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市政縣域金融業建設意見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直屬單位,省屬以上駐各單位:
為進一步提高縣域金融服務質量和水平,充分發揮金融業對縣域經濟發展的促進作用,加快推動縣域經濟轉型升級,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根據《省人民政府關于促進全省金融業更好更快發展的意見》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以下實施意見。
一、加大縣域信貸投放力度
1.增加縣域信貸投放。自年起,縣域新增貸存比不低于75%??h域新增貸款(表內)占全部新增貸款(表內)比重,農業發展銀行不低于70%,農業銀行不低于50%,其他國有商業銀行和郵儲銀行要逐年提高??h域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村鎮銀行和小額貸款公司新增貸款全部用于當地。(責任單位:市金融辦、駐泰銀行業機構、小額貸款公司)
2.加快向縣域延伸發展分支機構。駐泰銀行業機構要在各縣市區、高新區和鄉鎮增設具有信貸功能的營業機構,市商業銀行要加快在鄉鎮設置網點。(責任單位:縣市區政府、高新區、銀監分局、駐泰銀行業機構)
3.爭取政策性金融機構支持。各縣市區、高新區要積極與農發行對接,發揮好政策性金融在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中的作用。(責任單位:縣市區政府、高新區、農發行市分行、市金融辦)
二、提高縣域金融創新水平
4.建立“中小企業過橋還貸資金”。年底,各縣市區要建立“中小企業過橋還貸資金”,逐步擴大規模和幫扶范圍,緩解中小微企業資金周轉困難。(責任單位:縣市區政府、市金融辦)
5.建立縣域金融服務中心。有條件的縣市區要建立縣域金融服務中心,新、市在年底前要建立縣域金融服務中心。(責任單位:縣市區政府、市金融辦)
6.擴大有效抵押物范圍。探索開展企業股權、動產、商標專用權以及農村“三權一房”、知識產權等抵(質)押貸款,幫助“三農”和中小微企業融資。(責任單位:駐泰銀行業機構、融資性擔保公司、市工商局、市金融辦)
7.探索開展信貸保險產品。積極探索開展面向農戶、城鄉創業者的小額貸款保證保險和抵押物財產保險試點工作。(責任單位:市金融辦、市保險行業協會、駐泰財產保險公司)
三、加強地方金融組織建設
8.加快推動農村信用社向農商行轉變。年底,寧陽縣農信社要達到改制組建農村商業銀行的條件;現有高風險社監管評級力爭全部達到5A級或以上水平。到年底,泰山區、岱岳區、新農村信用社和東平縣農合行改制組建農村商業銀行,市農信社改制工作要取得實質性進展??h市區要采取適當注資、優勢企業參股入股、資產置換等多種方式,幫助轄區農村信用社降低不良資產率。泰山區、岱岳區要繼續支持、幫助化解原基金會遺留不良貸款風險。(責任單位:市農信社、縣市區政府、銀監分局、市金融辦)
9.繼續做好村鎮銀行設立工作。年底,完成上海農商行在我市設立3家村鎮銀行的工作,年底村鎮銀行實現縣域全覆蓋。(責任單位:市金融辦、人行市中心支行、銀監分局、縣市區政府)
10.繼續抓好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年底,小額貸款公司實現縣域全覆蓋;到年底,每個縣市區、高新區至少成立2家小額貸款公司。(責任單位:市金融辦、縣市區政府、高新區)
11.加強融資性擔保體系建設。年底,融資性擔保公司實現縣域全覆蓋;新、市分別成立1家國有控股或參股的融資性擔保公司。(責任單位:市金融辦,縣市區政府)
12.探索推進農村專業合作社內部資金互助。在加強監管、防范風險的前提下,探索推進農村專業合作社內部資金互助組織建設。到年底,每個縣市區至少有1家農村專業合作社進行內部資金互助試點。(責任單位:市金融辦、市農業局、市供銷社、縣市區政府)
四、大力推進縣域直接融資
13.大力推動企業上市。年底,每個縣市區至少培育3家啟動上市程序(已與券商、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簽訂協議)的企業;年底,每個縣市區爭取有1家企業上市。(責任單位:市金融辦、縣市區政府)
14.加快推進“區域集優債務融資”試點。有條件的縣市區要加快推進“區域集優債務融資”試點,年新、市先行開展試點工作。(責任單位:縣市區政府、市金融辦、人行市中心支行、市基金擔保公司)
五、優化縣域金融生態環境
15.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銀行業機構對“三農”和中小微企業新增貸款的獎勵標準,按照中小企業新增貸款有關標準執行。有條件的縣市區應安排一定的企業上市專項工作經費,積極推進縣域企業上市工作。(責任單位:縣市區政府、市金融辦、市財政局)
16.開展“信用建設年”活動。進一步優化縣域金融生態環境,農村小額信貸不良率不高于5%。認真組織開展信用村、信用單位、信用企業、信用鄉鎮創建活動和示范評定工作。繼續加大對騙貸、賴債、故意逃廢債務行為的依法打擊力度,維護金融業債權安全。(責任單位:縣市區政府、市金融辦、人行市中心支行、銀監分局、駐泰銀行業機構)
17.扎實開展縣域地方金融風險排查。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建立覆蓋縣域的金融風險監測預警、監管協調、依法處置體系和運作機制。積極引導民間融資陽光化、規范化發展,嚴厲打擊非法集資活動,確保金融業安全。(責任單位:縣市區政府、市金融辦、市地方金融風險排查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