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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以人為本,方便群眾,依法管理”原則。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暢通。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妨礙道路交通安全的行為,都有權勸阻、制止和舉報。
第二條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實行屬地管理和分級管理的原則。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轄區的道路交通安全負責,市長、縣(區)長、鄉(鎮)長、村(社區)長為轄區交通安全第一責任人,分管的副職為直接責任人,具體負責交通安全管理及預防事故的組織領導和協調工作。
第三條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堅持各級人民政府負總責的原則。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組織全社會參與維護道路交通秩序;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道路交通狀況,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確定工作目標,提出管理對策,落實經費保障,并組織實施。對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個人和組織,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四長”負責制的內容
第四條按照國務院預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應構建,政府負責,各部門齊抓共管,全社會共同參與”長效機制的要求,市、縣(區)鄉(鎮)人民政府及村委會(社區)應設立預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領導機構,形成分工負責、責任明確,上下協調一致,縱橫配合緊密的預防道路交通事故四級管理網絡。
第五條市、縣區鄉鎮政府成立的預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領導機構,應由政府主管或分管領導任組長,各職能部門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預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向同級職能部門和下級預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發文,提出具體要求,部署轄區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總結和推廣本轄區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經驗,對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提出予以表彰獎勵的意見,對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的重大問題進行協調。預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領導小組直接向同級人民政府匯報本轄區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條預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領導小組應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由政府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召集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研究、部署轄區預防道路交通事故及交通安全管理的各項工作,解決事故預防工作中的難點、熱點問題,會議應當作出決定并形成紀要,會議確定的各項防范措施應堅決落實。
第七條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及預防事故工作應每年簽訂責任書。上級政府與下一級政府和各部門各單位、鄉鎮政府與村社(社區)各單位、部門、村社與車主及駕駛人,逐級簽訂交通安全責任書,把道路交通安全責任落實到各單位、各部門,具體到每一個企業,伸延到每一名車主、駕駛人及從業人員,形成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格局。
第八條市人民政府負責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及事故預防工作的綜合協調、督察檢查和宏觀管理。市政府每半年,縣(區)政府每季度,應組織力量對轄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及預防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一次全面、細致的督察、檢查,查找薄弱環節,堵塞管理漏洞。
縣(區)級人民政府建立、落實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和處置突發事件交通保障機制,建立健全交通安全工作協調機制,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納入安全生產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考核,定期組織評價交通安全狀況。對發生重特大交通事故負有責任的單位和人員,應當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
第九條鄉鎮人民政府組建村級社區預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領導小組或辦事機構,明確工作職責,鄉鎮長應親自掛帥,村(社區)干部全體負責,駐村干部積極發揮作用,形成以領導小組為依托,村(社區)干部為主體,駐村干部為先導的交通安全管理體系。
第十條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應列為政府年終績效考核的重要內容。
縣(區)職能部門應加強對鄉鎮、村社交通安全管理及預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的業務指導和人員培訓。
第三章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
第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交通安全宣傳教育納入公民道德建設范疇,經常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識。
第十二條縣(區)鄉(鎮)政府具體負責督促、檢查交通安全管理及事故預防措施的落實情況,對職能部門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安全隱患的建議、意見,應當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第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執行職務時,應當加強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宣傳,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充分利用趕集、廟會等群眾集中的有利時機,強化廣大農民群眾的交通安全意識,提高自我保護能力。
第十四條機關、部隊、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對本單位的人員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第十五條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納入法制宣傳的內容。
第十六條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有關單位,有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義務。
第十七條村委會(社區)應當加強對本村(社區)村民(居民)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
第四章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預防
第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本著預防與減少交通事故,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原則,對重特大交通事故發生后的迅速、妥善處理負責。組織制定應對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以及其他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
公安、交通、公路、衛生、城建、運管、農機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應急預案制定本部門的具體實施方案。
遇有應急預案所規定的情形發生時,各有關部門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相互密切配合,加強信息溝通、反饋。
第十九條重特大安全事故應急處理預案經政府簽署后,由該級政府組織實施,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特大交通事故發生后,市、縣(區)鄉鎮人民政府及村委會,應當迅速組織人員進行救助,有關部門應服從指揮和調度,積極參加,將事故損失降到最低限度。
建立市、縣區兩級交通事故救援網絡,確保交通事故傷者搶救“綠色通道”暢通。
第二十條人民政府在組織職能部門對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重特大事故隱患的應責令立即消除;事故隱患超出其管轄或職責范圍的應當立即向有管轄權或負有職責的上級人民政府及政府職能部門報告;情況緊急或隱患消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可以立即采取包括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停止使用在內的緊急措施,同時報告;上級人民政府或政府職能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立即組織查處。
法律、法規對查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政府職能部門舉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政府職能部門不履行安全職責的情況。
接到報告或者舉報的人民政府及政府職能部門應當立即組織人員對事故隱患進行查處,對不履行和不按規定履行安全監管職責的單位、個人,人民政府應進行調查處理。
第二十二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按照“誰主管、誰負責”原則,責成交通、公路部門對轄區內國省道、縣鄉道存在隱患的危險路段進行排查,對道路安全情況進行評估,采取有力措施加大事故多發及安全隱患路段的治理力度,及時修復水毀、坍塌路面,改造急彎、陡坡、窄路、窄橋、傍山險路,完善道路安全防護設施及標志標線,嚴格按操作規程進行養護,落實養護、施工單位作業現場的安全責任制。
鄉鎮人民政府及村委會對轄區內的鄉村道路,應組織力量進行經常性的管理和養護,確保道路安全、暢通。
第二十三條對通行的道路存在事故多發及安全隱患的點段,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及時向當地政府匯報,并提出整改意見和治理措施,接到報告的政府應責成公路、交通部門及時維修,消除隱患。
整改意見專題上報當地政府同意后,向主管部門下發整改通知書,整改通知書下達后未予治理,由于道路原因而在此路段發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的主管部門應承擔交通事故責任。
第二十四條施工路段,工程主管部門應告知施工單位必須按規定設置警示標志、標牌及防護設施,配備安全員。對不按規定施工發生交通事故的按規定追究施工單位及主管單位的交通事故責任。
第二十五條各級交通、公路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村委會及公安派出所應根據轄區道路狀況,遇雨、雪等惡劣天氣對行車安全確有嚴重影響的應適時組織人員疏導交通、撒沙防滑,必要時可協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封閉存在安全隱患的道路,以保證交通安全。
第五章預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領導小組各職能部門的職責
第二十六條預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領導小組各職能部門要明確職責,強化責任,嚴格按照《市預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職責》,相互配合,密切協作,各司其職、各負其責,認真履行職責。
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綜合協調。對公安、交通、運管、公路、農機、工商等部門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進行督察,監督、指導各有關部門強化對道路交通事故多發、安全隱患點段的治理和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專項整治工作。督促縣(區)鄉鎮人民政府履行職責。督察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隱患整改工作。依據《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和《省人民政府關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組織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對相關責任人提出追究行政責任的處理意見和建議。
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賦予的職責,負責道路交通安全的日常監督管理,加強路面監控,維護道路交通秩序,從嚴取締各類交通違法行為。加強車輛和駕駛員管理,重點強化客運車輛及駕駛人員的管理教育、安全考核,嚴格駕駛員培訓、考試、駕駛證的核發,嚴格機動車輛牌證發放及檢驗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加強對報廢、改裝車輛管理。認真排查道路交通事故多發和安全隱患點(段)及時提出合理的整治意見和建議;廣泛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教育;依法處理交通事故,從嚴處罰交通肇事者。
三)交通運管部門負責客運市場發展規劃,強化客運站點源頭監督檢查,嚴格落實客運車輛進出站管理制度,禁止站(點)外發車。負責運輸企業的資質審定,負責農村客運站點、運輸企業的日常安全管理,加強運輸行業安全源頭監管,嚴把客貨運從業人員資質關。督促、檢查運輸企業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和安全教育制度。配合公安交管部門落實二級以下公路夜間禁行30座以上客運車輛的規定。合理調配客運班線,禁止不具備安全條件的鄉村道路發放大型客運車輛。加強汽車性能檢測、車輛技術等級劃定以及二級維護。強化駕駛員培訓學校的行業管理,確保培訓質量。
四)公路、交通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賦予的職責,制定本轄區公路建設和運輸發展規劃,實施市內國省道、縣鄉道、通村道路、運輸站場建設和管理,對新建、改建公路按照國家有關設計規范,確保設計合理,標志標線、安全防護設施齊全、有效。對事故多發及安全隱患路段,組織專家實地勘察論證,采取措施及時消除隱患,一時難以治理的設立必要的交通標志、標線和安全防護設施。參與取締占用公路打場曬糧、擺攤設點等違法占道問題,糾正車輛違法超限運輸,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暢通。
五)農機部門履行農機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加強對農業機械的安全技術檢驗,嚴格農機駕駛人員的培訓、考試、發證工作。定期向政府匯報農機安全生產情況及存在突出問題,提出建議和對策。落實農機安全生產責任制,認真排查農機事故隱患,落實整改措施。強化農機宣傳教育,普及農機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廣大農民群眾的農機安全生產意識。加強農機交通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農機交通事故,規范農機銷售市場。
六)城建、工商、質監、衛生、教育、廣播電視、監察、規劃等部門應當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履行相應的職責和義務。
第六章鄉鎮人民政府和村(社區)職責
第二十七條鄉鎮人民政府直接負責監督村社區落實本轄區車輛和駕駛人安全管理措施,明確責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公安派出所應協助鄉鎮人民政府承擔起轄區內交通安全管理及預防事故的職責并接受其監督。
第二十八條鄉鎮、村(社區)負責轄區內機動車、農業機械以及車主、駕駛人的源頭安全管理工作,摸清底數,建立車輛和駕駛人基礎臺帳,對各類車輛、駕駛人、車主實行戶籍化管理。對交通違法行為進行監督、制止、舉報。
村委會(社區)應督促新購車輛掛牌入戶和駕駛人參加安全學習培訓、考試,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教育。
鄉鎮、村(社區)應建立交通安全監督和管理信息員制度。
第七章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的職責
第二十九條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應實施單位內部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健全內部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二)確定一名負責人組織實施內部交通安全工作;
三)保障交通安全投入,改善安全條件;
四)教育單位人員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
五)做好車輛維護、保養和安全檢查工作,保持車輛安全技術狀況良好,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六)雇用機動車駕駛人的應當登記其駕駛證和身份證件;
七)接受交通安全管理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市、縣區鄉鎮人民政府對本轄區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應組織職能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存在事故隱患的單位、設施和道路進行監督、檢查,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
交通事故多發單位和交通事故多發道路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要求,靠實責任,落實管理措施,消除安全隱患,改進交通安全設施。
第八章違法違規責任追究
第三十一條凡不履行工作職責,重特大交通事故的預防、發生過程中,有失職、瀆職情形或者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及組織,要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省人民政府關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監管不力,因無牌無證、貨運車輛載人、超員超載等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規明令禁止的違法行為,造成死亡交通事故的要嚴肅追究鄉鎮、村(社區)領導的責任。