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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證全縣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以下簡稱校舍安全工程)的順利實施,保障師生生命安全,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全國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09〕34號)及《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浙江省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實施方案的通知》(浙政辦發〔2009〕83號),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一、實施時間和范圍
實施時間:2009年—2011年。
實施范圍:全縣范圍內公辦和民辦、教育系統和非教育系統舉辦的所有中小學校。
二、工作目標和任務
工作目標:通過實施校舍安全工程,開展抗震加固建設,提高中小學綜合防災能力,使全縣各級各類中小學校舍達到國家規定的重點設防類抗震設防標準,并符合對臺風、山體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和洪水、火災、雷擊等災害的防災避險安全要求。
主要任務:從今年起3年內,對整體出現險情的D級危險校舍完成集中重建,對局部出現險情的C級危險校舍完成改造加固任務;對臺風、洪澇災害、山體滑坡和泥石流等自然災害易發地區存在安全隱患的中小學校舍,按抗震加固、綜合防災的要求完成遷建避險任務;對存在消防和雷擊安全隱患中小學校舍完成整改任務。
三、工作步驟
縣政府統籌協調全縣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的實施工作??h有關部門負責做好縣本級各級各類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的具體實施工作。
(一)對中小學校舍進行全面排查鑒定。排查鑒定工作要嚴格按照國家的校舍安全技術規范,堅持全覆蓋,不留死角,做到“縣不漏校,校不漏幢”,建立每幢校舍綜合安全檔案。
排查鑒定工作要在2009年8月底前完成,排查鑒定結果由縣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匯總后報市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20*年5月以后已經排查并形成鑒定報告的校舍,可不再重新鑒定。
(二)科學制定校舍安全工程實施規劃和方案??h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排查鑒定結果,結合中小學校布局調整規劃,編制校舍安全工程總體規劃和分年度實施計劃報縣政府研究確定后,上報市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
(三)分期分批組織實施校舍安全工程。對通過維修加固可以達到抗震設防標準的校舍,按照重點設防類抗震設防標準改造加固;對經鑒定不符合要求、不具備維修加固條件的校舍,按重點設防類抗震設防標準和建設工程強制性標準重建;對地質災害易發地區的校舍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并根據評估分析論證結果確定治理或避險搬遷;對根據學校布局規劃確應廢棄的危房校舍可不再改造,但必須確保拆除,不再使用;完善校舍防火、防雷等綜合防災標準,并嚴格執行。
校舍安全工程要按基本建設程序規范建設,嚴格執行重點設防類抗震設防標準和建設工程強制性標準,以及相關的抗震設防要求。新建校舍選址應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國家有關部門的《汶川地震災后重建學校規劃建筑設計導則》規定,并避開有隱患的河流水庫、淤地壩、蓄水池、尾礦庫、儲灰庫等建筑物下游易致災區。
四、資金安排和管理
政府舉辦的義務教育階段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所需經費納入縣財政預算。社會力量舉辦的學校校舍安全工程資金由舉辦方負責,當地政府給予指導、支持并實施監管。
按照“分賬核算、??顚S谩钡脑瓌t,嚴格管理,規范使用校舍安全工程建設經費,杜絕擠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工程專款。學校舉辦單位要保證按工程進度撥款,不得拖欠工程款。制訂和落實有關規費的減免政策,切實節約投資。
要對資金使用情況實行跟蹤監督。對擠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工程專項資金、違規亂收費以及疏于管理影響工程目標實現的,要依法追究相關負責人的責任。
五、組織分工和監督檢查
校舍安全工程實行國務院統一領導,省政府統一組織,市、縣級政府負責實施,充分發揮專業部門作用的領導和管理體制。
為扎實推進校舍安全工程建設,縣政府成立縣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領導小組,統一領導和組織全縣校舍安全工程的實施??h各有關部門具體職責如下:
縣教育局:牽頭協調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的實施工作。會同縣相關部門做好縣本級各級各類中小學校的排查鑒定、規劃制訂、項目實施等工作。
縣發改局:統籌協調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項目的規劃和年度計劃的落實;從快、從簡審批程序,加強項目監管,制訂和落實有關規費的減免政策。
縣科技局(縣地震局):參與中小學校舍抗震設防的排查評估;負責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管理和監督;審批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項目的抗震設防標準。
縣消防大隊:負責中小學校舍消防安全整改技術指導,開展消防安全宣傳;負責中小學校舍建設工程消防行政許可、施工現場檢查;保障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項目的平穩、順利實施。
縣監察局:負責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實施程序的監督和各職能部門效能的監督;負責對有關職能部門履行安全責任的監督。
縣財政局:統籌協調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的資金籌措和管理;負責免征收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中涉及到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縣規劃建設局:負責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項目規劃選址和規劃審批;牽頭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的排查工作;負責對中小學校舍建設項目依法實施監督。
縣水利局:負責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項目的水保審批;負責指導開展學校周邊防汛防臺安全隱患治理。
縣審計局:負責對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建設項目審計監督。
縣安全監管局:負責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項目安全生產的綜合監督。
縣房管局:具體牽頭縣本級中小學校舍安全鑒定工作。
縣國土資源局:負責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項目的用地審核報批;負責學校周邊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監督指導。
縣氣象局:參與中小學校舍防雷的排查評估;負責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加固改造、遷建、重建項目的行業監督。
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涉及到的土地、校產歷史遺留問題,各有關部門要特事特辦,按照縣委、縣政府《關于堅持教育優先發展爭創教育強縣的決定》(泰委〔20*〕8號)要求給予辦理“兩證”;各職能部門要給予辦理土地、規劃、立項、招投標、質監等基本建設所需各項手續,確保工程順利實施。
各鄉鎮、村(居)委會要在縣政府的統一領導下,重點做好政策處理工作,確保工程順利實施。各有關部門要在縣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領導小組的指導下,統一組織對校舍逐幢排查和檢測鑒定,審核每一幢校舍的加固改造、避險遷移和綜合防災方案,具體組織工程實施,落實施工管理和監管責任,按進度、按標準驗收,建立健全所有中小學校、所有校舍的安全檔案。
建立健全校舍安全工程質量管理責任追究制度。對發生因學校危房倒塌和其他因防范不力造成安全事故導致師生傷亡的鄉鎮,要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改造后的校舍如因選址不當或建筑質量問題遇災垮塌致人傷亡,要依法追究校舍改造期間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建設、評估鑒定、勘察、設計、施工與工程監理單位及相關負責人員對項目依法承擔責任。
把校舍安全工程建成“陽光工程”、“放心工程”。工程全過程要公開透明,接受社會監督,技術標準、實施方案、工程進度和實施結果等向社會公布。項目按規定公開招投標,建設和驗收接受新聞媒體和社會監督。項目學校要把工程作為校務公開內容。監察、審計、安全監管等部門,要建立有效的監督機制,杜絕腐敗現象。
加強對工程的檢查??h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要根據建設規劃和年度投資計劃,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力量,對各地校舍安全工程開展檢查指導,并通報有關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