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民政局文明服務單位創建制度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第一條創建市“群眾滿意基層站所”工作范圍為市級政府系統各部門所屬的基層站、所、隊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公共事業部門(企業)所屬的基層站、所、隊;創建市“群眾滿意辦事窗口”工作范圍為市政府系統各部門直屬的辦事窗口和各鎮(街道)便民服務中心。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單位,授予*市“群眾滿意基層站所(辦事窗口)”創建工作先進單位和示范單位榮譽稱號。
第二條為進一步鞏固民主評議工作成果,規范創建*市“群眾滿意基層站所(辦事窗口)”先進單位和示范單位行為,促進作風建設長效機制的落實,推進作風建設深入開展,制定本辦法。
第三條市“群眾滿意基層站所”創建工作先進單位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㈠廉政建設好。站所干部職工能認真貫徹黨的反腐倡廉政策,自覺遵守黨風廉政建設的各項規定,廉潔奉公,忠于職守,艱苦奮斗,勤儉節約,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㈡依法行政嚴。能嚴格依法許可(審批)、依法收費、依法處罰、照章辦事;執法行為規范文明,行政執法責任制、過錯責任追究制和評議考核制落實;按照嚴格依法、全面真實、便民高效、誠實守信的要求,認真實行政務公開及公共事業單位辦事公開;辦事流程清晰,承諾時限辦結,不因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擅自撤銷和變更生效行政決定;杜絕執法不公、辦事不公,濫用職權,執法違法,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等損害群眾利益的行為。
㈢服務質量優。認真完成各項規定任務;崗位責任制、服務承諾制、限時辦結制、首問責任制、AB崗工作制、失職追究制、否定報備制、一次性告知制落實到位;服務態度文明禮貌、熱情耐心、認真負責;改進服務方式,強化服務功能,提高辦事效率,積極推行為民、便民、利民措施;未發生門難進、臉難看、話難聽、事難辦、刁難群眾、態度粗暴、辦事馬虎、效率低下、推諉扯皮等現象。
㈣辦事環境良。硬件建設到位,服務設施齊全,辦事指南清楚,政(事)務公開完善;工作人員儀容儀表端莊,工作環境整潔,無臟、亂、差現象。
㈤長效機制全。政風行風建設領導責任制和教育、監督、考核、獎懲等制度落實;從政道德教育、職業道德教育和政治業務學習經常化、制度化;內部管理制度完善,紀律嚴明;監督機制健全,對群眾反映的問題及時處理,認真整改。
㈥創建意識強。行風建設名列本系統(部門、行業)前列;創建活動臺帳齊全,工作開展特色明顯,群眾滿意度高。
第四條市“群眾滿意辦事窗口”創建工作先進單位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㈠組織健全。重視“群眾滿意辦事窗口”創建活動,建立領導機構,制訂創建規范,明確責任分工,落實保障措施,切實把創建活動落到實處。
㈡環境優美。辦事窗口場所適應業務發展的需要,有足夠的面積,環境優美;工作人員到位;各類辦公設備齊全,公示、監控、考勤、會議、網絡等服務設施齊備,符合行業規范標準;硬件建設方面存在的薄弱環節有明顯改進。
㈢形象良好。工作人員形象上墻、佩證上崗,行為文明、用語規范,遵守紀律,服務態度熱情周到、耐心細心、認真負責,業務能力強,整體素質有保證;辦事窗口衛生整潔,辦公環境優美,無臟、亂、差等現象;大力推行政務公開,依法公開率達到100%;群眾滿意率(含基本滿意率)在98%以上,投訴率低于0.2‰。
㈣服務規范。嚴格依法許可(審批)、依法收費、依法處罰、照章辦事;開展標準化窗口建設,建立健全首問責任制、AB角制、服務承諾制、失職追究制等各項制度,推行管理制度化、服務規范化、行為標準化;開展優勝窗口、服務標兵等評選活動。
㈤辦事高效。強化辦事窗口服務功能,精簡辦事環節,縮短承諾時限,全年業務差錯率、遲延率低于0.5%;實施一次性告知制,限時辦結制、一審一核制,投資項目快速審批,強化網上申請、網上審批;全面落實職能歸并工作,設立行政審批科(股),實現“一個窗口對外審批、一個領導分管”。
㈥廉潔奉公。自覺遵守黨風廉政建設和機關效能建設的各項規定,忠于職守,艱苦奮斗,勤儉節約,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全年無發生違法違紀現象。
第五條市“群眾滿意基層站所(辦事窗口)”創建工作示范單位,除具備先進單位要求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領導班子崗位職責明確,能認真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做到科學決策、集體領導,班子成員有高度的事業心和責任感,團結協作,凝聚力和戰斗力強;工作作風過硬,全員宗旨觀念和服務意識強,干部職工愛崗敬業,干凈干事,工作成績突出,群眾基礎好,社會公認度高。在主管部門年度綜合考評中,成績在平均分以下的,不得評為市創建工作示范單位。
第六條一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不得授予市“群眾滿意基層站所(辦事窗口)”創建工作先進單位和示范單位榮譽稱號:
㈠所屬工作人員(包括聘用人員,下同)因違法違紀受到刑事追究、黨紀政紀處分的;
㈡單位及其所屬工作人員曾被上級主管部門或市以上糾風辦、效能辦(投訴中心)給予通報批評以上(含通報批評)處理的;
㈢曾被市以上新聞媒體作為反面典型公開曝光并查證屬實的;
㈣因違法或違規行政行為,在行政復議中被撤銷行政決定或在行政訴訟中敗訴的;
㈤因工作失職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引發群體性上訪事件的;
㈥未認真落實政(事)務公開和收費管理辦法,有亂收費、亂攤派、亂罰款等行為的;
㈦在申報、評選中有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違規行為的;
㈧存在其他不符合條件的情形。
第七條市“群眾滿意基層站所(辦事窗口)”創建工作先進單位和示范單位的評選工作按照自下而上的程序進行,一般每年評選一次。申報時間為每年的10月底前。示范單位由先進單位申報評選產生。
第八條評選工作依照以下程序進行:
㈠申報對象自評。申報對象根據上述申報條件進行自評(申報先進單位的,自評表依據附件1或附件2;申報示范單位的,自行寫出自評報告),并將自評結果報業務主管部門。
㈡主管部門考評和推薦。主管部門對申報對象進行考評,在考評中發現問題的,要責令其整改。同時,將符合條件的申報對象征得服務區域所在地的鎮(街道)同意后,擇優向市政府糾風辦推薦。
㈢群眾滿意度測評。測評工作由市政府糾風辦牽頭,鎮紀委(街道紀工委)具體組織實施。
㈣復查和公示。對各主管部門推薦的候選名單,市政府糾風辦會同市政府法制辦、市政府辦證中心組織人員進行復查確定評選初步名單,并以一定方式向社會公示。
㈤表彰。市政府糾風辦根據復查和公示結果,提出評定名單,經市創建“群眾滿意基層站所(辦事窗口)”活動領導小組辦公室審定后,予以表彰。
第九條市“群眾滿意基層站所(辦事窗口)”先進單位和示范單位榮譽稱號實行動態管理,一般每兩年復審一次,復審工作參照評選工作程序進行。一經發現獲獎單位有本辦法第六條所列情形之一的,即予摘牌,取消其相應的榮譽稱號。
第十條獲獎單位主管部門應當對照本辦法和本系統的考評細則,對獲獎單位進行經常性的檢查,發現獲獎單位存在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在發現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報告市政府糾風辦。
第十一條各鎮紀委(街道紀工委)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獲獎單位不符合本辦法所規定條件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報告市政府糾風辦。
第十二條市政府糾風辦負責對各主管部門和鎮紀委(街道紀工委)上報情況的審核。對情況屬實的,經市創建“群眾滿意基層站所(辦事窗口)”活動領導小組辦公室同意后,由市政府糾風辦發出摘牌通知書,取消榮譽稱號,抄告業務主管部門,并在一定范圍內公告。
第十三條市政府糾風辦定期、不定期組織人員對獲獎單位進行暗訪檢查,發現有對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報市創建“群眾滿意基層站所(辦事窗口)”活動領導小組辦公室同意后,直接發出摘牌通知書,取消榮譽稱號,抄告業務主管部門,并在一定范圍內公告。
第十四條被取消榮譽稱號的單位,兩年內不得參評市“群眾滿意基層站所(辦事窗口)”創建工作先進單位或示范單位。單位主要負責人要公開整改承諾,并切實抓好整改工作。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市政府糾風辦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