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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了加強民政統計工作,使民政統計工作規范化、制度化、科學化,保障民政統計數據的準確性和及時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以下簡稱《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結合我市民政統計工作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二、市、區(縣)民政局、直屬各事業單位及其統計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執行本制度。
三、統計工作基本任務。統計是制定民政工作方針和政策的重要依據,是民政科學管理的基礎。其基本任務是:對民政管理工作情況進行統計調查,統計分析;提供統計資料,實行統計監督。
四、統計機構、統計人員和有關人員必須依照《統計法》和統計制度,提供統計資料,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偽造、篡改,確保統計資料的準確性、及時性。
第二章統計機構人員及職責
一、單位確定由領導負責統計工作,把統計工作列入領導工作日程,具體指導,定期研究,經常督促與檢查統計工作,幫助解決工作中的實際問題,領導要支持統計機構、統計人員執行《統計法》和統計制度,準確、及時地完成統計工作任務,加強統計工作現代化建設。
二、統計部門負責人,代表單位履行《統計法》規定的職責,執行統計的職能,其主要職能是:
1、組織協調本單位的統計工作,及時準確地填報國家統計調查、部門調查、地方統計調查和本單位統計調查任務,收集整理提供統計資料;
2、統一管理本單位的統計調查表和各種基本統計資料,建立健全綜合統計臺帳;
3、會同有關部門建立、貫徹統計工作規章制度,實現統計基礎工作規范化、現代化。
三、統計人員的主要職責是:
1、負責本部門的統計工作,及時、準確地填報本部門業務主管機關頒發的統計調查任務;
2、負責向統計機構或單位領導,提供與本部門有關的統計資料;負責向其他部門提供統計任務所需的與本部門有關的統計資料;
3、建立健全本部門的原始記錄和統計臺帳,對部門工作計劃完成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實行統計監督。
四、專、兼職統計人員必須具備完成統計任務所需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對未取得統計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要進行培訓,提高素質,取得《統計上崗證》。
五、統計人員有權要求有關部門和人員依照國家規定提供資料;檢查統計資料準確性,要求改正不確實的統計資料;揭發和檢舉統計調查工作中的違反國家法律和破壞國家計劃的行為。
六、統計工作實行分級負責制,統計人員對單位領導負責,各基層單位領導對業務主管部門負責。
第三章統計臺賬和統計報表
一、統計臺賬和統計報表是民政統計數據的主要來源。各單位必須建立健全統計原始記錄和臺賬,做到賬面整潔、賬目清晰、指標完整、數據真實,確保統計數字數出有據、準確無誤。
二、各類統計報表按照各類現有的統計報表制度執行。上報年報表的同時應當報送書面統計分析報告。
三、統計報表上報,統計人員必須與相關科(股)室相互配合,核對無誤后,數出一門對外報出。
四、上報的統計報表必須由統計負責人審核、簽字,并經本單位負責人簽字加蓋公章。
五、嚴格按照統計部門制發報表上報,不得隨意制發統計報表,統計數據。
第四章統計資料管理
單位統計資料、統計報表由統計部門負責人統一管理,統計人員在向上級機關和單位領導提供統計資料、報表的同時,必須報統計部門負責人一份。
一、實行統計報表審核制度。統計人員上報的統計資料由統計部門負責人審核、簽字。在交單位領導簽字后上報。
二、由統計人員報送的統計資料、統計報表年終送檔案室統一管理。
三、單位的民政事業統計、勞動工資統計工作歸口財務部門管理。
四、單位各級領導制定政策、計劃、檢查計劃執行情況,考核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及工作成效;進行獎勵和懲罰、信息、上報資料、發表文章需要統計資料時,必須以統計負責人簽章提供的統計資料為準。
五、統計部門負責人必須嚴守保密和借閱制度,保管好歷史、現行的各種統計數據和資料。
第五章法律責任
一、按照《統計法》第五章有關規定執行。
二、本制度從發文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