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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人民政府,新區管委會,縣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事業單位:
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道路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省安委會《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和市安委會《關于進一步推進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夯實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基礎,努力解決我縣農村交通安全存在的突出問題,預防和減少農村道路交通事故,為農村群眾出行創造安全、暢通的交通環境,結合我縣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實際,現就全縣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提高思想認識,高度重視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加強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事關我縣社會經濟發展和穩定大局,對于群眾安居樂業、促進社會和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隨著我縣農村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農村道路交通狀況極大改善,交通里程數、機動車數、機動車駕駛人數急劇增長,群眾出行難問題逐步得以緩解。但由于農村道路通行條件有限、車輛安全性能較差、群眾安全意識不強等因素,造成了農村道路交通事故呈高發態勢,農村交通安全形勢十分嚴峻。因此,各鄉鎮(含河西新區管委會,下同)、縣級各部門一定要統一思想,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加強組織領導,切實把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納入議事日程,著力構建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體系,為促進我縣經濟又好又快發展創造安全、暢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環境。
二、加強組織保障,健全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監管機制
(一)健全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機構
在年我縣各鄉鎮成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辦公室”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強組織領導,明確工作責任,具體安排如下:一是成立以縣政府副縣長、縣公安局局長繆劍為組長,縣安監局局長伍申學為副組長,縣委辦公室、縣政府辦公室、縣公安局、縣交通運輸局、縣教育局、縣水務局、縣交警大隊等單位為成員的“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縣安監局,縣安監局分管領導任辦公室主任。二是各鄉鎮要設立“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交管辦”),由鄉鎮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兼任交管辦主任,凡建有派出所的鄉鎮,要確定1名所領導兼任交管辦副主任,暫無派出所的鄉鎮,轄區派出所要確定1名民警兼任交管辦副主任,轄區交警中隊確定一名民警負責交管辦工作,各鄉鎮政府落實3名以上專職工作人員,通公路的行政村,要聘請1—2名道路交通安全義務監督員(可由村、組干部兼任),協助鄉鎮及派出所開展工作,全面履行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職責。三是有條件的鄉鎮將“交管辦”設在鄉鎮政府,無條件的設在當地派出所,并統一掛牌。四是各鄉鎮交管辦要配備必要的交通工具,配置照(攝)相機、電腦、反光背心、停車檢查牌等設施設備。五是建立健全駕駛員、機動車輛信息臺賬、檔案資料和相關制度。六是專兼職人員工資、辦公經費等按規定給予補助。七是各鄉鎮(街道)要鼓勵引導車主和駕駛員參加“機動車駕駛員安全協會”,加強自我教育、管理和約束。公安、交通、運管等部門要動員運輸企業、駕校參加協會并成為會員單位。
(二)建全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監管機制
一是建立工作責任機制。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實行鄉鎮主管、交管辦主抓、派出所協管、村民委員會配合的工作責任制,要層層簽訂農村道路交通安全責任書,形成責任分工明確、工作合力強大、監管處置有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機制。二是建立委托監管、協助執法機制。公安交警部門要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制作統一的授權委托書,將農村道路交通安全部分管理權委托鄉鎮交管辦;交警部門要制定出鄉鎮交管辦管理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的具體辦法,按照責、權一致的原則,建立工作對接平臺,制定獎懲辦法。三是建立日常巡查機制。各鄉鎮要落實領導帶(值)班工作制度,每天確定一名領導帶領交管辦工作人員,在重點路段、重點時段開展交通安全巡邏管控,查糾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及時消除交通安全隱患。四是建立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定期組織召開由安監、公安、交通、運管、水務、教育、工商等部門參加的農村道路交通安全聯席會,分析研究本地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形勢,解決突出問題,督促抓好農村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整治。
三、加強綜合治理,切實規范農村道路安全秩序
(一)深化道路隱患治理,大力改善農村道路通行條件
各鄉鎮、縣級各部門要按照農村道路分級管理原則,進一步加大安全基礎設施投入,逐步完善農村道路交通安全設施,逐步改善農村道路的通行條件,提高通路率和通車率。進一步加大對危險路段和事故多發路段的治理,加強縣、鄉鎮、村級道路交通標志、標牌、標線的設置工作。在三級以下山區公路設置客運車輛夜間禁止通行的禁令標志,在急彎、臨水、臨崖路段設置波型防護欄或示警墩(墻),在長下坡路段設置減速帶。對不能及時設置和完善標志標線等防護警示設施的路段,要采取相應臨時處置措施,有效預防交通事故發生。對新建、改建的農村公路,必須落實安全防護設施建設“三同時”(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制度,嚴格把好設計審查關、工程質量關和竣工驗收關,并抓好公路養護和管理工作。
(二)加強交通安全整治,努力凈化農村道路交通環境
各鄉鎮要協助公安交警部門對轄區私家車、摩托車等機動車輛進行全面清理,詳細掌握每臺車輛的車況和運營情況,逐車建立安全管理檔案,與車主、駕駛員簽訂安全目標責任書。針對農村道路特點,找準重點違法行為的重點路段、重點時段,每季度至少要組織開展1次交通安全專項整治,嚴厲整治無牌無證、超員超速等嚴重影響交通安全的違法行為,嚴厲打擊非法載客等違法行為,形成嚴管重治的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高壓態勢。
四、加快客運發展,提高農村客運力和安全性
(一)合理規劃農村客運班線。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要按照“建、管、養、運”一體化發展思路,大力扶持發展農村客運事業,重點做好農村客運線路發展規劃和運力投放規劃。要組織相關部門對道路通行狀況進行評估,對符合通行客車條件的農村線路及時投放運力,開通客運班車,切實解決農民出行難問題。要認真落實農村客運優惠政策,減輕農村客運經營者的負擔。
(二)引導農村客運公司化。各鄉鎮、縣級各部門要積極引導農村客運經營者實行公司化、公交化和片區化經營。客運公司應根據農村地理條件、經濟發展水平、人口分布情況和道路狀況,靈活客運方式,調優運力結構。要鼓勵城市客運向農村延伸,努力推進城鄉公交一體化發展,積極推進農村客運發展和經營管理,減少經營矛盾,提高經營效益,降低安全風險。
(三)提高農村客運車輛安全技術水平。各鄉鎮、縣級各部門要按照安全、經濟、節能的原則,結合農村道路通行實際,鼓勵農村客運經營者投放適合農村道路安全條件的客運車輛。切實加強農村客運市場的整頓和管理,嚴禁摩托車、機動三輪車、農用車、非法改裝車從事農村客運。
五、強化責任落實,確保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取得實效
(一)明確工作職責
鄉鎮、村(居)委會:加強本行政區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組織領導,切實承擔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主體責任,制定本轄區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規劃并組織實施;加強對交管辦的組織領導,強化工作保障,充實工作力量,組織開展農村道路交通安全檢查及隱患整治等工作;指導并鼓勵機動車駕駛人參加“機動車駕駛員安全協會”,享受會員權利,履行會員義務,積極參加協會舉辦的各項活動,提高安全意識;加強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隱患排查整治;組織開展轄區農村道路的管理和養護,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設施。
交管辦:制定本行政區內縣道以下(不含縣道)道路、場鎮和公安交警部門指定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規劃,并組織實施;組織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建立本行政區內機動車及駕駛人員信息臺賬和道路基礎臺賬,實行車輛、駕駛員戶籍化管理;做好本轄區農村道路及安全設施的養護和管理,定期組織開展安全隱患排查,督促相關部門及時治理;強化農村道路交通秩序管理,組織開展道路交通違法查糾工作;協助公安交警部門辦理機動車、駕駛證等相關車管業務;協助公安交警部門做好交通事故現場維護、善后調解處理工作。
交通安全義務監督員:做好道路交通安全信息收集、報告,協助管理處置道路交通安全及突發事件;協助開展創建“交通安全文明村(社區)”活動,協助組織村(居)民特別是車主和駕駛員學習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及安全常識,教育村(居)民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對情節嚴重的交通違法行為進行勸阻,并向本鄉鎮或交警部門舉報。
鄉鎮派出所:發揮公安行政管理職能,協助鄉鎮交管辦開展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對交通違法行為人依法實施強制措施;配合鄉鎮交管辦加強農村道路日常巡查管控;協助交警部門做好交通事故現場維護、善后賠償調解處理等工作。
交警部門:發揮道路交通安全監管主體作用,指導鄉鎮交管辦開展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負責確定鄉鎮的委托授權范圍;做好鄉鎮交通安全義務監督員的交管業務培訓工作;根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整體規劃,適時安排部署有關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專項整治行動;積極指導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辦公室規范有序開展工作。
交通運管部門:負責制定農村道路營運發展規劃,合理安排運力,嚴格農村運輸企業資質審查,指導、督促運輸企業建立健全安全責任制、安全行車制度等,做好車主、駕駛人員的培訓教育;指導各鄉鎮做好農村道路及安全設施的設置、養護、管理,督促鄉鎮抓好農村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排查和整治;落實安全設施“三同時”制度;加大對農村道路非法營運的打擊力度,凈化農村客運市場;指導各鄉鎮開展相關業務工作,配合交警部門組織開展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秩序整治。
水務部門:負責拖拉機及駕駛員的源頭監管,做好拖拉機的登記和安全技術檢驗,嚴格執行運營拖拉機的報廢、淘汰規定,確保拖拉機的運行安全;加大對拖拉機駕駛人員交通法規、安全知識和駕駛技能的培訓,嚴格駕駛人員考試工作;協助交警部門組織開展農村道路交通秩序整頓;積極參與農村道路交通安全聯合執法行動,加大對農機駕駛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
安監部門:負責對各相關職能部門單位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職責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協調組織開展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大檢查,督查相關單位對事故危險點、段的排查、整治;牽頭組織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嚴格落實責任倒查;會同交通、交警、運管等部門做好企業職工用車的安全監管工作,嚴禁使用報廢車輛接送職工。
教育部門:積極開展創建“交通安全文明學校”活動,開設交通安全課程,加強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做好校車安全監管工作,嚴禁使用報廢車、農用車等不符合安全條件的車輛接送學生。
公安、監察、廣電、財政、質監、衛生、司法等部門及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要加強協調配合,共同抓好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監管工作。
(二)嚴格責任追究。
認真落實各鄉鎮、縣級各部門和運輸企業、車主、駕駛員的安全主體責任,嚴格實行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責任倒查和責任追究制度。在所轄區域對群眾舉報、上級督辦、日常檢查發現的非法營運沒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處,致使非法營運存在或發生事故的,對鄉鎮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以及相關責任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因管理不到位、工作不負責任、推諉扯皮不作為造成事故的,特別是造成較大及以上事故或影響特別大的事故責任人和責任單位,要嚴格按照《安全生產法》等相關規定,一律嚴肅查處,決不姑息遷就。
(三)逗硬考核獎懲
縣委、縣政府將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納入各鄉鎮、縣級各部門領導班子年度績效考核,并作為干部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對在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對一年內發生1起以上(含1起)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鄉鎮,除按相關規定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外,其當年安全生產工作實行“一票否決”,鄉鎮及相關部門領導向縣政府述職;對因工作不落實,交通事故頻發的鄉鎮要對主要領導進行責任倒查;年終全縣實行排名,對管理到位、事故少的鄉鎮實行通報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