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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有關部門:
為貫徹落實《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開展農村中小學閑置校園校舍處置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精神,加強和規范我縣農村中小學閑置校園校舍的管理和利用,根據《縣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和《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經縣政府同意,現就我縣農村中小學閑置校園校舍處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組織機構
縣政府成立縣農村中小學閑置校園校舍處置工作領導小組,負責領導、指導全縣農村中小學閑置校園校舍處置工作,日常工作由縣國資辦牽頭、相關部門配合。
二、處置范圍
閑置校園校舍是指全縣農村中小學在布局調整中撤并停辦的所有校園校舍,包括校園土地、建筑物、構筑物及附屬設施等,不包括正在辦學中的學校空閑校舍。
三、處置原則
(一)教育優先原則。閑置校園校舍的處置工作由鄉鎮人民政府(含開發園區管委會,下同)統籌安排,根據閑置校園校舍的利用價值、產權歸屬等實際情況,分類指導,尋求最合理的利用方式。閑置校園校舍應優先用于教育等農村公益性事業。
(二)依法處置原則。根據國家、省、市、縣有關政策規定,規范處置閑置校園校舍。在處置過程中,要切實維護各權屬主體和原出資(含捐資)者的權益,充分尊重他們的意愿。
(三)循序漸進原則。閑置校園校舍的處置工作情況復雜,要積極穩妥、循序漸進,最大限度減少不和諧因素。
四、處置方式
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開展農村中小學閑置校園校舍處置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我縣閑置校園校舍按照屬地管理原則,整體移交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統一處置管理。閑置校園校舍可以采取置換、變賣、出租,教育系統內部調整使用以及調整用于農村公益事業等方式處置。
五、處置程序
各鄉鎮人民政府在對所屬范圍內的閑置校園校舍處置時,要嚴格按照《縣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處置程序辦理:1、申報。由鄉鎮人民政府向縣國資辦提交資產處置申請并附總體處置方案。2、審核。縣國資辦對鄉鎮人民政府的申請處置材料進行合規性、真實性及必要性審核后,提出處理意見,報縣政府審批。3、審批。縣政府對縣國資辦報送的閑置校園校舍處置事項進行研究批復。4、調賬。鄉鎮人民政府根據縣政府的審批意見,及時辦理資產處置移交手續,進行財務處理,做到賬實相符、賬賬相符。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處置閑置校園校舍事關資源資產的高效利用、和諧社會的構建。各地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切實把處置閑置校園校舍作為一項重點工作來抓。各鄉鎮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要親自抓,分管負責人要具體抓,并明確專人負責。在閑置校園校舍處置過程中,縣財政(國資)、教育、監察、發改、規劃、國土、建設、房管、審計、司法、法制、民族宗教、招管辦等部門和單位,要各司其職,各盡其責,加強聯系,密切協作,及時溝通。縣國資辦、監察局、審計局要加強對此項工作進展情況的督查通報,確保全縣農村中小學閑置校園校舍處置工作有序、和諧、順利進行。
(二)開展清查登記。閑置校園校舍的摸底、清查、移交以教育部門為主,縣教育體育局負責全縣農村中小學閑置校園校舍的摸底、清查、登記造冊工作,做到“一校一檔”;并于年8月20日前,將清查的信息底冊及時反饋、移交各鄉鎮人民政府。各鄉鎮人民政府要根據教育部門提供的信息,組織力量對所屬范圍內的閑置校園校舍土地、建筑物、構筑物等進行逐一核實,核實后將相關資料于年8月30日前報送縣國資辦。
(三)組織產權確認。閑置校園校舍要明確所有權、使用權。各鄉鎮人民政府作為農村中小學閑置校園校舍處置的責任主體,要認真做好閑置校園校舍的產權確認工作,結合當前正在開展的農村集體土地確權和登記發證工作,盡快補辦有關權證手續。縣政府有關部門要按照《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土地權屬爭議處理條例》以及國家《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若干規定》的規定,本著“尊重歷史,面對現實”的原則,依法進行確權發證。
(四)科學統籌規劃。各鄉鎮人民政府對所屬范圍內的閑置校園校舍處置,要與鄉鎮建設規劃和教育、民政、人口等社會事業發展規劃及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相結合,統籌考慮,統一規劃,并制訂詳實的處置總體方案,按方案實施。各鄉鎮的閑置校園校舍處置工作,必須在年11月30日前全部完成。
(五)嚴禁非法侵占閑置校園校舍。對閑置校園校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非法侵占。對非法侵占的,鄉鎮人民政府要協調解決或責令侵占方限期退還,必要時可依法提起訴訟。對侵占學校閑置校園校舍和阻撓學校閑置校園校舍處置的單位和個人,縣教育、公安、司法等部門應積極配合當地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進行依法處理。
(六)依法保護捐資者權益。原由華僑華人、海外同胞捐資興建的校舍,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安徽省華僑捐贈條例》及《教育部、國務院僑務辦公室關于在中小學布局調整中注意保護海外僑胞捐贈財產的意見》(教外港〔2003〕55號)的有關規定辦理。原由內地企業或個人捐資興建的校舍,參照執行。
(七)嚴肅工作紀律。在閑置校園校舍處置過程中,要加強財經紀律和廉政教育,按照規定原則、程序和要求進行,確保國有資產不流失、農村集體和群眾利益不受損害、資源得到有效利用。各鄉鎮人民政府在摸底登記、處置時嚴禁弄虛作假,不得擅自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