計算。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的,土地收購補償費還應包括對土地使用權人已支付的土地出讓金的補償,但應扣除原土地使用權人已實際使用土地期間應支付的土地出讓金部分。
第二十條土地收購補償費應當通過以下方式確定:
(一)由具有土地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依據市政府確定的土地基準地價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評估后,由市國土資源局依法確定。
(二)按住宅用地和工業用地基準地價的中間價確定。
(三)按收購合同約定的土地招標、拍賣所得的比例確定。
(四)涉及房屋拆遷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確定補償費。
以土地置換方式進行儲備的,按前款規定的方式分別確定置換土地收購補償費,由土地儲備機構與原土地使用權人結算差價。
第三章儲備土地前期開發
第二十一條市土地儲備中心對收購儲備的土地通過以下方式進行土地前期開發:
(一)市土地儲備中心在儲備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前,完成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屬物的拆遷、土地平整和設施配套等前期開發工作。
(二)原土地使用權人交付土地后,儲備土地使用權出讓前,市土地儲備中心可以依法將儲備土地使用權抵押貸款等。
儲備土地使用權抵押貸款的具體辦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條土地儲備機構如需對儲備土地地上建筑物及附屬物實施拆遷、或進行土地平整和配套設施建設的,須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采取招標投標的辦法,確定有資質的拆遷人或施工隊伍。
第二十三條土地儲備前期開發中涉及該土地使用權單獨或連同地上建筑物抵押或臨時改變用途的、或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屬物拆遷的,市土地儲備中心應持有關用地批準文件及土地收購合同,依法向有關部門辦理審批或登記手續。
第二十四條土地儲備前期開發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市政府的有關規定,并不得損害公眾利益。
第四章儲備土地供應
第二十五條儲備土地供應實行年度計劃管理,納入當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市國土資源局應當根據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城市規劃、土地儲備計劃和土地市場需求情況,制定儲備土地供應計劃,經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經市政府批準的土地供應計劃,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六條儲備土地供應必須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執行國家國土資源部《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協議出讓固有土地使用權規定》的有關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第二十七條市土地儲備中心應當將土地供應計劃提交土地交易中心,土地交易中心應以公告方式公布土地供應計劃。公布內容包括擬供應土地的位置、面積、用途、土地出讓底價、土地規劃設計條件及附圖等。
第二十八條用于商業、旅游、娛樂、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項目的土地,必須依法采取拍賣、招標、掛牌方式進行出讓。
前款規定以外用途的儲備土地的供地計劃公布后,同一宗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應當依法采用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
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應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采用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采取協議方式的,不得違背有關規定。
第二十九條嚴格限制以協議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因城市建設重大引資、投資確需以協議方式供應土地的而且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必須在地價評估基礎上,報市政府研究批準?并將協議結果予以公布。
第五章土地儲備資金管理
第三十條儲備土地資金運作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并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一)土地儲備機構的人員經費、公用經費與土地儲備運作收支實行分戶分帳核算。土地儲備機構的人員經費、公用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土地儲備機構開展土地儲備的資金實行專戶封閉運作。
(二)土地儲備機構出讓儲備土地使用權的收入,按現行財政規定實行"票款分離、委托銀行代收款"的收支兩條線管理辦法。即由繳款單位(受讓方)直接將地價款繳入財政在銀行開設的征收帳戶。
第三十一條土地儲備資金及其相關業務工作經費的管理與使用,由市國土資源局提出并由市財政局核準后,報市政府批準。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屬于本辦法規定的土地儲備范圍的國有土地不得自行轉讓,土地使用權人對符合儲備條件的土地,未申請儲備而擅自轉讓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屬物的,有關部門不得為其辦理審批、登記手續,并應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三條市土地儲備中心未按本辦法規定簽訂《固有土地使用權收附合同》并支付土地收購補償費的,原土地使用權人有權解除《固有土地使用權收附合同》,并拒絕交付土地。
第三十四條原土地使用權人未按土地收購合同規定交付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事或者在交付土地的同時擅自處理其地上建筑物(構筑物)的,市土地儲備中心有權要求原土地使用權人改正并繼續履行合同。
第三十五條土地收購儲備、前期開發中發生糾紛,經協商無法解決的,爭議雙方可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六條市土地儲備中心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造成重大損失的,或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