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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維護我市城區正常的交通秩序,提升我市城市形象,優化投資環境,確保經營者及乘客的合法利益,嚴厲打擊各種非法、違章經營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省道路運輸條例》、《省出租汽車客運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凡客運車輛必須經市政府主管部門批準,辦理有關營運手續,未經批準的車輛不得從事客運經營活動,對于各條線路中的無證經營車輛要予以嚴厲打擊。
二、線路班車及出租車經營者要文明待客、熱情服務,自覺遵守交通管理有關法規、規定,做到文明守法經營。
三、重點整治線路班線車及出租車輛超載、拒載、欺騙乘客、哄抬票價及隨意停放。
四、嚴禁我市以外的出租車在城區內駐地經營,嚴禁途經我市的客車長線短跑擾亂我市客運秩序。
五、兩輪、三輪摩托車、農用車輛、廂式貨車不得從事載客經營活動。
六、嚴厲打擊欺行霸市、強迫他人拼座、擾亂正常營運秩序的行為,嚴厲打擊利用機動車輛進行違法犯罪活動。
七、對違反本通告規定,構成違法違規行為的,交通、公安等部門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省道路運輸條例》《省出租汽車客運條例》等法律法規從嚴處理。①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②對違反《省出租汽車客運條例》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未依法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車輛營運證從事出租汽車營運的,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機構可以暫扣車輛,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向社會公布非法經營者及其車輛號牌。③對違反《省出租汽車客運條例》第五十四條的規定,在車輛營運證劃定的營運范圍以外駐地營運的,當地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機構可以暫扣車輛營運證,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核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機構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車輛營運證。
八、對干擾執行公務、聚眾鬧事,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