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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補助對象和范圍
在*縣范圍內(*庫區除外)從事農業生產的*水電站*縣內安置移民,以下情況給予補助:
(一)移民獨資新發展的農業生產項目;
(二)移民與移民合資新發展的農業生產項目;
(三)在移民安置地鄉(鎮),移民與當地群眾合資新發展的農業生產項目。
第二條為了進一步鼓勵*移民積極發展農業生產,幫助移民提高生活水平和生產能力,確保“安得下,穩得住、逐步能致富”工作目標的實現,結合我縣實際,決定對青政發〔20*〕33號文件《*縣鼓勵*水電站移民發展農業生產若干意見(試行)》予以調整。
第三條補助項目和標準
(一)鼓勵移民積極開展土地培肥改良,實現“綠色過冬”
縣內有土安置移民在分配的生產用地(不包括租用的耕地)上種植綠肥、蔬菜、蠶豌豆、小麥、馬鈴薯等作物,每畝補助80元,按實際種植面積給予補助。
(二)鼓勵移民發展規模農業,優化農業產業結構
1、種植水稻面積5畝以上,按30元/畝給予補助。
2、新發展大棚蔬菜2畝以上,毛竹大棚按2000元/畝、鋼管大棚6500元/畝。
3、新發展大田蔬菜、山地蔬菜、單年生瓜果5畝以上,按100元/畝補助。
4、新發展水果基地連片10畝以上,魚鱗坑基地按200元/畝、新開水平梯地基地500元/畝給予補助;在其它土地上新發展水果基地10畝以上,按200元/畝給予補助;按標準連片改造老果園10畝以上,按300元/畝給予補助。
5、連片新開發標準茶葉基地5畝以上,按350元/畝給予補助;按標準連片改造老茶園基地20畝以上,按200元/畝給予補助。
6、連片新開發草本中草藥基地面積5畝以上,按150元/畝給予補助。
7、大力鼓勵移民應用標準化田魚養殖技術,推廣標準硬化田埂和稻萍溝等技術,對連片新發展1畝以上稻田養魚的,按300元/畝給予補助。
8、大力扶持發展種草養羊等節糧型養殖業,新建舍50平方米以上、新養殖山羊30只以上,按30元/只給予補助;新飼養牛3頭以上,按100元/頭給予補助;新飼養兔50只以上,按10元/頭給予補助;新飼養肉豬5頭以上,按50元/頭給予補助;新飼養種豬3頭以上,按100元/頭給予補助;新養殖蛋禽(鴿)200只以上,按2元/只給予補助;新養殖肉禽(鴿)200只以上,按1元/只給予補助。畜禽類須按有關規定進行檢疫,驗收時按基地年最多存欄數和基地實際規模綜合情況計補,單戶最高補助資金不超過5萬元。
(三)鼓勵移民戶積極參加政策性農業保險
積極引導和鼓勵養殖業移民戶參加政策性農業保險,其在享受政府政策補貼外,移民戶自負的部分保險資金政府再給予50%補助。
第四條補助項目申報、審核
移民發展農業生產補助資金在2萬元以上的項目,須先報縣移民主管部門立項。在移民安置地鄉(鎮)范圍內發展農業生產項目的,須先經移民安置地鄉(鎮)政府審核并申報;在安置地鄉(鎮)以外發展農業生產項目的,須經移民安置地鄉(鎮)政府和項目開發地所在鄉(鎮)政府聯合審核后并由移民安置地所在鄉(鎮)政府申報。
第五條檢查驗收
由縣移民主管部門牽頭組織縣農業局、財政局及相關鄉(鎮)政府,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對移民申報的農業生產補助項目進行組織驗收。種植“綠色過冬”作物的項目,在每年12月底前由移民安置地鄉(鎮)政府負責組織驗收并報縣移民主管部門,縣移民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人員進行抽驗收。其它項目在次年2月組織驗收。對補助資金在2萬元以下的項目,在驗收前一個月由安置地鄉鎮政府審核后向縣移民主管部門提出驗收申請。
第六條資金籌措和管理
本意見實施所需資金列入縣財政預算。嚴禁任何單位、個人,弄虛作假套取補助資金。如有違規行為,一經查實,將給予黨紀政紀處分,觸犯法律的,將追究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七條其它
移民發展農業生產項目,享受本意見的相關政策后,不再同時享受其它同一農業產業的相關扶持政策。
第八條本意見由縣移民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九條本意見自發文之日起試行,試行期二年。原青政發〔20*〕33號《*縣鼓勵*水電站移民發展農業生產若干意見(試行)》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