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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深入貫徹國務院《質量振興綱要》和《*省質量振興計劃》,全面提高我市質量管理水平,根據《*城市20*-20*年質量振興計劃》(*政〔20*〕11號)以及《*城市質量興市活動實施意見》(*政〔20*〕94號),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城市質量獎”設立“*城市質量管理獎”和“*城市質量工作先進個人”兩個獎項,評審范圍包括工業(含農產品加工業)、工程建設、服務等行業企業以及質量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和專家、學者等。
第三條*城市質量獎評價工作由市質量興市領導組負責。
第四條*城市質量獎每年評選一次。具體評審時間由市質量興市領導組辦公室確定。
第五條*城市質量獎評價工作,堅持企業和個人自愿申請,科學、公正、公平、公開,不搞終身制。
第六條申報*城市質量管理獎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企業的產品或經營內容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環保政策,有廣闊的市場發展前景;
(二)企業領導重視質量工作,有明確的質量方針和質量目標,制定質量發展規劃,企業質量責任制度健全,質量與分配、獎懲掛鉤,嚴格執行質量否決權;
(三)認真貫徹實施GB/T190*標準,建立有效運行的質量管理體系;
(四)創造性運用現代質量管理的理論和方法,組織開展質量管理工作,并建立企業標準、計量檢測、質量管理三大體系;
(五)企業主導產品市場占有率高,產品質量、經濟效益等主要經濟技術指標居國內或省內同行業先進水平;
(六)企業無違法生產、經營行為,3年內市級以上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無不合格情況;
(七)企業環境保護治理達標并連續3年內無重大安全和質量事故;
(八)重視企業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設,把企業質量信譽、職業道德、敬業精神等形象建設作為培育企業文化的重要內容。
第七條申報*城市質量工作先進個人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認真落實國家質量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愛崗敬業,堅持原則,在相關工作崗位上對質量工作起到重要作用;
(二)管理或從事質量工作3年以上,對本行業、本市的質量工作有突出的貢獻;
(三)遵紀守法、廉潔奉公,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第八條凡符合第六、七條規定的企業和個人可以自愿提出申請,如實提供有效證明材料,報市質量興市領導組辦公室。
第九條市質量興市領導組辦公室對材料進行書面審查。
第十條市質量興市領導組辦公室委托有關社團、中介機構,聘請專業人員采取行業評價、現場審查及用戶調查等形式組織評價工作,產生初選名單。
第十一條受委托或受聘從事*城市質量獎評價工作的人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熟悉國家有關質量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具有較強的質量管理理論知識和豐富的質量管理實踐經驗及綜合分析能力;
(三)能熟練掌握GB/T190*標準的要求和全面質量管理方法和技能,并取得相關證書。
第十二條市質量興市領導組辦公室將初選名單報市質量興市領導組進行審定,以市政府名義授予“*城市質量管理獎”、“*城市質量工作先進個人”榮譽稱號,頒發證書和獎牌。
第十三條市質量興市領導組辦公室對獲獎單位和個人在市級新聞媒體上公告,優先推薦申報*省質量獎。
第十四條對獲得*城市質量工作先進個人獎項的,優先推薦參加省級先進個人評選。
第十五條市質量興市領導組辦公室對獲獎單位和個人組織監督評審及跟蹤檢查。*城市質量獎有效期為三年,到期后可重新提出申請,對在有效期內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撤銷其稱號,并予以通報。
第十六條*城市質量獎的評審不向申報單位和個人收取費用。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