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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省、金華實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一票否決權的有關規定,進一步完善獎懲結合、賞罰分明的激勵和制約機制,調動社會各方面力量維護社會治安的積極性,切實加強和改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結合*實際,特提出如下意見。
第二條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一票否決權制,是指鎮鄉街道、部門、單位因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不重視,措施不落實,導致社會治安嚴重混亂或出現重大社會治安問題,造成嚴重后果,而對該鎮鄉街道、部門、單位評選綜合性榮譽的資格,以及該鎮鄉街道、部門、單位的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評選受獎、晉職晉級的資格予以一票否決的制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一票否決權制,由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負責實施。
第三條一票否決權制按照條塊結合、以塊為主、屬地管理、分級實施的原則,堅持實事求是、積極穩妥、全面衡量、公開公正的方式進行。
第四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一票否決:
(一)因領導不重視,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機構不健全、措施不落實,造成治安秩序嚴重混亂的;
(二)對不安定因素或內部矛盾糾紛排查化解不及時、處置不力,以致發生規模較大的赴京去省到金華集體上訪、罷工、罷課、罷市、非法游行、非法集會、宗族械斗、聚眾鬧事等重大事件,或發生打砸搶燒、聚眾沖擊國家機關、阻斷鐵路公路交通要道等大規模群體性事件,造成嚴重后果或危害社會穩定的;
(三)因措施不落實,發生危害國家安全重大案(事)件的,在敏感時期、重大活動、重要目標安全保衛工作中發生影響安全穩定重大事件的,發生""等邪教組織滋事、破壞等重大事件的;
(四)因工作不負責任,發生暴力恐怖犯罪案件、嚴重刑事案件、影響經濟秩序案件或其他區域性治安與穩定突出問題,造成嚴重后果、惡劣影響的;
(五)因管理不善,防范措施不健全、不落實,發生群眾性安全事故以及交通、消防等重大安全事故,使國家、集體財產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
(六)因教育、管理工作不力,本部門、本單位人員(包括在校學生)違法犯罪情況比較嚴重,造成惡劣影響的;
(七)發生刑事或重大治安問題有意隱瞞不報或作虛假報告的;
(八)存在重大治安、安全隱患,經上級主管部門、有關部門或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機構提出黃牌警告、司法建議、檢察建議、整改建議,整改不力造成嚴重后果,或一年內連續二次被上級黃牌警告、掛牌整治的;
(九)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認為其他需要予以否決的。
第五條對尚不夠一票否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給予黃牌警告,或下發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
(一)治安問題較為突出,或干部職工(包括在校學生)違法犯罪較多,群眾意見較大的;
(二)發生危害公共安全案(事)件、黑惡勢力犯罪案件、""等邪教組織犯罪案件,或較大的群體性事件、治安安全事故,或赴京去省到金華上訪問題較為突出,或釀成區域性治安與穩定突出問題,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
(三)發生危害國家安全案(事)件,或在敏感時期、重大活動、重要目標安全保衛工作中發生影響安全穩定案(事)件的;
(四)因工作不負責任,發生嚴重刑事案件,或出現社會治安秩序長期混亂的;
(五)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措施不落實,存在弄虛作假情況的;
(六)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長期處于落后狀況未能有效改進,或年度考評不達標、不合格的;
(七)人民群眾對社會治安安全感滿意率低于全市同期平均值十五個百分點的;
(八)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認為其他應予以警告的。
第六條下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機構可向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行使一票否決建議權。
第七條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在行使一票否決權時,應召開綜治、紀檢、組織、勞動社會保障、監察五部委聯席會議或綜治委主任會議形成決議,并在作出否決決定的十日內將正式文本抄送被否決對象及其上級主管部門、相應的組織人事部門,并報上一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備案。必要時還可在內部通報,或適當范圍公告。
第八條各鎮鄉街道、各部門、各單位在評選推薦綜合性榮譽稱號、晉職晉級時,應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一票否決的適用條件納入考核標準,并書面征求同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機構意見。未經審核已評選晉升的,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有權對其執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情況重新進行評定。如發現存在可予以否決情形的,應函告撤銷原評定的榮譽稱號或晉升的職級。拒不撤銷的,由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報請市委、市政府決定。
第九條對一票否決對象,從否決決定生效之日起一年內,取消被評為文明、先進、模范等各種榮譽稱號的資格。負有領導責任和直接責任的干部,當年不得晉升職務,推遲一年晉升工資檔次,在治安面貌改變之前,取消干部本人評先受獎的資格;受到行政處分或黨政紀處分的,處分期間還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受到行政處分或黨紀處分人員的年度考核,按黨和國家有關規定辦法。企事業單位包括非公有制經濟組織被一票否決的,由相關主管機關按有關規定視情予以處理,直至依法降低資質等級、取消從業資格。
第十條對發生嚴重治安和穩定問題或連續兩年被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一票否決的鎮鄉街道、部門、單位,負有領導責任和直接責任的人員,應降職或就地免職。
第十一條被一票否決鎮鄉街道、部門、單位的黨政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已構成嚴重失職的,由行使否決權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建議同級紀檢監察機關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二條組織人事部門在開展年度考核、選拔任用考核時,應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實績作為考核的重要內容。接到一票否決的決定后,要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載入干部本人檔案,在治安面貌改變之前,取消干部本人評先受獎資格、提拔任用資格。工作情況要及時通報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
第十三條被一票否決對象及其黨政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應認真查找問題并分析原因,制定切實可行的整改方案,盡快改變治安面貌,并及時向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報告整改情況,一年到期前申請驗收。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應加強督查指導,對整改不落實的要督促落實到位,對有效整改確已改變面貌的,經組織驗收合格后應給予確認。
第十四條本意見自下發之日起施行,由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