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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支持我市鄉村工業經濟平穩較快發展,各級地稅部門要充分發揮地稅職能,支持企業發展,現提出以下意見,請貫徹執行:
一、要深入鄉村企業開展調查研究,了解企業實際生產經營情況和財務狀況,分析企業發展中遇到的新問題,開展“一對一”服務,出謀劃策,排憂解難,幫助企業做大做強。
二、大力扶持鄉村經濟發展,對鄉村企業進一步推進“三時”服務,即準時服務、限時服務、延時服務;落實“四辦要求”,即符合政策的堅決辦、手續齊全的立即辦、涉及各方的協調辦、后續辦理的預約辦;堅持“五零標準”,即征納溝通零距離、執法流程零障礙、服務質量零差錯、規定之外零收費、服務行為零投訴;實行“六項制度”,即首問負責制、承諾服務制、AB崗工作制、辦事公開制、領導接訪制、意見反饋制。
三、加大稅收政策的宣傳力度。對國家已經出臺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要廣泛深入地開展宣傳,要上門對納稅人進行政策輔導,每年至少召開兩次稅企懇談會,采取以會代訓形式,進行稅收政策培訓,面對面解答鄉村企業提出的涉及稅收政策及稅收管理等方面的問題,讓納稅人準確掌握優惠政策。
四、本著“多服務、重扶持、少干預”的原則,除舉報案件和上級安排的專項檢查外,每年對全市鄉村民營企業年度檢查不超過一次,做到不該查的不查、不該管的不管、不該收的不收,以人性化的執法,促進市鄉村經濟的快速發展。
五、對資金周轉困難較大的鄉村企業,如符合延期繳納稅款條件的,各級地稅機關應主動幫助辦理稅款緩繳。
六、對納稅人提出的政策性減免稅,各地應簡化審批程序,提高辦事效率,由各地稅政部門嚴格把好審核關,在收到納稅人減免稅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然后報請局長辦公會在30個工作日內審批。
七、進一步強化發票管理,開展打擊制售假發票和非法代開發票專項整治行動,為鄉村企業公平競爭創造有利條件。扎實做好發票宣傳工作,提高廣大納稅人和消費者識別真偽發票的能力,將發票式樣更改情況及時通知企業,以利其準確鑒別真偽,及時做好舊版發票的清理繳銷工作。
八、各級地稅部門要積極提請當地政府對鄉村工業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向企業返還或獎勵。
九、在非建制鎮、工礦區設立的鄉村企業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十、對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的農產品生產基地、農產品臨時性收購場所、農林種養殖場和設施農業生產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十一、對鄉村企業購置并實際使用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按該設備投資額的10%抵免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
十二、對鄉村企業以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制性和禁止并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
十三、對鄉村企業安置殘疾人所支付的工資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在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十四、對鄉村企業從事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保、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業務,免征營業稅。
十五、對鄉村企業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十六、企業范圍內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的,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經批準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10年內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十七、國家允許的收購部門與村民委員會、農民個人書立的農副產品收購合同,免征印花稅。對農民專業合作社與本社成員簽訂的農業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購銷合同,免征印花稅。
十八、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鄉村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十九、對符合條件的鄉村企業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每人每年4800元的定額依次減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審批期限延長至2010年。
二十、農民工回鄉創辦企業,當年新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三年內按每人每年4800元的定額依次減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
二十一、為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就業而開辦的鄉村企業,凡安置轉業干部占企業總人數60%(含60%)以上的,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
二十二、為安置隨軍家屬就業而新開辦的鄉村企業,且隨軍家屬占企業總人數60%(含60%)以上的,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
二十三、為安置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就業而新辦的服務型鄉村企業(除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當年新安置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達到職工總數30%以上,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3年內免征營業稅及其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為安置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就業而新開辦的鄉村商業零售企業,當年新安置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達到職工總數30%以上,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3年內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
二十四、月平均安置符合勞動法規定的持有《殘疾人證》和《殘疾軍人證(1-8級)》的人員占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實際安置多于10人(含10人)的鄉村企業,其經營業務屬于營業稅“服務業”稅目范圍內(廣告業除外),并且職得的收入占增值稅業務和營業稅業務收入之和達到50%的,以當地工資標準的6倍(最高不得超過每人每年3.5萬元)按月減征營業稅。
二十五、鄉村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支付給殘疾人員的實際工資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并可按支付給殘疾人員實際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二十六、企業從事蔬菜、谷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中藥材的種植;林木的培育和種植;牲畜、家禽的飼養;林產品的采集;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的所得,可以按規定免征企業所得稅。
二十七、企業從事花卉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和內陸養殖項目所得,可以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十八、企業從事公共污水處理、公共垃圾處理、沼氣綜合開發利用、節能減排技術改造等到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1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4年至第6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