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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和保障區高校畢業生創業孵化基地(以下簡稱“孵化基地”)的建設和可持續發展,據中共區委、區人民政府《關于改善創業環境推進全民創業的實施意見》(雁發[]17號)、區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實施意見》(雁政發[]34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孵化基地包括孵化間、共享孵化間、孵化基地物業等。本辦法適用于孵化基地內所有創業的組織和個人。
第二章定位
第三條孵化基地是經區人民政府批準成立,在區創業工作領導小組指導下,專門為大學生創辦企業提供含有中小企業生存與成長所需的共享服務項目和系統空間的孵化器組織。
第四條孵化基地以扶持大學生創業為核心目標,以公益性、示范性、專業性為主要特征,以信息和服務為主體,搭建政策理論研究、創業指導培訓和綜合服務為一體的創業孵化平臺。
第五條為進入孵化基地的大學生創辦企業提供具有豐富服務內容的孵化空間及項目相關信息,組織咨詢與培訓見習實習,以提高創業者的各種技能,促進企業快速成長并獨立經營。
第三章機構設置與工作機制
第六條孵化基地管理辦公室是孵化基地的領導機構。其主要職責是決定孵化基地的重大事項,監督決定事項的執行,負責組織實施孵化基地的各項措施,協調孵化基地各項優惠政策的貫徹落實。
第七條孵化基地實行主任負責制。孵化基地管理辦公室設主任一名、工作人員5--8名(由區創業辦、勞動、人事、財政、工商、稅務等部門工作人員組成)。
第八條孵化基地設顧問委員會,邀請教育、金融、法律、工商管理、企業營銷、風險投資機構等方面專家學者,以及相關部門同志為顧問委員會成員。
第九條孵化基地管理辦公室下設綜合服務、政策指導培訓、項目開發等工作機構。
第十條孵化基地主管機構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做好孵化基地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十一條孵化基地實行申報審批制,由企業申報,街辦、主管部門負責培育推薦,區管理辦審核。
第四章功能與運行模式
第十二條孵化基地具有下列功能:
1、為孵化企業提供綜合服務。
(1)提供創業孵化場地和孵化企業基本辦公條件。
(2)協助創業人員成立公司及相關業務。
(3)為創業帶頭人及孵化企業聘用人員協助,接轉黨組織關系、轉正定級、辦理保險等相關服務。
(4)搭建科技信息網絡平臺,提供科技和產業信息。
(5)創業項目的開發和對接,引進融投資服務。
(6)提供管理咨詢服務;為入駐企業進行行業研究、項目投資分析等。
(7)積極協助孵化企業申請專項扶持資金和創業基金。
2、開展創業教育和指導培訓。
(1)積極開展創業帶頭人培訓和師資培訓。
(2)成立大學生創業社團,開展社團活動。
(3)進行大學生創業理論與實踐性課題研究。
(4)營造創業文化氛圍,幫助創業者提高科技創業能力。
3、組織創業見習實習實訓。
第十三條孵化基地的運行模式
1、每年高校畢業生中的創業帶頭人名單和創業項目相關材料,經審核批準后,擇優選拔進入孵化基地。
2、原則上孵化期最長為兩年,每年對孵化的企業進行評估,滿兩年的企業,離開孵化基地獨立經營。對重點扶持的創業帶頭人和重點項目,可以在雙方自愿的前提下,適當延長孵化時間。
3.實行創業企業業績季度統計、年度評估的管理方式。
第五章扶持與考核
第十四條孵化基地要積極協調協助,使孵化企業享受市、區鼓勵大學生創業優惠政策和其他扶持政策。
第十五條孵化基地管理辦公室按照孵化基地的審核標準,對進入孵化基地的孵化企業進行考核,確定孵化企業畢業、結業、延長孵化或者因孵化失敗而終止的標準。
第六章促進和保障
第十六條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時設立或引進創業資金,采用考核、分期資金投入、信用擔保、股權投資等方式,支持孵化基地孵化企業從事技術創新等創業活動。
第十七條鼓勵孵化企業和其他市場主體在孵化基地依法設立信用擔保機構。
第十八條孵化基地的組織和個人的知識產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鼓勵孵化基地內企業及其相關人員進行專利申請、商標注冊、軟件著作權登記,取得自主知識產權,并對自主知識產權采取保護措施。
第十九條孵化企業和其他市場主體的商業秘密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二十條孵化基地內的基礎設施具備開放條件的,可以向社會開放;孵化企業具備開放條件的,也可以開放。
第七章經濟技術合作
第二十一條域外有條件的組織或個人可以在孵化基地興辦合資、合作的高新技術企業。
第八章行為規范
第二十二條孵化基地及其創業企業認為其合法權益受到行政行為侵害時,可以向孵化基地管理辦公室投訴。
第二十三條孵化基地各管理部門對屬于職權范圍內的投訴事項,應當自接到投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處理。屬于其他部門處理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并書面告知投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