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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提高行政效能,優化經濟發展環境,市政府決定在企業注冊登記并聯審批制度的基礎上試行前置審批事項告知承諾制,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告知承諾制的含義
告知是指具有行政審批職能的行政機關(以下簡稱審批機關)對企業申請設立或變更登記前應當辦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設定的前置審批事項應具備的條件、程序、期限等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請人的行為。
承諾是指申請人對審批機關告知的事項已知曉和理解,并以書面形式作出具備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相關條件和自覺接受審批部門監督管理以及承擔相應責任的保證。
二、試行告知承諾制的原則
1、依法行政原則。以現行法律、法規為依據,不超越法定權限,符合行政許可法的基本原則。
2、全面推進、分步實施原則。凡法定的企業登記注冊前置審批事項,均實行告知承諾制,市、區兩級同步推行,各種企業類型一并實施,但在實施過程中分步穩妥推進。
3、講求實效原則。借鑒先進地區成功經驗,結合合肥實際,拓展范圍,規范運作,力求實效。
三、告知承諾制的適用范圍
1、原則上凡企業注冊登記法定前置行政審批項目均應試行告知承諾制(涉及安全生產、省級以上審批及其他暫不宜實施的項目除外)。
2、在合肥市區范圍內,各類企業(含個體工商戶)設立的前置審批都應試行告知承諾制。
3、對首批(詳見附表《首批試行告知承諾制的項目》)未列入的前置審批事項,有關部門要進一步摸排,分批盡快試行。
四、告知承諾制的運作方式
1、明示告知。申請人到市行政服務中心工商局窗口申請企業設立,辦理名稱預先核準時,對涉及告知承諾制審批的項目,受理人員要向申請人指明辦理相關審批的行政機關窗口,由該窗口將前置審批項目應具備的條件、程序、期限等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請人。
2、書面承諾。申請人應認真領會告知承諾書內容,愿意按照告知承諾制辦理的,由全體申請人在承諾書上簽字或蓋章后附相關材料一并提交審批機關。
3、證照核發。審批機關在兩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核發許可證或批準文件的決定,申請人持許可證或審批文件向工商部門申辦企業注冊,工商部門自受理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核發營業執照,并隨即將發照信息書面抄告相關審批部門。
4、實地查驗。審批機關自發證之日起兩個月內,對領證企業是否符合審批條件進行實地查驗,對未遵守承諾,達不到審批條件的,審批機關依法予以處理直至撤消許可,并將相關信息及時抄告工商部門,工商部門據此依法責令企業辦理變更或注銷登記,所造成的經濟和法律后果由企業或投資者自行承擔。
五、告知承諾制的工作要求
1、統一認識,加強領導。市行政服務中心要切實發揮職能,統一組織、協調此項工作。各級、各部門要從加快合肥經濟發展的大局出發,提高認識,主要負責人要親自過問,分管負責人具體抓,確保告知承諾制的順利試行。
2、加強監督,強化事后監管。試行告知承諾制的審批項目、程序、時限等要對外公布,接受社會監督。市、區兩級紀檢監察部門要對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強化責任追究。各審批部門要進一步轉變行政管理方式,制定、完善事后監管措施,統籌安排行政管理力量,切實加強日常監督檢查。
3、各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受理個體工商戶(含個人獨資、合伙企業)申請注冊登記時,對涉及前置審批告知承諾事項的,要指明申請人到相關市、區審批機關辦理;相關市、區審批機關要按照告知承諾制的方式辦理。
4、自年5月1日起試行,肥東、肥西、長豐縣參照本意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