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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國發〔〕33號,以下簡稱《意見》)、《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實施意見》(政發〔〕7號,以下簡稱《實施意見》)和《省法治政府建設指標體系》(委發〔〕17號),全面實施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結合實際,現就加強我市法治政府建設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提高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特別是領導干部依法行政意識和能力
(一)培養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依法行政意識與能力。各行政機關要通過建立健全依法行政工作制度,強化依法行政知識學習,落實推進依法行政工作責任等措施,切實增強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特別是各級領導干部依法行政意識,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律手段解決經濟社會發展中突出矛盾與問題的能力,做到帶頭學法、尊法、守法、用法,嚴格依照法定職權行使權力,既不推諉失職又不濫用職權。優先提拔使用依法行政意識強、善于用法律手段解決問題的優秀干部。
(二)建立行政機關學法長效機制。
1.建立健全領導干部學法制度。每年通過政府常務會議、專題法制講座和集中培訓等形式,安排學法活動不少于4次,做到計劃、內容、時間、人員和效果“五落實”;政府及其部門領導干部任職前要進行依法行政知識考查和測試,其結果作為任職的重要依據。
2.建立行政機關公務員學法制度。行政機關每年安排公務員依法行政知識集中學習和培訓不少于2次。人事部門要按照《公務員法》規定和依法行政要求,在公務員培訓中安排依法行政內容,并明確培訓方式、學時和考試標準,定期舉辦依法行政研討班或培訓班;加大公務員錄用考試法律知識測查力度,培訓考試不合格的,年度考評不得評為優秀。
3.建立行政執法人員學法制度。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全面安排本行政區域行政執法人員學法工作,制定培訓計劃,做到行政執法人員每3年至少參加一次市政府組織的綜合法律知識培訓。各級行政機關要建立行政執法人員培訓考核檔案,將行政執法人員培訓與考核、任免和使用結合起來,納入行政執法責任制范圍。行政執法人員集中學習法律知識每年不得少于10天。
二、加大規范性文件制發制度建設和執行力度
(一)切實提高規范性文件制發質量。規范性文件的制定要堅持條件成熟、突出重點和統籌兼顧的原則,突出地方特色。完善公眾參與機制,重要的政府規范性文件要通過召開座談會、論證會及網上征求意見等方式,公開征求意見;涉及民生和公民切身利益的,應當召開聽證會聽取意見,并以適當方式反饋公眾意見采納情況,提高制度建設的透明度。要充分發揮專家和專業機構的作用,對專業性強或涉及利益關系比較復雜的規范性文件,可以委托專業機構起草。政府法制機構要發揮主導和協調作用,堅決克服制度建設中的部門利益傾向,對涉及重大意見分歧、達不成一致意見的,要及時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二)嚴格遵守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備案審查制度。規范性文件制定要嚴格遵守法制統一原則,不得自行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收費等事項,不得違法增加行政管理相對人的義務。規范性文件應當在政府公報、公開發行的報刊和政府網站上公布。規范性文件在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內,由實施機關對制度設計是否存在缺陷、執行是否到位、行政相對人是否反映強烈等方面問題進行專項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提請制定機關修改或廢止。
各級法制機構要嚴格執行《市行政機關制發規范性文件程序規定》,強化規范性文件前置審查和備案審查,做到“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糾”,重點審查違法增加管理相對人義務或者影響其合法權益、包含有地方或者行業保護等方面內容,對違法的規范性文件一經發現,及時報請有關機關依法予以撤銷并向社會公布。
(三)定期做好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將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制度化、常態化、規范化,按照“誰制定、誰清理”的原則,每隔兩年進行一次清理,并向社會及時公布繼續有效、廢止和失效的規范性文件目錄;規范性文件實行5年有效期制度,標注暫行、試行的有效期不超過2年,有效期屆滿,規范性文件自動失效。凡未列入繼續有效文件目錄的規范性文件,不得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
三、堅持依法科學民主決策
(一)規范行政決策程序。科學、合理界定本地區、本部門重大決策范圍。涉及社會保障、企業改制、征收、城市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調整收費標準、改造城市主干道路、資源配置、重大項目投資等公共利益的重大決策事項,要嚴格按照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的程序決策。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行政決策事項,應當公開調研、決定、執行、監督的全過程,并通過召開聽證會、組織群眾和企業代表座談、網上征求意見等方式擴大公眾的參與度。進一步強化法制機構對重大決策的合法性審查。
(二)建立行政決策風險評估制度。建立完善部門論證、專家咨詢、公眾參與、專業機構測評相結合的風險評估工作機制。凡涉及經濟社會發展的戰略舉措、發展規劃和有較大影響的重要政策,涉及公共利益或與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行政決策,都要重點圍繞社會穩定、環境、經濟等方面進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評估,根據評估結果制定應對措施和應急處置預案,最大限度地防范、減少負面影響,避免造成重大損失甚至引發社會不穩定。要把風險評估結果作為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未經風險評估的,一律不得作出決策。
(三)建立健全重大行政決策跟蹤反饋和責任追究制度。決策實施部門要跟蹤重大行政決策執行情況,通過民意反映、抽樣檢查、跟蹤反饋、評估審查等方式,及時發現決策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出現的新情況,有針對性地采取措施,及時糾正行政決策執行偏差,最大限度地減少行政決策失誤或因失誤決策造成的損失,并視情況及時作出停止實施、延期實施、修正實施等決定。加強對重大決策活動的監督,按照“誰決策、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健全重大行政決策責任追究制度,明確責任追究程序、范圍、形式,實現決策權和決策責任相統一,使行政決策監督權限明確、程序規范、責任落實。
四、保證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
(一)嚴格依法履行職責。各級政府及其部門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責權統一要求,履行法定職責,做到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侵權要賠償、違法受追究。嚴格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履行執法職責,依法查處違法行為,堅決糾正行政不作為、亂作為現象,確保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得到有效執行。
(二)完善行政執法體制和機制。認真研究和總結我市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逐步向林業、旅游、食品安全等領域延伸綜合執法工作。政府法制機構承擔本級部門、本級部門與下一級政府、下一級政府之間行政執法爭議的協調工作。法制機構對經過協調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報請政府裁決,并監督意見的執行情況。加快行政執法信息化建設,推行執法流程網上管理,逐步實現政府部門之間的信息互通和資源共享。完善行政執法經費保障機制,履行法定職責所需經費要統一納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沒收入要全額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徹底解決執法經費與罰沒收入掛鉤問題。
(三)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各縣(市)區政府、市政府各部門要定期梳理執法依據,分解執法職權,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制定、修改和廢止情況,及時調整執法依據,明確執法職責。完善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審核、行政執法案卷評查、行政執法評議考核、行政執法責任追究等配套制度。將年終考核與日常檢查、監督執法部門與監督執法人員有機結合,實現權力與責任的有機統一。
(四)嚴格規范行政執法行為。要遵循法定程序,明確行政執法環節和步驟,統一規范行政執法文書,做到公正執法、文明執法、嚴格執法。編制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征收等各類行政執法行為運行流程圖,明確適用的具體依據、標準、幅度和方式,做到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進一步規范當場處罰行為和即時性強制行為,充分保障行政相對人的陳述權和申辯權。慎用限制人身權利的執法手段和措施,維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進一步規范重點部門、領域行政執法程序,加大打擊擾亂市場秩序、危害安全生產、制假售假、亂占耕地水域、破壞資源、污染環境等違法行為。對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依法予以細化、量化并公布,嚴格適用自由裁量權標準,避免行政執法的隨意性。
(五)加強行政執法隊伍建設。認真貫徹《省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辦法》,建立健全行政執法人員持證執法和資格審核制度。凡在我市行政區域內行政執法人員,必須經相關法律知識培訓考試合格取得行政執法資格后,方可上崗執法。所有執法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亮證執法”,嚴禁不具備執法資格的人員從事行政執法活動。建立行政執法人員信息管理系統,將行政執法人員持證、培訓考核、執法崗位調整、執法檢查等情況輸入信息管理系統,統一在本級法制機構備案。
五、全面推進政務公開
(一)加大政府信息公開力度,拓寬政務公開渠道。認真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加大主動公開力度。對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都應按照規定及時、準確、主動公開。重點公開公共資源配置、政府財政預算及執行情況、重大建設項目批準和實施、社會公益事業建設等領域的政府信息。積極推動教育、醫療衛生、計劃生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依申請公開的信息,要在法定時限內予以答復,并做好相應服務工作。市、縣(市)區政府及其部門要充分運用政府門戶網站,實現政府信息的整合共享,加強政務公開專欄建設,規范網上政務公開工作。對群眾普遍關注、詢問頻率高的政策法規、辦事程序等重點熱點信息,要及時梳理整合并主動公開。
(二)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的監督和保障機制。各級政府要加強對信息公開工作的評議考核。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保密審查機制,妥善處理好信息公開與保密的關系,對依法應當保密的,要切實做好保密工作。
(三)創新政務公開方式。進一步加強電子政務建設,將推進政務公開與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結合起來,充分利用各級政務服務中心,大力推行網上電子審批,實行“一個窗口對外”和“一站式”服務,凡與企業和人民群眾密切相關的行政管理事項,要盡可能納入政務服務中心和便民服務中心辦理范圍。挖掘政務服務中心和便民服務中心服務功能,創新服務方式,改善服務質量,提高服務效率。
六、強化行政監督和問責
(一)自覺接受人大、政協和司法機關的監督。執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認真辦理人大議案建議和政協提案。自覺接受司法監督,行政訴訟出庭應訴率達到100%,判決裁定依法履行率達到100%。高度重視輿論監督,完善群眾舉報投訴制度,拓寬監督渠道。有關行政機關對群眾舉報投訴、新聞媒體反映的問題,要認真調查核實,依法及時作出處理,同時將處理結果適時向社會公布。
(二)強化政府內部層級監督,加大專門監督力度。上級行政機關要加強對下級行政機關的監督,不斷創新和完善行政機關內部監督機制,充分發揮政府法制機構代表本級政府開展層級監督的職能作用,加強對行政執法主體、具體行政行為和抽象行政行為的監督,堅持日常監督與專項監督、主動監督與受理投訴舉報、明查與暗訪相結合,增強監督實效。重點圍繞建設工程項目招標投標、城鄉土地房屋征收、農村土地承包、產權交易、政府采購及其他關系群眾利益的熱點、難點問題,加大監督力度。加強審計監督,審計部門要著力加強財政專項資金和預算執行審計、重大投資項目審計、地方金融機構審計、黨政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等工作,加強社會保障基金、住房公積金、扶貧救災資金等公共資金的專項審計,切實履行審計監督職責;依法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審計工作情況,督促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工作。各級行政機關要積極配合,自覺接受審計、監察等機關的監督。
(三)嚴格行政問責。嚴格執行《行政監察法》、《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和《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堅持有錯必糾、有責必問,對因行政不作為、失職瀆職、違法行政等行為導致的重大責任事故或嚴重違法行政案件,依法依紀嚴肅追究有關領導直至行政首長的責任,督促和約束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嚴格依法行使權力,履行職責。
七、加強行政復議、應訴工作,依法化解社會矛盾糾紛
(一)建立社會矛盾糾紛化解整體聯動機制。形成市、縣(市)區政府負總責,政府法制機構牽頭,各職能部門為主體的行政調解工作機制,充分發揮行政調解在化解行政爭議中的作用,完善行政調解與人民調解、司法調解相銜接的大調解聯動機制,努力將矛盾化解在基層,消除在萌芽中。凡涉及資源開發、環境污染、公共安全事故等方面的民事糾紛,以及人數較多、影響較大、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糾紛,行政機關要主動調解。積極指導、支持和保障基層自治組織開展人民調解工作,充分發揮基層自治組織在自我管理和化解矛盾糾紛中的重要作用。
(二)暢通行政復議受理渠道,創新行政復議體制機制。積極主動受理行政復議案件,凡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復議申請,行政機關必須依法受理,不允許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拒絕。確定不屬于行政復議范圍或應通過其他途徑解決的事項,要認真作出解釋,告知解決問題的途徑。積極探索相對集中行政復議權工作,完善行政復議案件審理委員會制度、調解和解制度和集體審議制度,有效化解行政爭議和社會矛盾。
(三)加強行政復議的指導和監督。縣級以上行政復議機關要做好行政復議案件的統計和分析工作,嚴格執行行政復議案件統計分析制度。認真做好行政復議決定備案審查工作。行政機關作出涉及人數眾多、法律關系復雜、矛盾突出、社會影響較大的重大行政復議決定,應當及時向上一級行政機關備案。有關機關應當自收到行政復議意見書、建議書之日起60日內,將糾正相關行政違法行為或善后工作的情況報行政復議機構。
(四)加強行政復議基礎工作。市、縣(市)區政府要健全行政復議機構,保證有2名以上專職人員審理行政復議案件。切實落實行政復議經費,做到單獨列支、專款專用,保障行政復議工作所必需的交通、辦理、辦公設施設備等工作條件。
(五)做好行政應訴工作。各級行政機關應當尊重人民法院的司法審查權,按照法定程序履行訴訟義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應訴。要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答辯書并提供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或其他相關材料。積極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和裁定,認真落實法院的司法建議,制定切實可行的解決措施和辦法。提高行政首長出庭應訴率,努力協調化解行政爭議。認真做好重大行政應訴案件備案審查。
八、加強領導,強化保障
(一)切實加強依法行政的組織領導。市、縣(市)區政府及其部門要建立健全依法行政工作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完善協調機制,市、縣(市)區政府每年要向本級黨委、人大常委會、上級政府報告推進依法行政情況。市、縣(市)區政府工作部門每年要向本級政府和上一級主管部門報告推進依法行政情況。市、縣(市)區政府常務會議及市政府各部門辦公會議,每年至少聽取2次依法行政工作匯報。將依法行政工作情況納入績效考核指標體系,作為領導干部任職、述職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年度考核的重要內容。
(二)實行依法行政監督檢查制度。采取全面檢查、專項檢查、重大問題調查等方式進行依法行政監督檢查。市政府每年要全面監督檢查縣(市)區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依法行政工作,并對依法行政重大部署、重要工作、重大事項等進行督查。市、縣(市)區政府每年要對下一級政府和本級政府各部門的依法行政工作情況進行考核,對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通報,并責令限期整改。政府法制機構應當會同相關行政機關對依法行政監督檢查發現的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并提出處理建議。
(三)加強法制機構和隊伍建設。充分發揮法制機構在建設法治政府方面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督促指導、監督檢查和考評職責。加大對法制干部的培養使用和交流力度,選拔優秀法制干部進入政府和部門領導班子,使法制機構的規格、編制與其承擔的職責和任務相適應,充分發揮其參謀、助手和顧問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