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磚瓦廠部分職工通過走訪和來信等方式,不斷上訪反映其土地被旗政府拍賣一事,并提出:歸還大街東側11.32畝的土地使用權。旗政府高度重視此事,旗政府分管領導組織有關部門親自接待了上訪職工代表,并就其反映的問題依據相關政策做了明確的答復。上訪人不服,并越級到市和自治區有關部門上訪。為此,旗政府再次責成有關部門對上訪人反映的問題進行了認真的調查核實。
一、關于旗政府收購磚瓦廠土地問題
旗政府召開旗長辦公會議,研究解決旗磚瓦廠土地置換問題,并下發了阿政紀字〔2003〕21號會議紀要。根據旗磚瓦廠職工意見和職工代表大會決議,以及磚瓦廠生產經營的實際情況,旗人民政府同意由旗土地收購儲備中心負責依法收購旗磚瓦廠總廠(該廠另有兩處分廠)的土地。
二、關于磚瓦廠24畝集體土地使用權問題
經調查,磚瓦廠與鎮村簽訂了征地協議書,磚瓦廠征用村集體土地24畝,其中,坡耕地20畝,荒地4畝。協議書簽訂后,協議雙方一直沒有按法定程序辦理征地手續,該協議應屬無效協議。理由有二:一是當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已經頒布實施,征用集體土地實行分級審批制度。因此,上述征地行為屬于非法買賣集體土地,該協議不應受法律保護;二是磚瓦廠對該集體土地沒有事實占有,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均沒有發生變化。
旗人民政府在依法征收包括這24畝在內的集體經濟聯合社(原村)集體土地時,已將包括這24畝在內的土地補償費等一切費用依據土地所有權,依法補償給集體經濟聯合社。當時磚瓦廠和集體經濟聯合社均沒有提出異議。
三、關于磚瓦廠被旗人民政府收購后剩余11.32畝土地及大街占用15.75畝土地問題
依據原始國有土地使用證,磚瓦廠國有土地使用權面積為264.49畝。磚瓦廠自至進行了轉讓,1轉讓給工商行5畝;轉讓給徐山4畝;轉讓給魏國臣5.38畝;轉讓給溫都花煤礦4.28畝,合計轉讓18.66畝。轉讓后磚瓦廠剩余國有土地使用權面積為245.83畝。
旗人民政府將磚瓦廠的土地及地上附著物收購,收購的土地使用權面積按現狀測量為247.99畝(比磚瓦廠原確權面積多2.16畝),總價款為198.80萬元,并且簽訂了《收購阿旗磚瓦廠總廠土地使用權協議書》,資金已到位,按照協議要求企業將資金用于繳納磚瓦廠全體在職職工養老保險金和返還職工集資款。
由此可見,旗人民政府已經全部收購磚瓦廠的土地使用權,不存在剩余11.32畝土地的問題。大街占地不屬于磚瓦廠土地使用權范圍,也就不存在占用磚瓦廠15.70畝土地問題。
四、關于磚瓦廠水塔占地面積36平方米問題
磚瓦廠的水塔占地已經確權發證,面積為36平方米。該宗地在路西規劃的15米綠化帶之內。由于旗人民政府在收購磚瓦廠土地時多收購了2.16畝,兩項抵頂,此問題即予解決。
五、處理意見
綜上所述,上訪人所反映的問題與事實不符,旗人民政府不予支持。上訪人如對此處理意見不服,可自收到本處理意見書之日起30日內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復查申請,逾期不申請復查,本處理意見書即為此信訪事項的終結性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