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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貫徹執行國務院《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市大型群眾性活動(以下簡稱大型活動)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和縣(市、區)*機關負責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管理工作,負責實施安全許可,指導、監督、檢查大型活動承辦者和場所管理者落實安全管理工作措施,依法查處活動現場發生的各類違法犯罪和處置突發安全事件。
第三條各級*機關應當加強大型活動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主動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大型活動的安全管理工作情況。遇有涉及安全的重大問題應當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或上級主管機關請示報告,并積極協調相關部門解決。
第四條各級*機關應當主動會同安監、建設、*消防、教育、工商、經貿、質監、文化、衛生、體育、旅游、氣象等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對大型活動安全工作的監督管理責任。同時,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的宣傳,增強大型活動承辦者以及社會公眾的安全意識和安全防范能力。
第二章安全責任
第五條大型活動的安全工作,由承辦者全面負責,承辦者的主要負責人是大型活動的安全責任人。
承辦者是指具體負責組織舉辦大型活動,并以其名義申報安全許可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承辦者的主要負責人是指承辦者的法定代表人或主持日常工作的負責人。
第六條《條例》第六條第六項規定的“入場人員的票證查驗措施”包括:票證種類、票證發售及現場查驗方式、現場進出人員的統計方式和票務糾紛的處理措施;
“安全檢查措施”包括:現場安全檢查的方式、安全檢查設備的來源和相關技術標準、現場安全檢查區域、安全檢查人員配備情況和對發現禁限帶物品的處置措施。
第七條《條例》第六條第八項“現場秩序維護、人員疏導措施”包括:
(一)對水、電、氣、熱等重點部位的看護措施;
(二)對橋梁、涵洞、窄路、水域等危險區域的控制措施;
(三)對出入口、安全通道的疏導措施;
(四)入退場人員和車輛的導向措施;
(五)入場人員達到安全容量時的控制措施;
(六)廣播疏導宣傳方案;
(七)其他相關安全疏導管理措施。
第八條承辦者應當根據大型活動具體情況配置用于人群控制的硬制隔離護欄、警戒帶、指示牌以及手持擴音器等設施器材,并在入場口和安檢區域設置安全緩進通道。
第九條承辦者應當根據活動具體情況,針對現場可能發生的恐怖暴力襲擊、火災、擁擠踩踏等突發事件以及人員超出安全容量、人身傷亡等安全問題制定應急救援預案。預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原則;
(二)應急指揮系統的構成;
(三)各崗位職責任務分工和責任人;
(四)緊急疏散、搶險自救、應急處置措施等。
第十條承辦者應當根據活動具體情況,制定層級清晰、責任明確、措施有效的安全責任制度,包括:
(一)現場安全指揮部的構成和職責任務;
(二)領導值班制度;
(三)安全責任區的劃分;
(四)各項安全任務和責任人;
(五)責任追究制度。
經常舉辦大型活動的承辦者應當確定專職的安全主管人員,負責組織和落實安全工作。
第十一條大型活動現場搭建臨建設施的,承辦者應聘用有專業資質的單位和人員負責搭建工作,所使用建筑材料和設備應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格,并保障施工期間的安全。
臨建設施搭建完成后,承辦者應當組織臨建設施的設計、施工、使用單位和場地提供者進行聯合檢查驗收,并出具聯合檢查驗收報告。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大型演出舞臺、特裝展臺展架、燈組等超大型臨建設施,承辦者應聘請建筑、安監等主管機關認可的專業機構進行檢測,并出具檢測報告。檢測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對于超大型臨建設施,負責安全許可的*機關應當聯合安監、規劃、建設、供電、消防等部門對臨建設施的搭建和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第十二條承辦者應當按照*機關的要求,配置符合安全標準的金屬物質探測門(安檢門)、X光射線檢查儀、手持金屬探測器及防爆毯(罐)等安全檢查設備,聘用經過專業培訓,具備相應操作技能和處置能力的專業人員,開展安全檢查工作。
承辦者應當提前確定禁限帶入場物品的名稱和規格,通過新聞媒體、現場廣播、宣傳海報、票證背書等方式提前告知活動參與人員。承辦者應當根據場所實際和活動規模設置存包處,對寄存的包裹實行開包安全檢查。
第十三條承辦者應當按照核準的安全容量印制、發售大型活動入場票證。大型活動入場證件應當易于識別、標明種類、通行區域和編號;必要時,還應貼印照片和防偽標識。
不同區域、不同場次的大型活動門票,票面應有明顯區別。規模較大和熱點大型活動,門票應增加防偽措施。
第十四條承辦者應當從合法的保安公司雇傭與大型活動規模相適應的安保人員開展安全工作,相關安保人員應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能。
第十五條承辦者應當為大型活動安全工作提供與活動相適應的安全人員、資金、設施、設備等方面的保障。
第十六條承辦者應當會同場所管理者,在活動舉辦前組織安全工作人員對場地設施進行全面自檢,對發現的安全隱患應當立即整改。自檢和整改情況應當書面報告負責安全許可的*機關。
在大型活動舉辦過程中,現場安全工作人員應當進行巡視檢查,對發現的可疑人員、可疑物品應當及時向現場安全保衛指揮部或*執勤人員報告。
活動結束后,承辦者應當組織清場,對發現的可疑物品應當及時向現場安全保衛指揮部或*執勤人員報告。
第十七條大型活動的場所管理者應當向承辦者提供活動現場供觀眾活動的有效面積、觀眾核定容量、照明設備、消防和技防物防設備設施配置,水、電、氣、熱等重點部位,安全工作人員的基本信息,以及場地、設施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安全規定的證明材料,并提供場地平面圖、年檢報告等書面材料。活動期間應保證場地設施齊全有效,并做好管理和值守工作
第十八條舉辦大型活動的場所應當設置2個以上的緊急疏散出口。現場安全疏散通道、消防通道、安全出入口、樓梯口應當設置明顯的標志、標識,標明疏散方向,并保持暢通。
室內或者有夜場的大型活動現場及其周邊地區,還應當具備充足的照明設施和應急照明設備設施。
場所管理者應當保證活動期間現場廣播系統的正常運轉,同時應提前準備疏散廣播詞,在必要時應有專人負責廣播宣傳,協助疏導工作。
第十九條經常舉辦大型活動的場所,應當安裝電視監控設備設施。涉及錢幣、珠寶、文物等貴重物品的活動現場,還應安裝防盜搶的技防物防設施,并在活動期間安排專人值守。
臨建設施應當配備充足的消防設備和器材。
第二十條活動舉辦期間,大型活動場所管理者應當保證場地建筑設施、消防設施、照明設施、應急疏散等設備設施運轉正常,電視監控所錄視頻資料要保留30天以上。
第二十一條負責安全許可的*機關應當確定專人受理承辦者安全許可申請,并向社會公布接待受理辦公地址、咨詢聯系電話。
第二十二條負責安全許可的*機關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審核申請材料,實地勘驗活動現場,對符合安全規定和標準的,在規定時限內實施安全許可。
在活動開始前,*機關應當組織治安、消防等部門和承辦者、場所管理者進行場地安全檢查,對于在安全檢查中發現的隱患和問題,應當填寫《大型活動責令整改通知書》,責令立即整改并組織復檢。
第二十三條*機關應當對大型活動承辦者、場地管理者組織的安全培訓教育工作情況檢查指導,促進其提高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條大型活動單場次參加人數1000人以上的,應當實行安全許可。承辦者無法預測參加人數或者不能證明參加人數在1000人以下的,應當到*機關申請安全許可。
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舉辦大型活動應當事先取得其他行政機關許可的,承辦者應當在取得許可后,再向*機關申請安全許可。
第二十五條預計參加人數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縣(市、區)*機關實施安全許可;預計參加人數在5000人以上的,由市*局實施安全許可。
第二十六條申請舉辦大型活動,不符合《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機關不予安全許可。
第二十七條承辦者申請安全許可時,提交的大型活動方案及其說明,應當包括:
(一)大型活動基本情況,應明確每場次大型活動的起始、結束時間、具體地點、活動內容、流程安排、活動規模和觀眾組織方式等;
(二)現場平面圖、臨建設施搭建平面圖;
(三)證件、門票的樣本及防偽標識;
(四)按照規定應當經有關部門事先批準的,提交批準文件。承辦者是市或區(縣)政府職能部門的,應當提交本部門主要負責人的批示文件;
(五)其他相關材料。
2個或者2個以上承辦者共同承辦大型活動的,應當提交聯合承辦的協議,協議應明確:各承辦者的安全責任人、安全責任劃分、安全責任制度、安全檢查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等。
第二十八條承辦者在取得安全許可后,應當在大型活動舉辦前提交相關檢驗檢測證明:
(一)大型特種電器設備設施的電檢報告;
(二)會同設計、施工、使用單位和場地管理者對臨時設施的聯合檢查驗收報告;
(三)其他需要在活動舉辦前經有關部門審核或者檢驗的安全證明。
不能提交上述證明的,*機關可以要求其暫停舉辦活動,待手續齊全后再開始組織活動。
第四章安全規范
第二十九條在設固定坐席的封閉性場所舉辦的大型活動,坐席在2萬個以下,每場次發售票證不得超過可用固定坐席數的90%;坐席在2萬個以上的,每場次發售票證不得超過可用固定坐席數的85%。
不設固定坐席的封閉性場所人均占用面積不低于2平方米。
第三十條在體育館(場)、公共廣場等其他場所舉辦大型活動,需要臨時擺放座椅的,應事先取得負責安全許可的*機關的認可并符合*機關提出的有關安全規范要求。
第三十一條在封閉場館內舉辦展覽展銷活動,每日擬發售票證5000張以下的,安全通道寬度不得小于3.5米;每日擬發售票證5000張以上、15000張以下的,應劃定安全主、輔通道,主通道寬度不得小于6米,輔通道寬度不得小于3.5米;每日擬發售票證15000張以上的,主通道寬度不得小于8米,輔通道寬度不得小于6米。熱點展臺展位應適當提高通道的安全標準。
在公園或公共廣場內舉辦的大型活動,預留通道寬度大于10米的,可于通道兩側設置展臺展位;預留通道寬度小于8米大于3.5米的,只允許在通道一側設置展臺展位;通道寬度小于或等于3.5米的,不得設置展臺展位。展臺展位的搭建應按參觀路徑的實際情況設置。
第三十二條大型活動現場的人行通道、疏散通道(門)、樓梯和安全出入口、防火間距、防火(煙)卷簾門應符合標準并保持暢通,禁止堆放任何物品。易燃包裝物和廢棄物,應當由專人及時清理。
臨建設施不得阻擋安全通道、出入口、消防設施,與墻面距離不得小于0.6米。
記者席、攝像設備不得占用通道,觀眾席通道中不得架設固定機位。資料發放點應當設置于空曠區域。
第三十三條大型活動現場鋪設的電線應當使用絕緣物覆蓋。通道內的電線上應當架設搭橋或者馬道。
現場用電量超過場所管理者所能提供用電量的80%時,應當使用發電車等其他發電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