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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辦法所稱的政府投資項目,是指鄉鎮及以上人民政府利用下列資金所進行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一)市(鄉鎮、街道)財政預算安排的建設資金;
(二)納入市財政管理的專項建設資金;
(三)市政府(含政府投資公司)融資的資金;
(四)上級補助(含國債)資金;
(五)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的貸款、贈款;
(六)轉讓、出售、拍賣國有資產及其經營權所得的國有資產權益收入;
(七)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資金。
第二條為進一步規范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建立決策科學、投向合理、運作規范、監管嚴格的政府投資管理體制,保證工程質量,優化投資結構,提高投資效益,根據《*省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三條政府投資項目主要包括:
(一)農業、水利、能源、交通、城鄉公用設施等基礎性項目;
(二)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社會保障,生態建設、環境保護、資源節約等公益性項目;
(三)科技進步、高新技術、現代服務業等政府重點扶持的產業發展項目;
(四)政府公共服務設施項目;
(五)促進其他領域發展的重要項目。
第四條政府投資分為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和投資補助、轉貸、貸款貼息等方式。
第五條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原則:
(一)集中財力保證重點建設,量入為出,綜合平衡;
(二)嚴格按照政府投資年度計劃和財政預算進行建設;
(三)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禁止邊勘察、邊設計、邊施工;
(四)堅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決算;
(五)嚴格執行項目法人(業主)責任制、招投標制、合同管理制、建設質量監理制,確保工程質量。
第六條市發改部門為政府投資項目的綜合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投資綜合管理部門),負責政府投資項目規劃和計劃的編制、組織實施、協調監督等綜合管理工作。主要負責《*市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庫》建立完善工作,負責牽頭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劃的編制、下達及調整,負責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的審批,負責政府投資重大建設項目的稽察管理和后評價工作,負責組織竣工驗收等工作。
第七條市財政部門負責政府投資項目資金財務活動的監督管理。主要負責項目資金來源的審定,負責項目資金財政直接支付管理工作,負責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審批,參與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劃的編制、下達及調整等。
市財政項目預算審核中心負責政府投資項目資金財務活動的審核、監督和管理以及項目投資估算、概算、預算審核審定。主要負責投資估算、投資概算的審核,負責項目施工圖設計的審核和工程預算的審定,負責項目工程量、價的審定,負責投資變更的審查審核,負責項目工程送審造價的初審和對社會中介機構已審項目結論進行審查;
第八條市審計部門主要負責政府投資資金的執行情況、竣工決算的審計監督。市國土、規劃、建設、環保、監察及其他有關部門按各自職責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九條市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管理中心主要負責建設項目工程建設的全過程管理,控制項目投資和工期,確保工程質量。負責簽訂施工、監理和設備材料選購合同,負責項目實施工程設計變更的初審,負責審核、簽證工程進度報表并提出撥款意見,負責項目工程量、價的初審,負責向項目使用單位辦理資產交付手續。
項目使用單位主要負責建設項目的前期工作。負責委托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投資概算、工程勘察、施工圖設計等,負責辦理立項、規劃、土地、環保、水保、人防等有關手續的報批工作,負責工程征地、拆遷等前期工作,負責項目自籌資金的籌措,并按期劃入市財政投資建設專戶,負責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工作。
第十條政府投資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計劃,有利于履行政府職能,有利于資源優化配置和結構調整升級,有利于城鄉統籌與經濟社會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第十一條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和國家投資管理的規定,做好前期工作;項目前期工作成熟后納入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劃。
第十二條政府投資項目的土地面積需求、項目選址和設計,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體現土地資源的合理配置、集約利用,符合生態環境和改善的要求。
第十三條政府投資項目計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接受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
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舉報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和建設中的違規、違法行為。
第二章投資項目管理
第十五條政府投資項目實行項目儲備制度。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區域規劃、專項規劃和發展建設規劃,由政府有關部門和項目業主開展政府投資項目前期工作,并經市投資綜合管理部門組織咨詢論證后列入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庫。
列入政府投資計劃的項目,應當從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庫中選取。
第十六條政府投資項目業主應當委托符合資質的工程咨詢機構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和投資概算,報市投資綜合管理部門審核或審批;其中總投資在50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可以合并編報和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并可由項目業主自行編制。
第十七條重大建設項目和需要市政府協調落實資金來源的項目,可由業主直接上報市政府,并在市投資綜合管理部門對項目規模及項目建設必要性、市財政項目預算審核中心對項目投資估算進行審核后,由市政府批準。
第十八條市投資綜合管理部門在批復可行性研究報告及重大項目建議書前,應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或委托有相應資質的咨詢機構進行評估論證。對經濟、社會和環境影響重大的,社會公眾普遍關注的公益性建設項目,在審批項目建議書前,應當采取聽證會、征詢會等方式廣泛征求社會各界和公眾的意見。
第十九條項目建議書批準前,由市財政部門出具項目資金來源審核意見;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前,由市規劃部門出具規劃選址意見,市國土資源部門出具用地預審意見,市環保部門出具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意見,市財政項目預算審核中心出具項目投資估算審核意見。初步設計批復前,由市財政項目預算審核中心出具項目投資概算審核意見。
第二十條項目業主應通過招標方式選擇委托符合資質的設計單位,設計單位應當依照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并嚴格按照有關規范,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則,編制初步設計和項目投資概算。要進行限額設計,不得漏項、有意壓低概算或擅自變更建設內容及突破批準的建設規模。
第二十一條市投資綜合管理部門在批復初步設計和投資概算前,應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或委托有相應資質的咨詢機構進行評估論證。
第二十二條項目概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重新報請市投資綜合管理部門批準:
(一)超過投資估算10%以上的;
(二)超過估算金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超過投資估算應當予以報告的。
第二十三條項目業主應當依照批準的初步設計和項目概算,遵循概算控制預算的原則進行施工圖設計,合理確定工程造價。嚴禁未經初步設計和投資概算批復直接進行施工圖設計。
第二十四條政府投資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采購,項目業主應當依法實行招標。工程設計依法應當招標而未招標的,不得批準初步設計。
第二十五條項目業主憑項目建議書批準文件到市會計核算中心開設基本建設賬戶,并按規定存入單位自籌的拼盤資金。凡由政府與其他出資人共同投資的項目,各方資金應當同步到位。
第二十六條政府投資項目實行財政直接撥付資金制度。
項目業主憑相關批準文件和設計、施工、監理等合同以及項目業主負責人簽署的撥款申請,到市財政部門辦理撥款手續,其中工程款撥付須經監理認可;市財政部門經審核后按工程建設進度直接向設計、施工、監理或設備供應等單位撥付建設資金。政府以資本金注入的,由市財政部門直接撥付給項目業主。加強政府性投資公司的資金管理,創造條件逐步將政府性投資公司的資金納入財政專戶,實施項目建設資金直接撥付制度。
第二十七條項目審批權限屬于上級投資管理部門的,由市投資綜合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審核上報。項目業主按照相關要求報送完整資料。
第三章投資計劃管理
第二十八條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劃編制程序:
(一)各有關部門、鄉鎮(街道)在每年度9月底前向市投資綜合管理部門提出已列入儲備庫項目和續建項目的下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劃建議;
(二)市投資綜合管理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按照優先保證續建項目資金需要的原則,經綜合平衡后,在每年度10月底提出下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劃草案,送有關部門、鄉鎮(街道)征求意見;
(三)政府投資項目計劃草案經修改完善后,在每年度11月底前編制下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劃建議,報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后,由市投資綜合管理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正式下達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劃。
第二十九條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年度投資總額;
(二)項目名稱、建設內容和規模、項目總投資和政府投資總額、建設周期、年度投資額和年度政府投資額以及資金來源;
(三)擬安排的政府投資項目前期費用;
(四)待安排的預備項目;
(五)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第三十條政府投資項目必須落實項目建設資金或明確資金來源。未落實或未明確的,不得列入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劃。當年度政府投資總額在執行中有追加時,應當優先安排待安排的預備項目。
第三十一條政府投資項目計劃一經批準,必須嚴格執行,原則上不得調整。政府投資項目計劃執行過程中,確需調整年度政府投資總額,或增減新開工項目,或緩建在建項目的,由市投資綜合管理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提出計劃調整意見,報市政府批準。
第三十二條對未列入年度政府投資計劃但急需建設的重大項目,由行業主管部門報請市政府批準后,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報批相關手續,并由市投資綜合管理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將其列入年度調整計劃。
第三十三條各項目業主必須按規定向市投資綜合管理部門及時上報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劃執行情況。
第三十四條市投資綜合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投資信息制度,會同有關部門政府對投資的調控目標、主要調控政策、重點行業投資狀況、發展趨勢和產業指導目錄等信息,發揮政府投資對全社會投資的引導作用。
第四章建設管理
第三十五條政府投資項目原則上應當組建項目法人,負責項目的建設、管理和運營。
第三十六條凡總投資在100萬元以上,單項工程(含附屬工程、裝潢工程)造價在50萬元以上的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推行建設制,創造條件逐步將交通、水利、城建等投資項目納入建設。市投資綜合管理部門在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時,對實施代建制的項目予以明確。
第三十七條需建設的政府投資項目由市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管理中心實行建設。代建中心作為建設期項目法人,要切實負起應負的職責,做好項目建設資金、建設工期、工程質量等全過程管理。
第三十八條政府投資項目實行履約擔保和保修金制度。合同簽訂后,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應當依照合同約定向項目業主提供由金融機構出具的一定金額的履約擔保函。保修金應當依照合同約定在工程結算時預留,質量保修期滿后無質量問題付清。
第三十九條政府投資項目的勘察、設計、監理、施工和設備材料采購,應當依照國家、省、市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的法律、法規和實施意見執行。對尚未立項的項目,不得進行設計、咨詢機構的招投標;對初步設計和投資概算尚未批復的項目,不得進行工程施工的招投標;嚴禁肢解發包工程規避施工招標。
第四十條建設單位應當嚴格依照下達的投資計劃和經批準的初步設計及項目投資概算委托設計單位進行施工圖設計,編制項目預算。項目預算包括施工圖預算和項目建設所需的其他費用,不得超過已批準的項目投資概算。
第四十一條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設計文件進行施工。確需變更設計的,應當經業主與原設計單位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概算經財政部門審核后應當報市投資綜合管理部門重新審批:
(一)累計變更投資額超過項目概算5%以上的;
(二)累計變更投資額超過概算在100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超過投資概算應當予以報告的。
第四十二條政府投資項目按批準的設計文件所規定的內容建成后,應當于六個月內完成工程結算和竣工決算,報市財政部門審核。市審計部門對政府投資項目概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未經審核、審計的建設項目,不得辦理竣工驗收手續。
第四十三條政府投資項目涉及水土保持、環境保護、消防、人民防空、安全生產、建設檔案等專項驗收的,應當由有關行業主管部門依法組織驗收。
各項專項驗收、工程質量的核定、竣工決算完成后,應當由市投資綜合管理部門或由其委托行業主管部門組織竣工驗收。
第四十四條對政府投資的重大建設項目,政府項目稽察機構應當參照國家重大建設項目稽察辦法對其實行稽察,并及時向市政府報告稽察結論意見。
第四十五條政府投資重大建設項目交付試用期滿后,市投資綜合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財政部門有選擇地進行項目后評價,后評價包括前期工作、實施情況、工程質量、投資效益、環境效益、社會效益等內容,并將后評價結論報告市政府。
第四十六條政府投資項目必須辦理產權登記。項目業主應當于竣工驗收后三十日內向市國有資產主管部門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項目業主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市投資綜合管理部門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可以責令項目業主限期糾正,并由行政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或紀律處分:
(一)初步設計和項目概算尚未批準擅自開工的;
(二)未經批準擅自提高建設標準,擴大投資規模的;
(三)未依法組織招標的;
(四)轉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設資金的;
(五)未經竣工驗收或驗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六)其他違規行為。
第四十八條工程咨詢評估機構及其執業人員在對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進行咨詢評估設計時弄虛作假,或者提供結論意見嚴重失實的,依照《*省社會中介機構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等規定予以處罰,并禁止其三年內在本市從事政府投資項目的咨詢評估工作。
第四十九條政府有關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有權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糾正,并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
(一)違反規定批準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的;
(二)違反規定編制設計文件的;
(三)違反規定撥付建設資金的;
(四)其他違規行為。
第五十條政府有關部門的領導或上級領導人強令或者授意有關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管理程序,或者違法干預政府投資項目決策的,根據干部管理權限由行政監察機關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
第五十一條政府投資項目發生重大質量及安全生產事故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其行政直至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