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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農房改造抵押貸款是指農村合作銀行向區農房改造工作聯席會議確定的試點村建房戶發放的以在建改造農房為抵押物的貸款業務。
第二條為了進一步加大對我區農房改造金融扶持力度,拓展抵押物范圍,推進新農村建設,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章責任分工
第三條農房改造抵押貸款是一項金融創新工作,是重大的惠農舉措。各鄉鎮、街道和有關職能部門要提高認識,統一思想,把推進農房改造抵押貸款作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深化金融支持新農村建設的一項重點工作擺上議事日程,抓實抓好,要切實加強對農房改造抵押貸款工作的組織領導和政策協調,落實領導責任,采取有效措施,及時協調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各種問題和困難,形成工作合力,扎實穩妥地推進農房改造抵押貸款工作的深入開展。
第四條區農房改造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確定農房改造試點村。
第五條區房管部門負責在建農房改造抵押貸款抵押登記,并向農村合作銀行出具登記確認書(見附件一);根據建房戶承諾書設立按資格批準文件建成后的農房抵押預登記;按鄉鎮、街道批準的資格文件權屬人員核發房產證;對流轉處置后的農房要及時予以辦理房屋產權證的過戶、變更手續。
第六條區國土部門負責按鄉鎮、街道批準的資格文件權屬人員核發土地使用權證,及時銜接區房管部門,對已辦理抵押的或抵押預登記的不得變更土地使用權證,若確須變更的,隨房產證的權屬人員變更而變更。在核發土地使用權證前,對符合核發土地證前置條件的農房改造地塊向農村合作銀行出具確認書(見附件二)。對流轉處置后的農房要及時辦理土地使用權證的過戶、變更手續。
第七條各鄉鎮、街道試點村農房改造資格審批文件,抄送當地農村合作銀行支行;牽頭召開試點村村民代表大會,表決同意將“本村范圍內的農房(包括在建)可以作為抵押物向銀行申請貸款,在實現抵押權時集體土地使用權隨農房(包括在建)一起處置并可轉為國有土地使用權。”等條款寫入試點村農房改造實施細則。
第八條試點村村委會負責統一領發保管宅基地使用權證和房產證,并在領發兩證前做好建房戶委托代辦兩證的相關手續和收取辦證費用的押金,農戶申請在建農房抵押貸款時向農村合作銀行出具同意抵押《承諾書》(見附件三)。對已抵押或抵押預登記的,將房產證和土地證直接送交當地農村合作銀行支行統一保管。
第九條農村合作銀行要制定農房改造抵押貸款實施細則,自主審查、獨立放貸。抵押評估由抵押雙方當事人協商,根據抵押住房所處的地理位置、房屋結構等因素議定評估價值,免收評估費以減輕農民負擔。在符合貸款條件的前提下,保證資金供應,簡化貸款手續,實行利率優惠,為建房戶提供資金保障和金融服務。對設立抵押預登記的待兩證辦妥后按農村合作銀行規定重新辦理抵押手續。
第三章貸款對象、用途、條件和方式
第十條貸款對象:區農房改造工作聯席會議確定農房改造試點村,經鄉鎮、街道批準農房改造資格的農戶。
第十一條貸款用途:農房改造。
第十二條貸款條件:
(一)身體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鄉鎮、街道批準的建房資格和區國土部門出具的符合辦理土地證條件的確認書;
(三)具有符合第九條要求的《村規民約》,且建房戶已經動工興建;
(四)在農村合作銀行已開立個人結算賬戶或持有豐收卡,并有一定業務量發生;
(五)有合法、穩定的收入或資產,具有清償貸款本息能力;
(六)資信良好、無不良信用記錄;
(七)農村合作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貸款方式:最高額抵押方式,一次申請,根據建房進度分期使用。
第四章貸款額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四條貸款額度按經濟、地域合理確定,每間不超過5萬元。
第十五條貸款期限根據借款人的自身經營情況、收入水平、信用程度等情況確定,可以延長到3-5年。
第十六條貸款利率按*農村合作銀行同期同檔次一般農戶保證貸款利率下浮25%執行。
第五章貸款程序
第十七條農房改造對象自愿申請,出具《農房抵押承諾書》(見附件四);
第十八條農村合作銀行收集鄉鎮、街道的農房改造資格批準文件、試點村的《村規民約》和村委會的《承諾書》、借款戶的《農房抵押承諾書》、區國土部門的《確認書》等資料,經審查符合貸款條件的,簽訂最高額抵押借款合同。
第十九條*區農村合作銀行信貸人員陪同借款戶辦理抵押登記手續,由區房管部門出具《抵押登記確認書》。
第二十條完成上述程序后,區農村合作銀行在2個工作日內發放貸款,款項一律轉入借款人開立的個人賬戶,根據建房進度,監督使用。
第二十一條在貸款發放后,農村合作銀行各支行要對農房改造抵押貸款設立信貸臺賬、建立信貸檔案,并對借款人住房建設進度、借款人經營以及抵押物保管、使用狀況進行適時監控,對騙取貸款或貸款移作它用,一經核實,須提前收回貸款,取消該戶享受的優惠政策,并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