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農委會村級動物防疫員管理制度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第一條為加強村級動物防疫員管理,規范防疫行為,確保防疫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獸醫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政[20*]56號)、《池州市*池區村級動物防疫員改革實施方案》(*政發[20*]34號)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區行政區域內村級動物防疫員的資格認證、管理、使用等。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村級動物防疫員是指:經區農業委員會資格認證,并與所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簽訂有效動物防疫勞務合同的人員。
第四條對村級動物防疫員實行區農業委員會與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雙重領導,以塊為主、以條為輔。區農業委員會負責審核考試、技術培訓、資格認證、建立檔案、工作督查、經費補助,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資格審核、人員選用、簽訂勞務合同、日常管理、工作組織、年度考核、提出經費安排建議等。
第五條村級動物防疫員資格條件:
(一)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遵紀守法,作風正派;
(三)熱愛動物防疫工作,工作認真負責;
(四)身體健康,具有獨立從事動物防疫工作的能力;
(五)初中(含初中)以上學歷,年齡在50周歲以下;對原*池區大集體獸醫工作人員,年齡可適當放寬;
(六)熟悉動物防疫相關法律法規,掌握重大動物疫病防治技術規范,取得動物防疫員認證資格;
(七)服從區農業委員會及所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領導和安排,做好與動物防疫相關工作;
(八)對長期從事基層動物防疫工作并已取得職業技能鑒定動物防疫員資格或獸醫技術員以上職稱的獸醫人員,同等條件下優先。
第六條村級動物防疫員職責任務:
(一)承擔服務區內國家規定的重大動物疫病的強制免疫任務,按規定加掛免疫標識,填發免疫證明,建立免疫檔案(臺賬);
(二)負責服務區內的動物疫情報告和畜牧生產情況統計調查;
(三)協助動物檢疫員開展服務區內動物產地檢疫工作;
(四)宣傳動物防疫法律法規政策和日常防疫滅病知識;
(五)按自愿互惠、合同約定的原則,對非強制免疫的動物疫病按相關規定開展有償免疫注射;
(六)指導、監督、檢查服務區內具有自行防疫能力的規模飼養場戶做好防疫記錄,建立飼養檔案;
(七)受區農業委員會或所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指派,參加動物疫情處置工作。
第七條村級動物防疫員資格認證及選用程序:由個人提出申請,提供學歷證明、身份證件等資料,經所在村民委員會推薦,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報區農業委員會;由區農業委員會組織統一培訓、考試審核合格后,發給《*省村級動物防疫員資格證書》,向所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通報,并向社會公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動物防疫工作需要,面向本鎮(街道),科學劃定動物防疫服務區域,合理確定崗位,在核定的人數限額內,從取得《*省村級動物防疫員資格證書》的人員中公開招標、競爭上崗、擇優選用,簽訂勞務合同。勞務合同的有效期為一年,根據年度考核情況,可以續簽,實行動態管理。勞務合同中應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工作內容和要求、待遇和相關責任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選用的村級動物防疫員于每年3月15日前書面報告區農業委員會。
第八條村級動物防疫員的工作考核:由簽訂勞務合同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區農業委員會派員參加,每半年一次,具體考核細則由區農業委員會負責制定。
第九條村級動物防疫員的勞務報酬、經費來源及支付辦法:平均每人每月補助200元,由省財政和區財政各承擔50%。實行績效掛鉤,根據工作考核結果發放。發放實行一卡制,每半年一次,上半年6月30日前、下半年12月31日前。具體發放辦法由區農業委員會會同區財政局制定,并報省畜牧局備案。畜禽養殖量大的鎮街道和經濟條件好的鎮街道可適當提高補助標準,增加的經費由鎮街道自行解決。
第十條村級動物防疫員基本情況檔案存入區農業委員會,并報省畜牧局備案。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出生年月、學歷、身份證號碼、家庭住址、聯系電話、服務區域、從事該項工作起始時間等內容。
第十一條區農業委員會建立村級動物防疫員年度技術培訓和資格審驗制度。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區農業委員會取消村級動物防疫員資格,收回資格證書,通報相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并報省畜牧局備案:
(一)無故不參加技術培訓的;
(二)連續兩次考核不合格的;
(三)因病、傷、殘等不能繼續從事動物防疫工作的;
(四)簽訂勞務合同期間擅自離崗的;超齡(60周歲)、自動退職的;
(五)服務區域內因防疫工作不到位發生疫情的;
(六)在開展動物防疫工作中不服從統一調度的;
(七)其它不勝任工作的。
被取消資格后,原則上三年內不得再申報。
第十三條村級動物防疫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重大動物疫病應急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一)免疫密度及免疫質量達不到規定標準,造成重大動物疫情發生并傳播的;
(二)瞞報、謊報、遲報重大動物疫情,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私自購買、出售、轉讓疫苗及證章標志,或交付他人管理和使用動物免疫證明或標識,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不按規范操作,造成畜禽非正常死亡,損失嚴重的;
(五)違章、違紀,經批評教育不改的;
(六)有其它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