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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獎勵在我縣科學技術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科學技術人員和組織,推動科技進步,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依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和《*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縣人民政府設立*縣科學技術進步獎(以下簡稱縣科技獎)。
第三條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貫徹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方針,鼓勵自主創新,促進技術創新和科學技術成果轉化。
第四條縣科技獎的評審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條縣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縣科技獎評審的組織工作和日常事務。
縣政府設立*縣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縣評委會),評委會的組成人員由縣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出,報縣人民政府批準。縣評委會根據需要設立若干專業評審組,具體負責縣科技獎的評審。專業評審組由評委會聘請的專家、學者組成。
第六條社會力量設立面向本縣的科技獎勵,應當在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登記,在獎勵活動中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章授獎范圍
第七條縣科技獎授予的組織和個人
(一)研究開發的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計、新程序、生物新品種和新醫療方法等,其主要性能(性狀)、經濟技術指標、科學技術水平等方面優于同類技術,正式生產或實踐應用至少一年以上,取得良好應用效果的;
(二)在推廣應用和轉讓先進的科學技術成果中,對原有的技術進行改進或創新,創造顯著社會、經濟效益的;
(三)在重大工程建設、重要設備研制和企業技術改造中,采用先進技術方法,在技術和系統管理方面進行創新,取得顯著社會、經濟效益的;
(四)在標準、計量、科技情報,或在自然資源調查、環境保護、自然災害監測預報及其防治工作中成績突出,取得顯著社會效益的;
(五)在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中,對自然現象和規律有新的發現,或在理論上、學說上有創見,在研究方法和手段上有創新,在學術上處于省內領先水平,主要論著已在省內外公開發行的學術期刊上發表,或作為學術專著出版,實踐應用一年以上,重要結論已為省內外同行引用或應用的。
(六)與我縣合作進行技術開發和科技成果轉化,產生重大經濟和社會效益的。
有關人身和社會安全的項目,未按國家規定審批的,不得申報縣科技獎。
第三章評審與授予
第八條縣科技獎每兩年評審一次。設科技進步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科技突出貢獻獎和科技合作獎(不設等級)。
縣科技獎獎勵項目總數不超過50項,科技突出貢獻獎授予人數不超過2人,科技合作獎不超過5人。
縣科技獎單項授獎人數和授獎單位實行限額。受獎單位不超過3個,受獎人數一等獎不超過6人,二、三等獎不超過5人。
第九條縣科技獎的推薦單位:
(一)鄉鎮人民政府;
(二)縣政府組成部門、直屬機構;
(三)縣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認定的其它組織。
第十條縣科技獎的評審標準:
(一)科技進步獎
1、屬國內、省內首創,技術上有很大創新,技術難度很大,總體技術水平、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國內先進水平,已取得很大的經濟、社會效益,對科技發展和社會進步具有重要意義,可以評為一等獎;
2、屬省市內首創,在技術上有較大創新,技術難度較大,總體技術水平、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省內領先水平,取得較大的經濟、社會效益,可以評為二等獎;
3、在技術上有一定創新、技術有一定難度,總體技術、主要技術經濟指標市縣內領先水平,技術成熟,并取得一定的經濟、社會效益,可以評為三等獎。
(二)研究開發經省級鑒定的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作物新品種,創經濟效益達到一千萬元以上,授予科技進步突出貢獻獎。外地科技人員,在縣內幫助工作三年以上,使企業創產值一千萬元以上,或開展自愿者服務,創造良好社會效益,授予科技進步合作獎。
第十一條縣科技獎的申報程序如下:
(一)推薦單位推薦申請縣科技獎的項目;
(二)申報單位或個人填寫《*縣科技進步獎申報書》,并附科技成果評價證書和完整的技術資料,經初審合格的項目,一式二份報縣評委會進行評審。
申報項目在知識產權等方面有爭議的,在爭議解決之前,不得申報。
第十二條縣科技獎的評審程序如下:
(一)申報單位或個人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報送合格的申報材料。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對受理材料進行審查,不符合條件的,可以要求申報單位或個人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經補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評審;
(二)縣評委會組織專業評審組進行專業評審。專業評審組可以評定科技進步三等獎,并推薦一、二等獎項目;推薦科技進步突出貢獻獎和科技進步合作獎。
(三)縣評委會根據專業評審組的評審意見,對評審項目進行綜合評定,作出認定科學技術成果的結論,提出獲獎人選和獎勵等級的建議。縣評委會評審采用記名投票方式,一等獎項目應當獲得到會委員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多數投票通過;二等獎項目應當獲得到會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多數投票通過;科技突出貢獻獎和科技合作獎,應當獲得到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多數票通過。
(四)縣評委會將評審結果在新聞媒體上向社會公布,接受輿論監督;
(五)在規定期限內,單位或個人未提出異議的,由縣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將縣評委會決定的獲獎人選和獎勵等級報縣政府批準。
第十三條縣科技獎實行異議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縣科技獎的侯選人、侯選單位及其項目持有異議的,均可在公布之日起30日內向縣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異議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簽署異議者真實姓名、工作單位、聯系電話等;以單位名義提出異議的,應當加蓋單位公章。縣評委會可以組織委員及專家進行調查,提出處理意見,報縣評委會決定。
第十四條縣科技獎的獎勵經費由縣財政列支。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的獎金數額由縣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規定;科技進步突出貢獻獎和科技進步合作獎的獎金數額由縣人民政府規定。
第十五條縣科技進步獎勵記入個人檔案,可以作為考核、晉升和聘任專業技術職務的依據。
第四章罰則
第十六條剽竊、侵奪他人的發現、發明,或者其它科技成果的,或以不正當手段騙取縣科技獎的,由縣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后,撤銷獎勵,追回獎金。
第十七條推薦組織或者個人提供虛假數據、材料,協助他人騙取科技獎的,由縣科學技術行政部門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暫停或取消其推薦資格,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八條參與縣科技獎評審活動的有關工作人員,在評審過程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取消評審資格。
第十九條社會力量未經登記,設立面向社會的科學技術獎或在獎勵活動中收取費用的,依據《*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給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