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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經濟開發區管委會、高崖水庫庫區管委會,縣政府各部門、單位:
為切實保護和合理利用礦產資源,維護礦產資源市場秩序,加強地質環境保護和地質災害防治,加快推進富強、生態、幸福建設,現就進一步加強礦產資源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按照集約節約利用礦產資源、保護生態環境、杜絕違法占地的要求,對礦產資源統籌規劃、依法保護、合理開發利用,建立礦產資源供給與深加工之間緊密協作關系,加快全縣礦產資源整合和礦產品精深加工,推進企業規模化、集約化經營,構建具有比較優勢的礦業經濟體系,促進全縣經濟又好又快發展。
二、基本原則
(一)政府引導,綜合調控。發揮政府對礦業經濟發展的引導作用,綜合運用經濟、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建立強有力的長效監管機制,推進礦產資源合理利用。
(二)依法依規,市場運作。依照法律法規,制定政策,完善措施,充分發揮政策機制的調節作用,促進產業集聚和優化升級。
(三)項目帶動,優化配置。加快推進一批礦產資源深加工大項目,培育壯大一批礦業經濟骨干企業,以產業整合帶動資源優化配置,做到原礦、初級礦產品與深加工企業對接,促進礦產資源向龍頭企業集聚。
(四)有序開發,集約利用。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科學開發礦產資源,提升礦產資源深加工能力,壓縮深加工不足的資源開采量,禁止原礦和初級礦產品輸出,促進礦產資源開采規模與精深加工能力平衡。
(五)管理到位,違法必究。健全完善各項管理措施,創新監督制度,加大執法力度,確保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嚴厲打擊各類違法行為,全面遏制無序開發、偷采盜采行為,保障全縣礦業經濟健康發展。
三、工作措施
(一)明確采礦準入權限。礦產資源開發繼續實行行政許可制度,按照“在開發中保護,在保護中開發”的原則,所有采礦權的設立,均須在合理規劃的前提下報經縣政府批準,全部采用招標、拍賣或掛牌方式有償出讓。各鎮(街、區)、村和其他部門不得亂開口子,非法或變相出讓采礦權。
(二)嚴格采礦準入標準。嚴把采礦權出讓、礦產品加工準入關,杜絕產品檔次低、高耗能、高污染、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環保政策的技術設備進入礦業領域。加工區用地指標和采礦權出讓采取招拍掛方式同時出讓,采礦權競得人必須建成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加工企業,并在開采區和加工區均安裝與縣國土資源局中心監控室聯網的電子監控設備,國土資源局方可頒發采礦許可證,采礦權人在持有采礦許可證后,才能從事開采活動。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加工企業的基本標準為:
1.符合全縣礦業開采、加工總體規劃;
2.取得縣國土資源部門頒發的土地使用證,礦產品加工企業廠區使用土地面積一般不得超過20畝;
3.使用的設備必須符合國家發改委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的要求:建筑石料加工類企業必須安裝立軸-圓錐破碎以上檔次的先進加工設備。建筑墻材燒結加工類企業,必須建設隧道暗燃窯、非自然條件烘干設施、安裝500以上的真空制坯設備。建筑墻材非燒結類加工企業,必須建設安裝非自然條件下養護的設施和設備;
4.出廠產品必須符合國家發改委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的規定:建筑石料加工類企業的產品,必須是水洗機制砂。建筑墻材燒結加工類企業的產品,必須是非實心類制品。建筑墻材非燒結類加工類企業的產品,必須是新型墻體材料;
5.必須具有符合環保、節能減排標準的設施和生產工藝;
6.使用工業廢渣、建筑垃圾、污泥等廢料占使用原材料總量的比例不低于30%。
工程類有礦產品產出項目設立標準為:
1.必須具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立項批準書;
2.必須有國家乙級以上地勘資質單位編寫的儲量報告、開發利用方案、地質災害防治方案、土地復墾方案;
3.必須通過縣國土資源部門向縣財政足額繳納價款及各種規費。
(三)科學規劃礦權設置。我縣具有一定儲量的礦種共有29個,屬于縣級發證權限的礦種有石灰巖、玄武巖、花崗巖、輝綠巖、火山凝灰巖、頁巖、泥炭質粘土、河砂、建設用砂石土、陶瓷用石英砂等10個礦種。在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確定出讓礦種的基礎上,根據我縣經濟建設需要,對屬于縣級發證權限的礦種,明確礦權出讓個數和年度開采總量,實行礦產品年度開采總量控制制度。年度,我縣石灰巖、玄武巖、花崗巖、輝綠巖等建筑石料類礦種,規劃設置采礦權不超過11個,年度計劃開采總量不超過77萬立方米;水泥用石灰巖設置采礦權1個,年度計劃開采總量不超過50萬立方米,礦產品專供山水水泥有限公司,禁止向其他單位或個人出售供應;火山凝灰巖、頁巖、泥炭質粘土等建筑墻材生產用原料類礦種設置采礦權不超過9個,年度計劃開采總量不超過24萬立方米;擬設工程建設項目有礦產品產出的采礦權設置不超過5個,該類采礦權設置另行制定相關規定和制度。所有采礦權企業,必須全部出售給按確定標準批準建成的加工企業,已明確專供、直供的礦區,必須全部向指定企業出售。否則,縣國土資源部門將采取停產整頓措施,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采礦權。
(四)規范采礦權出讓程序。為進一步完善和規范礦產資源開采行政許可制度,按照“在開發中保護,在保護中開發”的原則,所有采礦權必須對應縣政府批準的加工企業設立,縣國土資源部門按照總體規劃,明確一個加工企業設立一個采礦權,每個采礦權要單獨制定出讓方案報縣政府審批。縣政府批準后,采用招標、拍賣或邀標方式有償出讓,繼續實行先交費后開采的規定,沒有足額繳納規定價款和規費的,不啟動采礦權出讓程序。
(五)完善監管措施。實行開采、加工企業分別設立、分類管理、相互制約制度。建設標準的環保型綠色礦山開采企業和礦產品加工企業,采礦區與加工區要按照規劃相隔一定安全距離,采礦區附近原則上不設立加工區,礦產品加工必須按照工廠化方式運作,實行加工、開采相互制約機制。采礦權競得人必須建成具有先進環保、節能加工設備和工藝的加工企業。加工企業建成后,由縣礦產資源管理工作小組組織有關部門予以驗收,達到標準后,國土資源局方可頒發采礦許可證,然后按照采礦許可證要求進行開采。加工企業不得加工超出對應礦種范圍的礦產品,不得收購無證開采的礦產品,采礦企業不得向指定的縣域以外加工企業和不具備該礦種加工許可的加工企業及個人供應礦產原料。
(六)落實監管責任。建立縣、鎮(街、區)、村三級礦產資源監管網絡和監管責任制,區域內礦產資源開采、加工監督管理與各級財政掛鉤,縣級以上國土資源部門公開出讓的采礦權和工程施工有礦產產品許可所取得的價款,根據不同礦種,按一定比例返還給鎮(街、區)、村。對違法開采行為,由縣國土資源部門負責稽查,并核定已開采礦產品應繳納的價款和各種規費總額,縣政府從其監管部門、單位財政經費中予以扣除。
(七)加強組織領導。為加強對礦產資源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縣政府成立由縣長任組長,分管副縣長任副組長,有關部門和鎮(街、區)主要負責人為成員的礦產資源管理工作小組(成員名單見附件)。工作小組定期召開成員單位聯席會議,制定合理的礦產資源管理措施辦法,組織實施各項管理活動,統籌安排協調有關方面介入,建立長期高效的礦產資源管理工作機制,工作小組辦公室負責日常事務處理、情況統計、匯總、上報等方面的具體工作,搞好有關情況的調查摸底,為工作小組決策提供準確的依據。各鎮(街、區)要成立領導機構,組成專門工作班子,主動開展治理整頓工作。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通力協作,形成合力,建立聯動機制,共同完成整治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