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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范生態補償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根據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及市政府《關于建立生態補償機制的意見》(溫政發[20*]52號)、《*市生態補償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溫政發[2009]28號)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生態補償專項資金組成。
(一)市級分配的專項資金;
(二)縣財政預算安排的專項資金;
(三)其他來源的資金。
第三條縣生態辦負責生態補償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四條生態補償專項資金重點支持縣域*(*)水庫集雨區、生態功能規劃禁止準入區、限制準入區等生態補償。
第五條生態補償專項資金的分配和使用,要遵循“誰污染、誰治理”、“誰保護,誰得益”、“誰改善,誰得益”、“誰貢獻大,誰多得益”、“總量控制,有獎有罰”及“集中財力,突出重點”的原則。
第六條縣財政、審計、發改、環保、經貿、科技、國土資源、規劃建設、水利、農辦、農業、林業、統計等部門要各負其責,密切配合。
第二章資金使用
第七條生態補償專項資金主要用于保護和改善飲用水源水質和生態環境的項目,資金使用實行項目責任制,與項目建設直接掛鉤,優先用于市、縣政府確定的重點項目。
第八條用于縣域*(*)水庫集雨區新造林和原有低效生態公益林補植改造及跡地更新的生態補償專項資金由縣林業局組織實施,報縣生態辦備案。
第九條生態補償專項資金總量的10%作為專項工作經費。專項工作經費總量的10%作為縣生態辦的專項工作經費,10%作為年度工作考核經費等,80%作為項目實施單位的專項工作經費。除考核經費外,該經費主要用于項目實施的前期工作、組織發動、相關會議等支出;不得用于發放人員經費、各種獎金、津貼、福利補助和購置交通工具等與專項資金使用范圍不符的支出。該經費由縣生態辦會同縣財政部門,根據縣政府下達的年度任務權重比例和有關規定審查確定后,一次性下達。
第十條生態補償專項資金總量的40%作為環境綜合整治經費。用于重點區域流域環境污染綜合整治、長效管理和生態環境改善等方面,項目根據有關鄉(鎮)場治理項目的污染輕重、影響大小和整治難易程度科學有序推進。
第十一條生態補償專項資金總量的50%作為縣重點生態項目建設經費。主要用于環境污染治理、生態修復、環境基礎設施建設、生態創建重點鄉鎮扶持,生態示范工程建設、環境監測監管能力建設、生態產業培育及運行維護等方面,項目根據生態縣建設和有關水源保護的需要重點推進。
第十二條項目申報分兩個階段,即初選項目申報階段和計劃項目申報階段。
(一)初選項目申報階段,各實施單位于每年12月20日前將下一年度初選項目申報表(一式三份)上報縣生態辦,由縣生態辦會同縣財政及相關職能部門審查確定后報縣政府下達計劃。
(二)計劃項目申報階段,有關實施單位根據縣政府下達的計劃上報項目有關材料到縣生態辦,具體要求按照各類項目建設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資金管理
第十三條生態補償專項資金分配由縣生態辦根據縣政府年度下達計劃,擬定專項資金分配方案,根據項目實施進展情況和投資額的大小,會同縣財政局聯合發文分類分批下達撥付到各實施單位。
(一)50萬元以下的,項目資金分2次撥付。第1次在項目計劃下達后,撥付項目資金的60%;第2次在項目實施完成并經有關部門按照項目預期目標和驗收標準等進行綜合考評合格后,撥付項目資金的40%。
(二)50萬元(含)以上的,項目資金撥付根據有關規定執行。
(一)對年度項目完成情況進行考核。縣生態辦會同縣財政局及有關職能部門,根據考核細則(另行制定)。經考核完成的,將給予適當獎勵;未完成的,責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通報批評;連續兩年未完成的,將在第三年開始停止下達資金,縣委縣府年度考核工作評定不合格,直到完成前期項目為止。
(二)對進入*(*)水庫的各主要支流(名單附后)交界斷面水質進行考核。縣生態辦會同縣環保局加強對各主要支流交界斷面水質的監測,并根據各主要支流交界斷面水質的監測結果(主要以市里的為準)進行考核。對保持或提高級別(對應水環境功能區標準)的屬地鄉鎮將給予適當獎勵。
(三)對年度綜合工作進行考核。根據考核結果,對評選出的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給予適當獎勵。
第十五條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財務制度執行,實行單獨核算、專款專用。
第四章資金監督
第十六條各有關鄉鎮應于每年11月底前將本年度資金使用情況和項目進展情況上報縣生態辦,縣生態辦會同有關職能部門對項目進展情況進行監督、匯總、分析并及時上報縣政府;縣財政部門要對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實行跟蹤反饋制度,并進行績效考評;縣審計部門要做好專項資金的審計、檢查工作。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如數追回撥付的生態補償專項資金,并視情節追究責任單位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揮霍、浪費、截留、克扣、擠占專項資金的;
(二)項目資金不落實,造成項目無法實施的;
(三)虛報、騙取、挪用、移用、貪污專項資金的;
(四)因項目建設管理嚴重不善,導致項目不能如期完成投入運行的或未經批準,擅自改變項目施工方案,使項目建設達不到預期效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