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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強化殯葬管理,推進殯葬改革,鞏固殯葬改革成果,保護土地資源和生態環境,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國務院《殯葬管理條例》、《*省殯葬管理辦法》和《*縣殯葬管理獎懲辦法》的相關規定,結合我鎮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鎮范圍內的死亡人員(少數民族除外)一律實行火葬。對私自土葬(包括骨灰入棺土葬)的,由所在村上報鎮人民政府,由鎮人民政府責令死者家庭起尸(棺)火化,承擔相關費用,并可處以500元以下的罰款;對拒不執行的,可依法強制執行。
第三條對遺體火化后的骨灰在公墓或公益性公墓以外地方亂埋亂葬的,所在村上報鎮政府并由鎮人民政府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依法強制執行,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第四條對生產、銷售棺木及其它土葬用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土葬用品,并可對生產、銷售者處以2000元以下罰款。使用棺木及其它土葬用品的,由鎮人民政府予以沒收。
第五條買賣或者非法轉讓、出租墓地、墓穴的,由國土資源管理所會同社會事務辦公室依法沒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處非法所得百分之二十至五十的罰款。
第六條制造、銷售不符合國家技術標準的殯葬設備的,由社會事務辦公室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制造、銷售,可以并處制造、銷售金額1——3倍罰款。
第七條制造、銷售封建迷信殯葬用品的,由社會事務辦公室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沒收,可以并處制造、銷售金額1—3倍罰款。
第八條阻礙殯葬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聚眾鬧事、違反社會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對遺體實施強制火化,拒不執行的,死者原屬國家機關、國有、集體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職工,其遺屬不得享受扶恤金、喪葬費;死者原屬城市居民和農村村民的,其遺屬鎮政府不予辦理有關社會福利待遇;同時,對參與土葬行為的國家機關和國有集體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建議由主管部門給予處分。
第十條國家機關、國有、集體企事業單位(含駐鎮企事業單位)干部職工、教師、村、社區“兩委”干部的直系親屬死亡后,實行土葬的,由主管單位或建議上級部門對上述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一條殯葬改革工作納入村(社區)工作目標考核內容,年終進行綜合考核。
凡全年火化率達到100%,沒有一例土葬現象發生且殯改綜合考核得分名列前三名的村(社區),鎮政府給予通報表彰。分別獎勵人民幣1000元、800元、600元,由村獎勵到個人。
對殯改綜合考核得分后三位的村(社區),列為全鎮殯改工作后進村(社區),給予通報批評,并限期整改。在后進村(社區)中,對有土葬現象發生或私埋亂葬現象突出的村(社區)主要負責人、分工干部和村包片人員給予相應的組織紀律處分。
第十二條建立舉報制度。為杜絕土葬現象的發生,鎮村(社區)均要設立舉報電話,接受群眾的監督。凡舉報土葬經查屬實的,每例獎給舉報者500元,獎金由鎮政府負責支付,并為舉報人保密。鎮設舉報電話為:
第十三條禁止“以罰代葬”。對違法違規收取殯葬罰款或以收取押金等形式變相收取罰款的村、社區有關責任人員,一經查實,予以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