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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進一步規范對城市社區工作人員的管理和待遇,切實保障社區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加強社區工作者隊伍建設,根據《省人民政府關于規范城鎮社區專職工作人員和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待遇的意見》和《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城鎮社區專職工作人員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精神,現就我市城市社區專職工作人員和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的管理及待遇問題提出以下意見:
一、城市社區專職工作人員和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范圍界定
社區專職工作人員是指按全省統一安排部署,經市級社區建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公開招聘專門從事社區管理服務的社區服務站工作人員。
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是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選舉產生的社區居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
凡未經公開招聘和規范程序進入社區工作的,一律不適用本意見。機關、企事業單位在職工作人員當選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的,只享受原單位待遇。
二、城市社區專職工作人員和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數額配置
社區專職工作人員和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數額配置根據社區人口規模大小確定,不得隨意變更,若社區人口規模發生變化或社區撤并需要調整人員數額配置的,須由區縣社區建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報經市社區建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審核同意。
社區服務站專職工作人員一般配置5—9人,2000戶以下的社區配置5人,2000—4000戶的配置7人,4000戶以上的配置9人。
社區居民委員會一般設置5—9人。2000戶以下配置5人,設主任1人、副主任1人、委員3人;2000—4000戶的配置7人,設主任1人、副主任2人、委員4人;4000戶以上的配置9人,設主任1人、副主任3人、委員5人。
三、社區專職工作人員和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的產生
(一)統一招聘社區專職工作人員。社區專職工作人員的考錄招聘工作按照全省統一部署,科學編制計劃、積極穩妥實施,用3年時間逐步實現社區服務站專職工作人員全覆蓋。招聘錄用工作由各級社區建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牽頭,各級組織、人社、教育、公安等部門配合實施。具體招聘辦法依據《省城鎮社區專職工作人員管理暫行辦法》另行制定。
(二)民主選舉產生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以及相關政策規定,逐步以省為單位統一社區居民委員會屆期。在全省屆期未統一前,社區居民委員會的選舉仍然以市為單位統一安排,選舉程序步驟由全市統一規定。
四、社區專職工作人員和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的管理
(一)社區專職工作人員管理。社區專職工作人員招聘錄用后,由區縣社區服務中心與其簽訂聘用合同,按照《省城鎮社區專職工作人員管理暫行辦法》規定進行管理考核,考核結果與工作補貼掛鉤,具體考核辦法另行制定。
(二)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以及相關政策規定,對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的管理按照街道(鄉鎮)考核與居民民主評議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具體辦法由區縣民政部門制定。
五、社區專職工作人員和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的待遇
(一)城市社區專職工作人員報酬待遇標準。
社區專職工作人員報酬待遇由基礎報酬、津補貼、年限報酬三部分構成。
1.基礎報酬:按學歷確定,取得國家承認專科學歷的(高中畢業復轉軍人)每月1000元,本科學歷的每月1300元,研究生學歷的每月1800元。
2.津補貼:由工作補貼、生活補貼和職稱補貼三部分構成。
工作補貼:每人每月700元。
生活補貼:每人每月500元。
職稱補貼:取得高級社會工作師、社會工作師和助理社會工作師職業資格證書者,每月分別給予300元、200元、100元職稱補貼。
3.年限報酬:在社區工作每滿一年,從下一年度起每月增加年限報酬15元。
(二)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崗位補貼標準。
社區專職工作人員、機關企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或年滿60周歲人員,被依法選舉為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的,按不同崗位享受補貼標準,社區居民委員會主任每月900元,副主任每月600元,委員每月400元;其他人員被依法選舉為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的,按不同崗位享受補貼標準,社區黨組織書記、社區居民委員會主任“一肩挑”的每月2400元,社區居民委員會主任每月2100元,副主任每月1800元,委員每月1500元。
以上人員現有補貼標準高于本意見規定的,按原標準執行,高出部分仍由原渠道解決。
(三)社區專職工作人員和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的冬季取暖和夏季降溫補貼。
社區專職工作人員和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夏季防暑補貼按照《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轉發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關于調整省夏季防暑降溫費標準的通知》規定的6元/天·人的標準執行。
社區專職工作人員和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冬季取暖補貼參照《市財政局關于調整冬季取暖費標準的通知》規定的科級以下人員800元/人的標準執行。
六、社區專職工作人員和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的社會保險社區專職工作人員社會保險參照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生育、工傷保險,由區縣社區服務中心負責統一辦理。
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的社會保險辦理堅持區別管理、分類施保的原則。無固定就業單位的城市居民在社區居民委員會任職期間,其養老、醫療保險、失業、生育、工傷保險等繳納參照城鎮企業職工標準,由區縣社區服務中心負責統一辦理;屬于機關、企事業單位在職、下崗、退休人員參加社會保險仍然按原渠道辦理。
社區專職工作人員和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辦理住房公積金參照城鎮企業職工標準,依據《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由區縣社區服務中心負責統一辦理。
七、經費保障社區專職工作人員報酬待遇、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補貼待遇和應由社區繳納的社會保險所需經費,由省、市、區縣三級財政按3∶3∶4的比例統籌解決。
社區專職工作人員和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夏季降溫和冬季采暖補貼所需經費由市、區縣兩級財政按照1∶1比例解決。
社區專職工作人員的報酬待遇和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補貼待遇隨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適時調整。
八、相關規定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連續任職三屆(9年)或累計任職15年,年滿60歲后不再從事社區居民委員會工作,且無固定收入來源的,按照本人在社區居民委員會實際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月計發生活補助6元,一次性發放15年退養費,所需經費由市、區縣兩級財政按1∶1比例承擔。
社區黨組織成員補貼待遇參照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標準執行。
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補貼待遇從起執行;社區專職工作人員報酬待遇從正式招聘任職之日起執行,各區縣應當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