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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強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群眾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村的改革、發展和穩定,根據中共省紀委等五部門《關于實行委托制度加強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工作的意見》和中共市委辦公室《關于印發(市推進“陽光村務工程”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等有關文件精神,現就我市開展農村集體“三資”清理實行委托制度加強規范化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明確開展農村集體“三資”清理實行委托制度的意義、原則和目標
加強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實行農村“三資”委托制度,有利于穩定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維護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群眾的合法權益;有利于盤活農村存量資產,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有利于壯大農村集體經濟實力,增強集體經濟組織為農戶服務的功能;有利于推進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密切黨群干群關系。
實行農村“三資”委托制度,必須堅持村集體對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的所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置權不變的原則;必須堅持村級自愿、并簽定委托協議的原則;必須堅持獨立核算原則。實行村集體“三資”委托制,必須維護村集體的獨立核算主體,分村建賬,單獨核算。
通過健全農村“三資”委托服務規范運作機制,從源頭上預防腐敗現象發生,為農村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創造良好環境,達到村集體資金收入支出程序化、資產經營處置公開化、資源發包租賃合同化,集體“三資”保值增值的目標。
二、全面實行農村“三資”委托服務制度
(一)成立服務機構。推行農村集體“三資”委托服務,縣(區)是責任主體,鄉鎮(含涉農辦事處,下同)是實施主體,各縣(區)和鄉鎮都要成立由農業、財政、民政等部門參加的農村集體“三資”委托工作領導小組,并在農經管理部門設立辦公室,具體負責“三資”委托的組織領導和協調、指導、監督工作。各鄉鎮要結合實際,在現有為民服務全程室的基礎上,整合資源,設立農村集體“三資”委托服務中心,具體承擔“三資”委托的日常工作。
(二)簽定委托協議。農村集體“三資”所有權受法律保護,在堅持集體“三資”所有權、使用權、審批權、收益權和基本核算單位“五不變”的前提下,經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討論同意,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與鄉鎮“三資”委托服務機構簽訂委托協議,要在委托鄉鎮服務的基礎上,實行村單獨賬戶,保證專款專用。
(三)規范服務程序。鄉鎮“三資”委托服務中心要以村集體經濟組織為單位,設立專門賬戶對集體資金統一核算管理,建立登記臺賬對集體資產資源進行動態管理。要科學設置服務崗位,規范服務流程,健全內部監督管理制度,確保集體收入及時足額收繳,納入“三資”委托服務機構設置的村級資金帳戶,確保集體資產資源處置做到民主、科學、公正。
三、認真開展農村“三資”清理
(一)明確農村“三資”范疇。
農村集體資金,主要是指建制村(含社區,下同)和村民小組原有資金積累、集體資產資源發包和租賃收入、集體統一經營收入、村組集體所有的土地補償費、集體資產資源變賣收入、國家或上級部門撥款、各種代收和借貸資金等村組集體所有資金收入等。
農村集體資產,主要是指村、組集體所有或以貸款、投資入股經營和勞動積累形成的建筑物、農業機械、機電設備、交通工具、通訊工具、林木、果園、農田水利設施、鄉村道路、教育、文化、衛生、體育設施、村組集體投資的企業及收益形成的資產、村集體企業和聯營企業、股份合作企業、合資企業中占有資產;國家、政府資助的資產;村組接受的捐贈和無償資助的資產;村組擁有的商標權、專利權、商譽等無形資產等。
農村集體資源,主要是指法律規定為村組集體所有的土地(含宅基地)、水域、森林、荒田、荒灘、荒坡等自然資源。
(二)開展農村“三資”清查核實工作。
委托協議簽訂后,鄉鎮村集體“三資”服務中心,必須組織村兩委成員、民主監督小組成員、村民代表等人員組成財務清查小組,對村集體的現金、存款、債權債務、財產物資、資源等逐一進行全面地清理核實,登記造冊,并將清查結果向群眾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監督,確保賬賬、賬證、賬實相符后,方可辦理交接手續。
四、規范農村集體“三資”管理
(一)規范農村集體資金賬務管理。
1、規范設立村集體資金專戶。實行“三資”委托后,村級不再設資金賬戶,由鄉鎮“三資”服務中心集中設立村集體資金專戶(不得與鄉鎮行政事業單位零戶統管資金賬戶合并),分村分賬核算。村級日常開支實行備用金制度,備用金的數額由村與鄉鎮“三資”服務中心協商確定。取款或轉賬必須實行委托機構和村財務專用章雙印鑒制度。
2、規范集體收入管理。村組集體經濟組織的經營、發包、租賃、投資、資產處置等集體收入,上級轉移支付資金以及補助、補償資金,社會捐贈資金,“一事一議”籌資,集體建設用地收益等,都必須及時入賬,做到應收盡收。嚴禁公款私存、私設小金庫。要加強票據管理,杜絕“白條”抵庫。要定期與開戶銀行核對賬目,防止截留挪用集體資金。
3、規范集體開支審批程序。日常開支按規定程序審批,重大事項開支應當履行民主程序。財務開支事項發生時,經手人必須取得合法的原始憑證,注明用途并簽字(蓋章),交村民主理財小組集體審核。審核同意后,由村民主理財小組簽字(蓋章),報經村主管財務的負責人審批同意并簽字(蓋章),由村報賬員審核記賬、報賬。
4、規范財務管理。要按照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進行核算,由縣區統一組織安裝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核算軟件,實現會計操作電算化,提高辦事效率。開展服務后,要實行村級財務定期報賬制度,做到日清月結,賬款相符,賬實相符。
5、規范收益分配管理。依據《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規定,村應得征地補償收入,四荒拍賣收入,有關單位和個人捐贈款物應確認為集體積累(公積公益金),不得列為當年村經營收入、并據此擴大非生產性支出或年終結轉擴大福利分配。要嚴格按照新會計制度進行年終收益結轉,不得擅自分配集體積累,確保集體擴大再生產需要。已進行產權制度創新的村,年終按章程進行分配,不得損害股民利益。
(二)規范農村集體資產資源管理。
1、建立資產臺賬。集體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機器、設備、工具、器具和農業基本建設設施等固定資產,要按資產的類別建立固定資產臺賬,及時記錄資產增減變動情況。資產臺賬的內容主要包括:資產的名稱、類別、數量、單位、購建時間、預計使用年限、原始價值、折舊額、凈值等。實行承包、租賃經營的,還應當登記承包、租賃單位(人員)名稱,承包費或租賃金以及承包、租賃期限等。已出讓或報廢的,應當及時核銷。
2、設置資源登記簿。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土地、林地、荒地、灘涂等集體資源,應當建立集體資源登記簿,逐項記錄。資源登記簿的主要內容包括:資源的名稱、類別、坐落、面積等。實行承包、租賃經營的集體資源,還應當登記資源承包、租賃單位(個人)的名稱、地址,承包、租賃資源的用途,承包費或租賃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以及發生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事項等要重點記錄。
3、公開處置集體資產資源。村級集體投資項目和資產、資源處置,必須委托鄉鎮委托服務中心,采取公開競價、招投標方式進行,并嚴格按程序運作,確保公開、公平、公正,實行陽光操作。集體資產、資源的承包、租賃,一般應提前7天向村民告知,按照規定的程序,發包成功后,簽定規范性承包合同。資產資源處置、發包標的較小的,可由村里本著依法、實用、簡便的原則,公開處理,鄉鎮委托服務中心必須派專人參與鑒證。
4、定期對集體資產資源進行清查。“三資”委托服務中心應對農村集體資產資源實行動態監督,定期清查。每年要對所的村集體資產資源管理使用情況全面清查一次,以防止資產資源變動隱瞞不報等情況發生。
(三)規范農村集體“三資”檔案管理。開展三資委托服務后,鄉鎮“三資”委托服務機構應加強對村級財務會計檔案的整理和歸檔。對各村的財務會計檔案實行分柜管理,編制檔案目錄,并妥善保管,確保檔案資料的安全。各地對錄入微機的農村“三資”有關資料要配置移動硬盤進行備份,以防微機出故障,甚至被盜導致數據丟失,影響工作正常開展。各村要對債權債務明細建立臺賬,并根據債權清收和債務化解情況,及時調整臺賬,做到賬實相符。
五、建立健全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制度
(一)完善農村集體資金管理制度。要不斷建立健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收入管理制度、財務開支審批制度、財務預決算制度、資金管理崗位責任制度和財務公開制度,切實保障集體生產公益事業的資金需求和資金的安全。
(二)健全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制度。要建立農村集體資產清查制度、資產臺帳制度、資產評估制度、資產承包租賃出讓制度和資產經營制度,切實保障農村集體資產的保值增值。
(三)建立農村集體資源管理制度。要建立農村集體資源登記簿制度、公開協商和招標投標制度、資源承包和租賃合同管理制度、集體建設用地收益專項管理制度,切實保障農村集體資源的完整和收益。
六、加強農村集體“三資”委托工作的監督
(一)強化民主管理和監督。集體經濟組織的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年度收益分配方案,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經營方式的確定及變更,購置或者處分重要固定資產,重大投資項目或舉債,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以及其他有關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的重大事項,都要依法召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全體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履行民主程序。以保障廣大村民對集體“三資”的知情權、參與權和決策權。
(二)定期公開農村集體“三資”管理使用情況。農村“三資”委托服務中心對每個村“三資”管理使用情況,每個季度必須將集體資金的收支明細、集體資產、資源的處置情況向群眾公布一次,村民如有疑問,有權查詢本村組“三資”管理使用情況,“三資”委托服務中心不得拒絕。
(三)落實定期審計制度。縣(區)財政、農經部門要對委托服務中心的各項業務定期進行審計和檢查,鄉鎮要對村主要干部進行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對財務問題比較突出,群眾反映強烈的村,要組織專項審計,審計結果要向群眾公開,審計出的問題要嚴肅處理。
七、加強農村“三資”管理電算化、信息化和網絡化建設
各縣(區)要按照統一部署,為農村集體“三資”委托服務配備必要的電算化、信息化和網絡化設備,在規范運行村集體會計委托制的基礎上,建立計算機網絡監管系統。監管系統由設在縣區的中心服務器、鄉(鎮)委托服務中心數據錄入終端,以及開設在市、縣(區)監管部門的監控端口等組成,通過網絡互聯,實現對農村集體財務的適時監控、遠程查詢和在線分析指導。統一應用農村集體“三資”管理信息系統軟件,暢通互聯監管平臺;設置會計電算化記賬、職能部門監管、村民財務監督等系統登錄權限,確保各項管理監督職能的實現。將村集體資產臺賬、項目招標投標進程、物質采購、合同審查等資產管理情況以及農村“三資”監管機構的工作職責、工作流程等錄入監管系統,實現農村“三資”計算機網絡監管。同時,要建立健全電算化、信息化和網絡化崗位責任制和操作管理、會計檔案管理等內部管理制度,規范操作行為,確保網絡的安全運行。
八、加強對農村“三資”委托組織領導
(一)加強組織領導。建立由市、縣(區)紀委牽頭組織協調,財政、農業等部門負責業務指導管理的長效聯動機制,確保“三資”委托工作持續、規范、富有成效地開展下去。
(二)強化績效考核。各區縣紀委、財政、農業等部門,要定期對鄉鎮“三資”委托服務中心業務開展情況,進行檢查督辦,發現問題及時整改。鄉鎮“三資”委托服務中心要建立工作人員“首問負責制”,“崗位責任制”、“工作績效考核制度”等內部管理制度,通過建立規范管理的長效機制,做到用制度管人,提高業務水平和辦事效率。
(三)落實激勵機制。縣區要將農村“三資”委托服務工作納入基層黨風廉政建設考核范疇和源頭治腐工作目標。市里每年將對規范化管理好的“三資”委托服務中心和有較大貢獻的工作人員進行評先表彰,對管理較差的單位進行通報批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